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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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21世纪前后,继舜而为天下共主的夏禹死后,其子夏启继承了他的位置,建立了中国有史可查的第一个王朝——夏。夏已俨然具备了国家的规模。尽管由于史料的简略和考古资料的缺失,还不能完全揭开夏代四五百年历史的神秘面纱,但我们还是约略可以知道,当时中央王权一再受到挑战,直至第六代夏王少康,王位继承才开始走向稳固。到公元前16世纪,位于黄河中下游以汤为首的商部落雄起,反抗最后一代夏王桀的残暴统治,起而革命,代夏而称商。

商袭夏制,并在王位继承法方面由“兄终弟及”开始向“父死子继”转变。经过十七世,三十一帝,到公元前11世纪政权被周人推翻。周初武王裂土封国,实行分封制,武王之弟周公姬旦,竭思运筹,为周王国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文治繁盛。夏、商、周三代绵延递嬗,一脉相承,陶冶并初步形成了几千年中华文化的基础。

在此期间,与世界其他民族的古代一样,中国也经受了神权的濡染,神权自始便与王权结合在一起,成为王权和刑罚权的背景力量。这种神权至上现象的产生,主要由于在远古氏族社会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先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不能作理性的探求。但令他们困惑或恐惧的现象,时时缠绕和困扰着他们的心灵,这一切逼迫他们必须作出合理性的解释。他们将这一切归因于超自然因素的左右,逐步形成了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因此,在氏族社会中,当把权威赋予了神的时候,氏族酋长和神职人员都先后学会了利用神意进行社会统治的方法。最早的国家是在氏族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自然将此种统治方法作为先民遗产而加以继承,从而形成了最初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形成了世俗王权的神化统治,因而形成了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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