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的抗租斗争》清朝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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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额地租的残酷剥削以及其他种种额外勒索,清代佃农的生活非常痛苦。为了生存,他们不断起来反抗,开展抗租斗争。

康熙十三年 (1674年),江西庐陵、太和、万安、龙泉等地发生佃农起义,万安的起义曾攻陷了县城。康熙二十七年 (1688年),江西宁都佃户李满、李矮、王焕英等组织 “田兵” 抗租,结寨自保。康熙五十二年 (1713年),江西兴国县佃农在李鼎三“只可佃农退田,不许地主夺田” 的号召下,几千佃农包围县衙,迫使官府刻石立碑,承认 “永佃权”。康熙年间,江苏松江府的佃农因灾展开抗租斗争,福建宁化、上杭佃农反对地主用大斗收租,设立 “斗头”,开展 “较斗减租” 的斗争。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建上杭县佃农在罗日光、罗日照的领导下,进行争取政府蠲免钱粮与业户 (地主) 四六分成的斗争,英勇抗击前来镇压的官兵。乾隆四十一年 (1776年),浙江永嘉县佃农胡挺三组织武装起义,进行抗租斗争。各地佃农此伏彼起的抗租据庄斗争,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其封建统治政权,使乾隆以后各省上交银粮发生 “滞纳” 现象,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

嘉庆、道光时,清廷发布许多法令,企图以刑罚来镇压佃农的斗争。如嘉庆时,湖南巴陵知府曾设禁令: “田主输粮赡家,全赖田租。虽岁有丰欠,应减应交,自当临田公议,……嗣后,田主控告刁佃欠租踞庄,如系积年惯欠,并借贷积欠,即查照原有进庄银两抵偿,其余欠仍即追比,勒令出庄。” 道光时,江苏淮安府山阳县令,立了禁止佃户抗租条规,把佃农分为恶佃、奸佃、顽佃、强佃、刁佃几类,分别情况进行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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