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四年 (1726年) 到九年 (1731年),清政府在少数民族众多的西南地区实行了 “改土归流” 的政策。土,是指 “土司”,“流” 是指 “流官”。这一政策在明朝曾实行过。到了清朝,西南少数民族又与清政府分庭抗礼,吴三桂叛清自立,各土司颇为所用。这些少数民族居于滇黔川桂,以古州为中心,周环300里,列寨1300余,名曰 “苗疆”。清政府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三省总督,鄂尔泰进行了大规模的 “改土归流” 工作。在五年期间,由土司改成流官的地区共有309处之多。乾隆时,清政府又在四川西北部大小金川地区,在平叛的基础上,施行了改土归流。乾隆十一年 (1746年),大金川土司莎罗奔作乱,清廷派兵平叛,时经二年,莎罗奔降附。乾隆三十六年 (1771年),小金川土司僧桑格作乱,大金川土司索诺木派兵暗助,清廷又派兵平叛,到乾隆四十年 (1775年),才把这次叛乱镇压下去。两次用兵,劳师费银,诛大臣、失良将,损失严重,在平叛之后废除土司,改设朝廷派的流官进行管理,这样就消除了土司割据状态。
“改土归流” 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以前各朝往往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州,以怀柔的办法进行统治,土司头人都是土皇帝。“改土归流” 后,这种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客观上对各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对中央朝廷与各地方的关系的密切,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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