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吕刑第二十九》译文与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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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第二十九

吕刑第二十九

【原文】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惟吕命[1660],王享国百年[1661],耄[1662],荒度作刑[1663],以诘四方[1664]。王曰:“若古有训[1665],蚩尤惟始作乱[1666],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1667],鸱义奸宄[1668],夺攘矫虔[1669]。苗民弗用灵[1670],制以刑[1671],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1672]。越兹丽刑并制[1673],罔差有辞[1674]。“民兴胥渐[1675],泯泯棼棼[1676],罔中于信[1677],以覆诅盟[1678]。虐威庶戮[1679],方告无辜于上[1680]。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1681],刑发闻惟腥[1682]。

【注释】

[1660]吕命:吕侯被命为卿。

[1661]享国:指在位。百年:虚数,是说很久。

[1662]耄(mào):老。八十、九十岁称耄。

[1663]荒:大。度:谋。

[1664]诘:禁戒。

[1665]若:语首助词。

[1666]蚩尤:东方九黎族的首领,与黄帝战于涿鹿,失败被杀。

[1667]寇:抄掠。贼:残害。

[1668]鸱(chī)义:奸邪不正。奸宄:内外作乱。

[1669]攘:窃取。矫虔:诈骗强取。

[1670]灵:通“令”,政令。

[1671]制:制服。

[1672]爰:语首助词。淫:大。劓:割鼻子。刵:断脚胫。椓(zhuó):割去生殖器。黥(qíng):即墨刑,用刀刻面而染以黑色。

[1673]越兹:于是。丽:施行。并:废弃。制:制度法令。

[1674]差:差减,减免。有辞:有辞辩解者,指无罪。

[1675]民:指苗民。兴:兴起。胥:互相。渐:欺诈。王引之说。

[1676]泯泯棼棼(fén):纷乱的样子。

[1677]于:与,和。

[1678]覆:败,背。诅盟:誓约。

[1679]虐威:受虐刑的人,庶戳:众被侮辱者。

[1680]方:通“旁”,普遍。

[1681]馨香:散发很远的香气。

[1682]发:散发。

【译文】

穆王命吕侯参照前朝的刑法,作《吕刑》,用以端正世风。吕侯被命名为卿时,穆王在位很久,年纪老了,还是广泛谋求制定刑法,来禁戒天下。王说:“古代有遗训,蚩尤开始作乱,扩大到平民百姓。他们无不寇掠贼害,凶狠歹毒,内外作乱,争夺窃盗,诈骗强取。苗民不遵守政令,就用刑罚来制服,制定了五种酷刑以为法律。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刑罚。于是,施行杀戮,抛弃法制,不减免无罪的人。“苗民互相欺诈,纷纷乱乱,没有忠信,以致背叛誓约。受了虐刑和一些被侮辱的人都向上帝申告自己无罪,上帝考察苗民,没有芬芳的德政,刑法所发散的只有腥气。

【原文】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1683],报虐以威[1684],遏绝苗民[1685],无世在下[1686],乃命重黎[1687],绝地天通[1688],罔有降格[1689]。群后之逮在下[1690],明明棐常[1691],鳏寡无盖[1692]。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1693]。德威惟畏,德明惟明[1694]。乃命三后[1695],恤功于民[1696]。伯夷降典[1697],折民惟刑[1698];禹平水土,主名山川[1699];稷降播种[1700],农殖嘉谷[1701]。三后成功,惟殷于民[1702]。士制百姓于刑之中[1703],以教祗德。穆穆在上[1704],明明在下[1705],灼于四方[1706],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1707]。典狱非讫于威[1708],惟讫于富[1709]。敬忌,罔有择言在身[1710]。惟克天德[1711],自作元命[1712],配享在下。”

