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人们选择在一起共同生产、过群居的社会型生活,那么为了维系这种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大家就需要达成一种他们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又称作社会规则。不同的社会类型,会出现不同的社会契约,虽然内容不同,但主要特征都是相似的——这样的契约规则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接受,无论他们是主动接受还是迫于恐惧而被迫接受。不过,不公平、让多数人恐惧的契约是不能长久维系社会秩序的,终将被新的社会规则所替代。
从有记载的人类历史时代开始,总的来说人类社会出现过两大类型的契约规则——君主制契约和民主制契约,这是依据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否平等而做出的区分。但无论契约类型是否相同,有些基本的规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契约规则的,比如禁止欺诈、偷盗、伤害、奸淫等人类极不合理的欲望需求,没有哪个社会公然许可这样的行为发生在人类群体之中。
尽管被社会规则所禁止,但由于人类自身欲望需求存在天然缺陷,这些行为就仍会时有发生。其缘由不是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些行为已被社会规则所禁止,而是在很多时间和场合,有相当数量的人无法通过自律来约束禁锢自己不合理甚至是邪恶的欲望需求。所以,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如果没有力量保护,就会被轻易违反践踏,会让遵守规则的人受到伤害,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如果一部分人不合理的欲望需求得不到有效禁锢,紧跟着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收回他们原本为了组建社会而交出的原始权利(自由),人们这样做是为了自卫和满足自我需求,这时社会契约规则就会失去作用。
为了避免人类社会出现人人争斗的野蛮状态,人们通过一种方法来防止规则遭受破坏、社会失去秩序的局面出现。那就是通过人们的权利让渡,形成一种属于所有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群体的公共权利。这种公共权利因为获得了大家的授权,所以具有很大的强制力——一种单向的支配力,不需要协商,可以直接迫使作用对象服从公共权利的要求。比如抓到了偷窃的人,社会成员不再用自己的原始权利去私自惩罚小偷,而是要把他交给社会群体中的某些部门如警察局和法院,然后由警察和法官代表公共权利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定罪处罚。这样的方式就是通过社会规则来管理社会秩序,而不是用社会成员的原始权利来进行管理,以此避免原始权利的天然缺陷将人类拖入无休止的争斗当中。
这些维护规则、捍卫人类社会秩序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员及其他能够起到这种作用的人类群体成员,就成为社会契约规则的“值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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