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什么?对人类而言,这个词汇无法用于低等生物的世界,只有人类才能讨论价值,对于低等生物无所谓有没有“价值”。“价值”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同的人,“价值”的含义也会不同。但总体上来说,“价值”代表着一种“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可以体现在一个劳动产品上,也可以体现在一个人的言语行为之中;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只要它们是“有用的”,就会具有“价值”。打个比方,一个想不开的人,要寻短见,另一位阅历丰富、充满智慧的长者,对他进行了耐心疏导,这个人便明白了生命可贵的道理,又重新找回了生命的信心和勇气。对这个曾经要寻短见的人来说,长者的智慧和话语,便是当时最有“价值”的。同样,对一个又饿又渴的路人来说,美味的饮食才是最有“价值”的。
价值不一定全部从劳动中来,不是只要有劳动,就会有价值和创造的。劳动时间越长价值就越高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19世纪,海洛因(Heroin)被提炼合成出来,并作为药物用来抑制缓解人类疾病的某些症状。但后来人们发现,使用这种“药物”的病人出现了极其严重的依赖成瘾问题,于是意识到海洛因对人类具有巨大的危害,许多国家开始立法禁止制造和销售这种“药物”,并将其定义为毒品。这时我们也可以说,海洛因不能用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无论多少剂量和期限都不行。在此前提下,我们来分析明知已被定性为严重危害人类的毒品,却仍在提炼加工、合成销售海洛因的行为。首先,这样的行为属于人类的劳动,需要耗费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上述结论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样的劳动可以创造出价值吗?或者说,这样的劳动时间越长,创造出的价值也会越多吗?恐怕只是对这些劳动者及其雇主才有价值。他们可以用这种方式赚钱发财,满足他们对金钱的欲望。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不认为这样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因为这样的劳动不仅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反而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危害。至于他们的行为满足了自己和吸食毒品者的需要,则可以解释成这些人的需求不合理,满足这样的需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价值。社会成员的需求究竟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公民社会会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下来,即公民们通过放弃不合理的权利(自由)来约束限制不合理的欲望需求,而留下对他人和社会无害的基本权利和合理需求。
因此,在人类社会中,有形的、无形的载体在满足人类社会成员符合契约要求的需要时,显现出的“有用性”才是真正的“价值”(有用且合理)。那些没有满足人类社会需求或满足了不合理需求的载体及其特性,不是真正的价值。因为它们不具有“有用性或合理性”,对人类社会群体非但无益反而有害,不应提倡和保护。它们只能算是没有作用意义的人类活动过程,或者称为“无用功”。真正的价值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使其非常明显地区别于“剩余价值论”中描述的价值。它是以满足人类社会合理需求为前提和导向的,是能够体现在各类有形、无形载体之上的“有用性”。这种描述价值的方法,可以称作“需求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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