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概况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术派别,以法治为思想核心。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是其先驱,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为创始人,韩非是集大成者。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治。”(《汉书·艺文志》)理官负责掌管刑罚,等同于后世的刑部。需要说明的是,最初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范畴是不同的,“法”最早是用以对付外族的。《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这是说苗民冥顽不灵,必须用法制之。“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传》)意思是对本族受过文明教化的人用“德”的方法治理,这体现为“礼”,至于未受文明教化的异族归附者,则以“法”进行统治。随着私有化的出现,以前专用于对异族的法,逐渐变为适用普通的百姓,春秋时期,法治的观念也应运而生。如子产所铸的刑书说:“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这说明法治思想逐渐在社会上得到认可。
1.管子
管子(生卒年不详),名夷吾,字仲,齐国人。经鲍叔牙举荐,被齐桓公任命为齐相。在位期间,采取富国强兵的政策,对内通货财,尚法治,对外尊王攘夷,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的强国。着有《管子》一书,内容以法家为主,杂糅各家。管子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管子·君臣下》)管子注重法,也不忽略礼的教化作用,在《管子·枢言》中说:“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
管子认为法治的目的在于教化百姓和富国强兵。他提出了国家兴亡的“四维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管子·牧民》)又进一步提出为政之道在顺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管子·牧民》)“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治国》)
由此也可以看出,管子是处在由儒家向法家的蜕变时期。到了战国时代,法家则完全脱离了儒家的“以德为本”、“以礼为治”的思想。
2.李悝
李悝(生卒年不详),法家创始人,战国初期魏国人,又名李克。生活在魏文侯至魏武侯时期,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的门下。做过中山相,魏文侯时期曾任国相。任国相期间,辅佐魏文侯使魏国走上了国富兵强之路。
《法经》是李悝编订的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汉书·艺文志》着录有《李子》32篇,另有列于儒家的《李克》篇、列入兵家的《李子》10篇,现已全部失传。零简残篇存于《水经注》和《文选》等书。
李悝认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他倡导“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他创立的“平粜法”兼顾农人和市民的利益。由于李悝和子夏学派有传承关系,其思想便带有一定的儒家色彩,所以曾被列入儒家。
3.商鞅
商鞅(约前390—前338),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因功受封于商,所以被称为商鞅或商君。年轻时喜欢刑名之学,后来辅佐秦孝公变法图强,秦大治。孝公死后,被人诬陷,遭秦惠王车裂。他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书·艺文志》记有《商君书》29篇,今存24篇。
商鞅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则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商君书·君臣》)这段话对法的起源和作用进行了论述。
在历史观方面,商鞅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商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商君书·更法》)他认为历史发展是客观必然,因此要适时变革,不能死守古人的法度。在《商君书·开塞》中又说:“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制度,不必蹈习古人,因袭过去。这也是法家的共识,所以法家敢于采取断然的措施,无所顾虑。此外,《商君书·更法》还从民俗方面认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
《商君书》反映了商鞅的政治哲学思想,也记载了商鞅变法的某些史实和措施,反映了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发展耕织、奖励军功、明定法令等变法主张,宣传了历史发展变化的观点。
4.慎到
慎到(生卒年不详),赵国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齐宣王时曾在稷下讲学。着有《慎子》一书。
慎到是法家中重“势”一派的代表。“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他主张君主要“握法重势”,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视为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这是说王者有权势犹如飞龙乘云,否则无异于蚯蚓,比喻非常形象贴切。
慎子从人性的角度创立的“因循”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威德》)可看出法家善于利用人性的弱点,这也是对韩非子“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的直接启示。
尤为可贵的是,慎到所强调的法制是从国家角度,而非君主个人利益:“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强调了法治为天下、为国,而非纯以君王一人为重心的观念。
慎子认为“法”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强调“守法而不变则衰”。
5.申不害
申不害(约前395—前337),郑国人。韩昭侯期间曾在韩国任相15年,他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终于使郑国兵强国盛。着有《申子》一书,《汉书》法家有申子6篇,大多失传,现仅存《大体》1篇和6节言论。申不害的思想源于黄老,主张刑名。
在法家中,申不害是重“术”的一派。“术”是君主统御臣下的方法。所谓重术,是说君主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
申不害的学说遭到了韩非子的否定,他说:“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这是说申不害制定的新旧法令不一致,致使奸宄之人规避取巧——“徒术而无法”。
韩非子进一步认为“申子未尽于术”,并用申不害的言论举例:“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意思是说应该在职分内任事,不得逾越权限。韩非子否定说:“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之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韩非子认为,应当发动群众举报奸宄,这样就能做到违法必究,不会有漏网之鱼。自韩非子此一言论出,历史上的告奸连坐,由此产生并泛滥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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