【注释】

[1683]皇帝:指颛琐高阳氏。不辜:无罪。

[1684]报虐以威:用刑罚审判暴虐的人。报,审判。

[1685]遏绝:制止,消灭。

[1686]无世在下:没有后代在人间。世,嗣。

[1687]重、黎:都是人名。颛顼时,重主管天神,黎主管臣民。

[1688]绝地天通:断绝地民和天神的感通,当是禁止巫术等。

[1689]格:通假,升。

[1690]群后:指高辛和尧、舜。逮:及,相继。

[1691]明明:显用明德的人。棐常:辅助常道。

[1692]盖:壅蔽。

[1693]皇帝:指尧帝。清问:明白听到。问,闻。辞:指怨言。

[1694]德威惟畏,德明惟明:此二句泛说尧的德行。

[1695]三后:三位长官。指伯夷、禹、稷。

[1696]恤:慎重。功:事,这里是“服务”的意思。

[1697]伯夷:尧帝的大巨。降:下,颁布。典:法典。

[1698]折民:制民。

[1699]主名山川:主管名山大川。

[1700]稷:后稷。尧舜时的农官。

[1701]农:勉,努力。殖:种植。

[1702]殷:富,富足。

[1703]士:士师。制:制御。百姓:百官,于:以。中:平。

[1704]穆穆:恭敬。

[1705]明明:勉力。

[1706]灼:光,照耀。

[1707]率:语首助词,无实意。

[1708]典:主管。讫:终。

[1709]富:仁厚。

[1710]择:通“败“,择言,即指坏话。

[1711]克:肩任,肩负。天德:上天仁爱的美德。

[1712]元:善。

【译文】

颛顼帝哀怜众多被害的人没有罪过,就用威罚处置施行虐刑的人,制止和消灭行虐的苗民,使他们没有后嗣留在世间。又命令重和黎,禁止地民和天神相互感通,神和民再不能天上地面相互往来了。高辛、尧、舜相继即位,都显用贤德的人,扶持常道,于是孤苦之人的苦情,没有壅蔽了。“尧帝清楚地听到下民和孤寡对苗民的怨言。于是提拔贤人,贤人所惩罚的,人都畏服,贤人所尊重的,人都尊重。命令三位大臣慎重地为民服务。伯夷颁布法典,用刑律制服人民;大禹平治水土,负责名山大川,后稷教民播种,努力种植庄稼。三后成功了,就富足了老百姓。士师又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尧皇帝恭敬在上,三位大臣努力治事在下,光照四方,没有人不勤行德政,所以能勉力于刑罪的公平,治理老百姓以扶持常道。主管刑罚的官,不是终于作威,而是终于仁厚。又敬、又戒,自身不说坏话。他们肩负上天仁爱的美德,自己造就了好命,所以配天在下享有禄位。”

【原文】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1713],非尔惟作天牧[1714]?今尔何监[1715]?非时伯夷播刑之迪[1716]?其今尔何惩[1717]?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1718],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1719];惟时庶威夺货[1720],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1721],降咎于苗[1722],苗民无辞于罚[1723],乃绝厥世。”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1724]。今尔罔不由慰曰勤[1725],尔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1726],俾我一日[1727],非终惟终[1728],在人。尔尚敬逆天命[1729],以奉我一人[1730]!虽畏勿畏,虽休勿休[1731],惟敬五刑,以成三德[1732]。一人有庆[1733],兆民赖之[1734],其宁惟永[1735]。”

