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普通意义上的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公民具有很强烈的社会性,这种身份标志着一个人是某个人类群体的成员。他(她)和同一群体之内的其他成员就如何行使自己的原始权利(类似婴孩的啼哭——一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满足自我,追求快乐的自由)达成了一种契约,这个契约约束所有的群体成员放弃不合理的权利要求,只留下对自己和其他成员都有益处的基本权利。这个契约也通常都会明确地以强制力(公权力)的方式保护大家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契约有多种类型和表现方式,但无论何种类型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明确人们权利的边界。君主制契约会明确君主的权利,贵族制契约会保护贵族的权利,民主制契约会规定人民的权利,但只有近似于人人平等的权利界定,才能称得上是公民权利。公民不以身份来决定拥有权利的多少,只要你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就拥有和他人一样的权利,也应该和他人一样放弃不合理的原始权利。按照这样的公民制契约所组成的人类社会群体,可以称为公民社会——从权利(自由)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人人平等的人类社会群体。
在人们放弃了部分的原始权利之后,正当且理性的公民权利会有哪些内容呢?生存权是第一个。一个公民社会的成员,必须拥有自由去通过各种手段谋取生存所需,只是公民社会不允许人们使用违反契约的方法手段来谋生,因为那样会影响、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大家为了群体的共同利益,用契约的方式约定放弃这样的权利,并且同意用强制力(公权力)惩罚违反契约的社会成员。如果群体内某些成员,由于一些原因无法获取生存所需的资源而使生存权受到威胁,那么公民社会允许这些人用其他方式直接获取生存所需的资源——接受资助(一种来自他人和群体的无偿援助),这也体现了人性中的优秀品质和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除了生存权之外,经济权利是公民的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经济”是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存在经济现象,人类社会才能维系,人类的衣食住行等需求都要靠经济活动来满足。就本质过程来看,经济活动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步骤: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交换,比如农夫耕作、收获、换取其他产品的过程。简而言之,公民的经济权利就是社会成员拥有创造、交换价值,满足需求的权利(自由)。因着经济权利的需求,还有相应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产生,只有掌握必要知识技能且能劳动的人,才能创造出价值。公民的另一个重要权利,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或者称作“政治权利”,也即人们对其所处的群体秩序和运行机制有权利发表观点和意见,有权利提议变革,甚至是宣布退出契约,收回原始权利。具体可以表现为言论的自由、批评社会管理者的自由、抗议的自由等。但公民社会的政治权利也有明确的边界,行使这样的权利同样不能违反契约,不能肆意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除此之外,公民还有其他的权利,上述几种权利只是较为重要的部分。不过,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们都是经过公民制契约调整之后确定下来的人的基本权利,都属于人类原始权利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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