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年(1665),康熙帝下令征集《明史》资料,康熙二十一年(1682),修撰《明史》被正式纳入了国家重要议事日程,由满汉大学士共四人负责《明史》的编撰工作。
康熙对修《明史》工作特别重视,把这看作清朝不可推卸的责任。到康熙六十一年(1722),已完成了三百一十卷的全稿,为雍正和乾隆两朝的完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明史》纂修时间很长,最早从顺治二年(1645)开局,至乾隆四年(1739)定稿,历九十五年,经四朝,中间是有间断,但主要工作是在康熙年间完成的。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失误之处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刻意隐蔽历史真相。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的关系。其所隐没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隐没清在建国之前曾臣服于明朝的事实;二是隐没清入关之后南明诸朝廷(弘光、隆武、绍武、永历……)等长达20多年的历史。
说到清初修史的避讳,必须要提一下清初的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其实本里面并没有讪谤清室的语言,关键在于提到清兵入关的事,迹未加避讳而直接用“夷氛”、“夷寇”、“奴酋(努儿哈赤)”这些字。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便是清太祖,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这是清廷最忌讳的事情,庄氏以及其他修史的人全部因此遭大祸。
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着《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论斩。所有为《南山集》作序的人,如方苞等数十人,全部受到株连。
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由上面两大文字狱案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如何敢冒杀身之祸而写其事实呢?就算有人写了,以清初文禁之严,又怎么能下只言片语于官修史书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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