【注释】

[1713]司政典狱:指诸侯。

[1714]惟:为。牧:治民,指治民的官。

[1715]监:视。

[1716]播:施行。迪:道。

[1717]惩:惩戒。

[1718]匪:不。丽:施行。

[1719]观:察,指监察。

[1720]庶威:庶,侈。张大。

[1721]蠲(juān):通“捐”,指赦罪。

[1722]咎:灾祸。

[1723]无辞于罚:对于上帝的惩罚,无话可说。

[1724]格:通假,嘉。格命,就是嘉命。

[1725]由:通“繇”,喜悦。

[1726]齐:整顿。

[1727]俾:职,引申为任用。

[1728]终:成。

[1729]逆:迎接,接受。

[1730]奉:助。

[1731]休:休息。王先谦说。

[1732]三德:当指敬顺、公正和勤劳。

[1733]庆:善。

[1734]赖:利。

[1735]其宁:国家的安宁。惟:乃,就。

【译文】

王说:“啊!四方的诸侯们,你们不是做上天的治民官吗?现在,你们重视什么呢?难道不是这伯夷施行刑罚的道理吗?现在你们要用什么作为惩戒呢?就是苗民不详察狱事的施行,不选择善良的人,监察五刑的公正,就是任用虚张威势,掠夺财物的人,裁决五刑,乱罚无罪,上帝不加赦免,降灾给苗民,苗民对上帝的惩罚无话可说,于是断绝了他们的后嗣。”王说:“啊!你们要记住这个教训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以及年幼的子孙们,都听从我的话,或许会享有好命。如今你们没有人不喜欢我夸赞你们勤劳,你们没有人能制止他人不勤劳。上帝治理下民,暂时任用我们,不成与成,完全在人。你们可要恭敬地接受天命,来辅助我!虽然遇到可怕的事,不要害怕;虽然可以休息,也不要休息,希望慎用五刑,养成这三种德行。一人办了好事,万民都受益,国家的安宁就会长久了。

【原文】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1736],告尔祥刑[1737],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1738],非及[1739]?“两造具备[1740],师听五辞[1741];五辞简孚[1742],正于五刑[1743];五刑不简,正于五罚[1744];五罚不服,正于五过[1745]。五过之疵[1746]: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1747]。其罪惟均[1748],其审克之[1749]!“五刑之疑有赦[1750],五罪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1751],惟貌有稽[1752]。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1753],其罚百锾[1754],阅实其罪[1755]。劓辟疑赦,其罚惟倍[1756],阅实其罪。剕辟疑赦[1757],其罚倍差[1758],阅实其罪。宫辟疑赦[1759],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1760],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注释】

[1736]吁:叹词。有邦:指诸侯。有士:有采地的大臣。

[1737]祥刑:祥,善。祥刑,善用刑法。

[1738]度:谋划。

[1739]及:《史记》写作“宜”,得宜。

[1740]两造:一作“两遭”,就是两曹、两辈,指原告和被告。

[1741]师:士师,就是法官。听:平治、审理。五辞:入于五刑的讼辞。

[1742]简:核实。孚:诚信。

[1743]正:治,处理。于:以。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1744]正于五罚:用五等罚金来处治。

[1745]五过:五种过失。

[1746]疵:弊病。

[1747]官:畏官势。反:报恩怨。内:谄媚内亲。货:索取货贿。来:一作“求”,受人请求。

[1748]其罪惟均:与犯人同罪。

[1749]克:通“核”,实。《汉书·刑法志》引作“核”。

[1750]疑:疑案。

[1751]简孚有众:核验于大众。

[1752]貌:治。稽:同。惟貌有稽,指审理案件要有共同办案的人。

[1753]墨:就是黥。辟:罪。疑赦:可疑就从轻。

[1754]锾:(huán)古代重量单位。一锾为古制六两。

[1755]阅实: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使与罚名相当,然后收取其赎金。

[1756]倍:百锾的一倍,即二百锾。

[1757]剕(fèi):斩趾,即斩削人的脚。

[1758]倍差:一倍半,即五百锾。

[1759]宫:宫刑,就是椓刑。

[1760]大辟:死刑。

【译文】

王说:“啊!来吧!诸侯国君和各位大臣,我告诉你们要善用刑法。如今你们安定百姓,要选择什么呢,不是吉人吗?要慎重什么呢,不正是刑罚吗?要考虑什么呢,不就是判断适宜吗?“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法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五过的弊端是:法官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发现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与罪犯相同,你们必须详细考察啊!“根据五刑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根据五罚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要详细考察啊!要从众人中核实验证,审理案件也要有共同办案的人。没有核实不能治罪,应当共同敬畏上天的威严。“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

