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力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这种公共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授权。社会成员以授权的方式将原本属于自己,但如果任由个人随意行使,却会给人类群体带来不稳定和破坏作用的部分原始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机构,由这些机构交给具有资格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契约规则“值守者”来统一行使。
为什么属于自己的权利,由自己行使却会给所在群体带来破坏作用呢?这是由于人类的天然缺陷——“劣根性”导致的,比如人类仇恨和破坏的欲望需求。人们抓到了小偷,有不少人会想把小偷打死,因为愤怒——这人偷我的财物,他竟敢偷我的东西!一些人会越想越气愤,以致最后失去理智和控制力。如果由他们自己行使报复小偷的权利,这个小偷很有可能因为偷窃而丢掉性命,在这个过程中人类残暴的一面将展露无遗。这个小偷或许需要财物去侍奉自己的老人和孩子,或是他自己无法抑制偷窃的邪恶欲望……但种种原因里面,罕有需要他付出生命作为代价的。因此,人类社会为了体现美好的价值追求、满足所有同胞的合理需求,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快乐的感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会同意将这样的人和事交给社会公共机构去处理,通过一种相对公允的力量来让这样的人受到适当的惩罚,帮助他们悔过自新。这样的过程对人类社会而言也是另一种价值创造,因为这个过程给了窃贼新的人生机会,满足了他们重新做人的合理需求。同时,这样做也会让其他社会成员感到自己是在通过这种方式公正地对待包括窃贼在内的每一个人。
人类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秩序稳定,需要用一种相对公允的力量,来处理各种各样社会成员不能或不适宜直接解决的情形和问题。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人类社会成员便使用将原始权利交给社会公共机构的方式,结成这种管理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力量——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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