《康熙反腐倡廉》清朝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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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关后,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严重威胁清政权的巩固。

早在康熙七年 (1668年),康熙皇帝上谕户部时就指出 “地方官员,滥征派……或入私囊,或贿上官,致小民脂膏竭尽”,康熙十八年 (1679年) 又一次指出六种贪污情况。二十四年(1685年) 惩治了耿文明、穆尔赛两个贪官。三十六年 (1697年) 对山西巡抚温保、布政使甘度两个贪官处斩。

在惩治贪官的同时,康熙皇帝对清官实行奖励政策。

直隶巡抚于成龙到任后,戒州县私加火耗,馈赠上司,他自己对所有贿赂一介不取,被康熙皇帝称为 “天下第一清官”,特赐内帑银1000两,亲乘良马一匹,以示鼓励。并提升于成龙为江南、江西总督。

三河知县彭鹏居官清正,不受民钱,康熙皇帝巡幸三河时了解到这一情况,便对彭鹏奖银300两以养廉,然后擢升为广西巡抚。彭鹏到广西后,罢免了贺县知县喻兆绅、荔浦县知县叶之莘两个贪官之职。

江苏巡抚张伯行居官清正,另一地方官噶礼却多次向康熙帝奏本,说张伯行的坏话。康熙皇帝说: “朕以张伯行操守为天下清官第一,断不可参。” 手批不准,反而撤了噶礼的官职。

事实上,康熙以死刑惩处贪官并不能彻底禁止贪官的滋生,而他表彰的那些廉者清官也未毕真廉真清。而康熙帝在二十四年(1685年) 看到秋决贪官甚多,便下令不要“尽行处决” 了。可见他本人对贪官的惩处也是不彻底的。所以对康熙的反腐倡廉不能评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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