【原文】

墨罚之属千[1761],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1762],无僭乱辞[1763],勿用不行[1764],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1765],下服;下刑适重,上服[1766]。轻重诸罚有权[1767]。刑罚世轻世重[1768],惟齐非齐[1769],有伦有要[1770]。“罚惩非死,人极于病[1771]。非佞折狱[1772],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1773],非从惟从。哀敬折狱[1774],明启刑书胥占[1775],咸庶中正[1776]。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1777],其刑上备[1778],有并两刑[1779]。”

【注释】

[1761]属:指刑罚的条目。

[1762]比:比照,比例。

[1763]僭(jiàn):差错。辞:供词。

[1764]不行:已废除的法律。

[1765]适:宜。

[1766]服:治,处置。下服:减一等处理。上服:加一等处理。

[1767]权:变,就是灵活性。

[1768]刑罚世轻世重:刑罚根据时世决定轻重。

[1769]齐:同。惟齐非齐,同与不同。

[1770]伦:条理,要:纲要。

[1771]极:痛苦。

[1772]佞:佞人,善于巧言的人。

[1773]差:指供词的矛盾。

[1774]敬:《尚书·大传》引作“矜”,怜悯。

[1775]启:打开。胥:相。占:量度。

[1776]庶:读为“度”,法度。度中正,以中正为法度。

[1777]输:变更。

[1778]备:慎重。上备,以慎重为上。

[1779]有并两刑:两罪只罚一种,不责其余。

【译文】

墨罚的条目有一千,劓罚的条目有一千,剕罚的条目有五百,宫罚的条目有三百,死罪的刑罚,其条目有二百。五种刑罚的条目共有三千。“要上下比较其罪行,不要错乱供词,不要采取已经废除的法律,应当明察,应当依法,要核实啊!上刑宜于减轻,就减一等处治,下刑宜于加重,就加一等处治。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刑罚虽不置人死地,但受刑罚的人感到比重病还痛苦。不是巧辩的人审理案件,而是善良的人审理案件,就没有不公正合理的。从矛盾处考察供词,不服从的犯人也会服从。应当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都要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要详细查实啊!要做到案件判定了,人们信服;改变判决,人们也信服。刑罚贵在慎重,有时也可以把两种罪行合并考虑,只罚一种。”

【原文】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1780],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1781],作配在下[1782]。明清于单辞[1783],民之乱[1784],罔不中听狱之两辞[1785],无或家于狱之两辞[1786]!狱货非宝[1787],惟府辜功[1788],报以庶尤[1789]。永畏惟罚[1790],非天不中[1791],惟人在命[1792]。天罚不极[1793],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1794]。”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1795],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1796],无疆之辞[1797],属于五极[1798],咸中有庆[1799]。受王嘉师[1800],监于兹祥刑[1801]!”

