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事实真相对人类社会是如此重要,那么除了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社会契约禁止公开的情形之外,人们有权利知道所有的事实真相。人们知道事实真相是为了更好地创造价值,满足人类社会的正当合理需求,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样的权利自由也可被称作知情权——一种人们了解事实真相的自由。
一个地方发生了矿难或其他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那么在迅速进行抢险救助的同时,也应将这样的消息向社会进行公布。这样的公布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面的作用:一是告知大家发生事故的位置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带;二是有利于收集有用信息,获取更多的外部支援去救助落难人员;三是加快寻找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四是让更多的社会成员明白,落难的劳动者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代价,从而让人们更加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使这些人或他们的亲人家属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回报。
这样做虽然不能挽回逝者的生命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亡羊补牢远胜于视而不见。不从事实真相中吸取教训,类似事故就还会发生,天灾也会变人祸。在这样的惨痛事例中,事实和情理明晰可见,公布事实真相是多数社会成员的最基本要求,道德、法律等形式的社会契约都会保护人们对这类事件真相的知情权。可是,在这样的事件发生之后,有些人却会想尽办法去掩盖事实真相,他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就是害怕由于事故灾难而受到惩罚或失去权力和既得利益。如果事故是人为因素直接导致的,那么引发事故的人因害怕受惩罚而隐瞒事实真相,尚且符合人性与情理。但还有一种原因,就是事故是由于掌控权力的人疏于管理防范而间接导致的,此时官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很可能因此失去原本由他(她)掌控的权力,或者为此承担更重的义务责任。所以,害怕承担不利后果的官员们大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掩盖事实真相,比如阻止媒体曝光、贿赂记者和上级检查官员、封锁事故区域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肇事者,尽管想要隐瞒事实真相,但是他们没有官员的权力。另外他们想要隐瞒的往往只是个人的罪行,而官员们需要隐藏的却是全部的事实真相。官员们隐瞒真相的理由其实也简单——害怕失去权力,受到惩罚。
因为,如果人们看到了事实真相,明白这些惨痛的事故是由于官员们疏于防范监管而发生的,那么大家就要用各自的方式收回这些官员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原始权利,而这些是官员们最恐惧的事情。没有了权力,紧随其后的就是事实真相的大范围曝光和官员应承担的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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