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文明(文明象征着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的秩序)社会,绝大部分的孩子都要经历学校教育和驯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父母老师以及社会教导孩子们如何理性地放弃权利(自由),与周围的人们和谐相处,学会遵守规则的过程。为了维系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个过程显得十分必要。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还可以学到必要的知识技能,这些知识技能是他们以后谋生、创造价值所必需的前提条件。绝大多数的孩子在接受教育的过程结束之后,都会以某种方式融入社会。不过,无论人类社会的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如何,总会有一些孩子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办法接受学校的教育,而在人生的某个阶段直接融入社会。
融入社会之后,他们开始慢慢地独立谋生,当年龄达到社会认同的时候,他们便是一个真正的成年人了,也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在现代文明社会,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他们身上的权利(自由)也会有另外一个名字——公民权利,或说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自由)。
公民权利不同于人们最初的权利,就是类似婴孩啼哭一样的权利,也不同于人性被严重禁锢的社会发展时期人类所能拥有的权利。公民权利是在人类社会相对文明、人们的权利(自由)意识普遍舒张的环境条件下逐渐形成的。古希腊曾有过“公民”的称谓,但那时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下面所要讲述的公民权利相差较多。
这里的公民权利,是人类社会成员互相博弈的结果;是人们妥协和放弃权利之后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所承认和保护的理性权利(适当的自由);是被“雕琢”之后,不会影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不会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人类权利(自由)。每一个长大成人、融入社会的成员,都应当完全充分地享有这些基本的人类权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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