【注释】

[1780]官伯:司政典狱。族姓:同姓大臣。

[1781]相:扶助。

[1782]配:天之配匹,就是天牧。

[1783]明清:明察。单辞:一面之词。

[1784]乱:治。

[1785]中听:公平审理。

[1786]两辞:原告和被告两方面的诉辞。

[1787]私家:私自谋利。曾运乾说。

[1788]狱货:诉讼中得了货财。

[1789]府:取。辜:罪。功:事。

[1790]报:判决。尤:《说文》写作“訧”,罪过。

[1791]畏:敬畏。

[1792]中:公平。在:终。

[1793]极:至。

[1794]令政:善政。

[1795]中:狱讼之成,即讼案的判决书。

[1796]哲:通“折”,制度。

[1797]辞:讼辞。

[1798]属:合。五极:就是五刑。极,诛。

[1799]中:公平。

[1800]师:众,民众。

[1801]监:明察。

【译文】

王说:“啊,谨慎啊!诸侯国君以及同姓官员们,对我的话要多多戒惧,我重视刑罚,有德于老百姓的也是刑罚。如今上天扶助老百姓,你们是在下面作天之配。应当明察一面之词,老百姓的治理,无不在于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诉讼词,不要对诉讼双方的诉词贪图私利啊!狱讼接受贿赂不是好事,那是获罪的事,我将以众人犯罪来论处这些人。永远可畏的是上天的惩罚,不是天道不公平,只是人们自己终结天命。上天的惩罚不加到他们身上,众民就不知有美好的政治在天下了。”王说:“啊!子孙们,从今以后,我监察什么呢?难道不是行德吗?对于老百姓案情的判决,要明察啊!治理老百姓要运用刑罚,使无穷无尽的讼辞合于五刑,都能公正适当,就有福庆。你们接受治理我的好百姓,可要明察这种祥刑啊!”

【解析】

《吕刑》是甫侯在任周穆王司寇时,受命而作的一部“刑书”。它可能是西周立国百年内第二次大的立法。《吕刑》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周初和夏商大体一致,其时,人们认为在礼之外,再没有什么法律规范。“刑”仅仅是刑罚而没有法律的内容,它必须同礼的规范相结合,即用它来制裁违礼者,才能构成法律的规范。春秋以前,“法”并无法律的含义,而是常循之法式,也即习惯,从而也可以说是礼。

西周中期,奴隶主统治者就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把各种违礼行为大致分为“正于五刑”、“正于五罚”、“正于五过”的不同处分方式,这就把礼的规范与刑罚方法相对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在礼法的分化道路上迈出了最初的一步。随着将某种违礼行为与刑罚手段的固定结合,构成最初“法”的规范,遂在礼中产生了法的萌芽,这就是“刑书”最早的内容。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法律内容,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法原则。首先是提出了“赎刑”的原则。《吕刑》中对赎刑详于说明,强调赎是一种易刑宽宥方式,赎因罪而定其标准,“使入财而免其罪”。但并非因疑而致赎;其次是确认了二罪俱发,轻重有权的原则,所谓“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并且在司法经验的积累中,提出了刑罚根据形势变更而相应轻重的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第三是强调任用法官的两条基本原则:“唯良(心术端正)折狱”与“哲人(明晓法律)惟刑”,制定针对法官的“五过之疵”,并且禁止以罚金为手段聚敛财富。

此外,《吕刑》还论述了古代五刑的来源:“蚩尤惟始作乱,……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这是说古代以“廌”为部落图腾的蚩尤部,在管制苗民过程中发明了“五虐之刑”,并称为法。从刑罚手段上讲,通说以为,周承袭夏商“五刑”体例,所谓“刑名从商”。但还有一种说法,指西周的五刑是说死刑有五种:腰斩、烧死、肢解、五马分尸、悬缢,此外尚有鞭、扑、流、赎等刑罚。并将传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与前述鞭、扑、流、赎四刑相加,称为西周的“九刑”。

此外,《尚书·酒诰》中还增加了“杀君”、“群饮”(非为禁止饮酒,实为防止聚众可能引发的造反)、“不悌”、“不睦”、“不敬祖”等许多新的罪名。西周时适用于士大夫的所谓“常刑”,也许与《吕刑》不无关系。直到春秋时,有的诸侯国还经常用“周有常刑”来责问其他的执政者。例如,《左传·昭公三十年》载,鲁国季平子驱逐鲁昭公,晋国荀跞便警告说:“寡君使跞谓吾子,何故出君?有君不事,周有常刑,子其图之。”这些记载对后世传统法律的发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于《吕刑》中所说的“五刑之属三千”,则大约是后人的揣测附会之词,不足深信的。

传统观点认为,《吕刑》是西周的成文法,也是阐述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重要史料。但《吕刑》还不是一部法典,而是中国古老的具有刑法性质的文献。对《吕刑》的制定年代问题,有学者认为从《史记·周本纪》中记述的《吕刑》及今文《尚书·吕刑》篇来看,《吕刑》的制定年代一如《尚书·吕刑》所载,应该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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