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史的例证
那么,宋代是否真的发生过一场包括“都市革命”在内的中世纪“经济革命”,从“封闭”走向了“开放”呢?不同学者会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如果我们能够摆脱迷信权威的自囿,不断检验旧说,至少在史实层面,则可以肯定,构成加藤范式的一些基础论据,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加藤范式的核心内容在于城市管理制度中的坊制与市制。让我们首先讨论坊制问题。
对城市居民设置管理单位的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这种管理单位在秦汉时期称为里,到魏晋以后慢慢改称作坊(方)。鲜卑族的北魏政权建都平城(今山西大同)时,为了防范城郭中的汉人,首次在平城全面推行严格的封闭性坊制,“悉令坊内行止,不听毁坊开门,以妨里内通巷”(《魏书》卷114《释老志》)。也就是对都市所有居民坊区修筑封闭性的围墙。这一制度为后代所继承。唐代坊制更加严密,坊门开闭时,一般民户不能破坏坊墙,临街开门。坊门关闭后城郭内实行街禁。这些法令见诸存世文献,也为不少考古发现所证实。考古工作者曾经绘制了唐代长安城考古复原图,宫殿区以及110个居民坊区的分布之规整有序,正如白居易《登观音台望城》诗所云:“千百家似围棋书,十二街如种菜畦。”如果将其与北宋末年张择端创作的《清明上河图》略一比较,两者所反映的都市生活差异之鲜明,无疑向我们昭示着,城市的跨越性发展,是唐宋之间社会转轨过程中最显眼的现象。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坊作为城郭居民区的基层管理组织,从唐到宋,直至后代,是一直存在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如加藤范式所描述的,普遍筑有规整的围墙,被“封闭”起来。但是无论是根据历史文献,还是考古资料,这种封闭性的坊制,都仅见于都城等极少数大型规划城市。它是否曾在绝大多数州县城市推行,缺乏证据。不少学者指出,隋唐时期各地州府城郭除去少数规模较大的,它们可能分设有十几个坊区,一般州府大致以十字街区为中心设为四个坊,小州郡和县城基本仅一个坊大小,其面积也就是一平方公里左右。在这些规模较小的州县城市,想象其内部再修筑坊墙,显不可能。尤其是大量州县连外郭城墙都没有,更不可能在它们内部筑有坊墙。因此这些城市的由坊墙所体现的“封闭性”也就无从谈起。
加藤氏的论证方法,基本上就是从都城的个案,再推论到全国的普遍性。例如他首先根据《唐会要》卷86所载贞元四年(公元788年)二月的敕文,提出“坊墙”这一概念,接着征引《唐律疏议》卷八“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的条文,得出关于坊市的规定属天下通制的结论,最后又征引《唐会要》关于坊墙的严格规定,来完善其关于以墙垣分隔的、封闭式的坊市制为唐代京城及诸州县普遍现象的、影响深远的假说。可是他从《唐会要》所引用的关于坊墙的敕文,都是针对京城长安的专条,如果从《唐律疏议》有关条文分析,可知唐律中并没有作为全国通制的、关于州县城市坊市必须修筑墙垣的规定。正如唐律中有着大量的严禁民众侵越城墙的法条,却并未规定天下州县都必须修筑城墙一样,我们自然也不能从那些禁令来推论天下州县都筑有城墙。
迄今为止,考古资料似乎已经证实隋唐时期某些州府城市确曾筑有坊墙,如扬州、建康等城,但我对这种“坊墙”仍然心存疑惑。因为考古工作所能发现的,只不过是地下的残缺墙基,考古学者不免根据他们从历史学那儿所获得的背景知识——例如加藤范式,习惯性地将道路两边的墙基都判断成了坊墙的基址,而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例如某种住宅的围墙或外墙。历史学者再引用这些考古资料来进一步论证隋唐时期城市坊墙的普遍性,历史学与考古学相互间就这样形成了论证的“自激振荡”。有学者已经研究证明,只是到了唐代后期,少数北方地区的大城市才出于防御之需,模仿都城,修筑了一些坊墙。也就是说,除了经规划兴建起来的大型城市如都城等外,对于绝大多数的州县城市,我们其实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它们曾经筑有规整的、封闭性的坊墙。前人关于隋唐时期城市设置封闭性坊区的假说,虽然对于局部地区而言有一定的史实依据,但如果将它从局部推广到普遍,并与后代城市形成断裂性的历史对比,则可能失实。
其次是关于封闭性的市场制度。前人所讨论的唐朝政府管理城市市场制度的基本内容,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关于坊市分离、市场官设与官司监管等三个方面最为重要,值得讨论。
所谓坊市分离,指市必须设置于城郭的特定区域,与居民坊区隔离开来,不容相淆。商业活动都被限制在市之内。事实上,与其说坊市分离是一项为了限制商业活动而置的精心的制度设计,倒不如说它是城市历史演变的自然结果,更具合理性。从早期作为封君居住地、以宫殿与官寺为主的城堡,到后来慢慢以城墙包裹城外居民区与市场区的城邑,商贾匠作之融汇于城市生活——无论是地域区划还是身份地位,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历代针对市户所设置的种种限制性法令,在反映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精神的同时,还是政府向商贾征发赋税的制度基础,具有双重功能。入唐以后,商贾日常生活已经散落到各居民坊区,市变成了单纯的营业区。市户更脱贱入良,列入士农工商四民之中。因此,坊市分离制度作为传统城市演化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后人眼光看来,当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在历史前期,却不能不承认它是适应社会实际需求的。
关于市场官设制度,唐中宗景龙元年(公元707年)十一月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唐会要》卷86《市》),常被论者引用,一般都将它解读为只能在州县城市设市,这当然成为了证明唐代专制政府严格控制城市商业的关键论据。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传统市场有不同的类型与性质。例如唐代长安城的东西两市,其主体应该是服务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批发市场,也因此,各居民坊区中存在着少量的零售商业。其他大城市的市场与此类似,在中小州县城市,市的类型定位则可能更多兼具批发与零售。实际上,上述敕令所说的市,当指设有市令司的官市。在州县政府所在地才被允许设置具有全部功能的官市的制度,说明至少在其设计前期,是符合社会商品交易要求的。这些功能,包含从商品零售到大宗批发等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商品质量、交换过程与度量衡等得到有效监管;不动产等特殊商品的市券契约之签订与公验得以方便处理,等等。在此之外,一旦社会商品交换的需求超越了州县官市所能够承担的程度,新的市场必然会在合适的地点自发地产生,即论者已经论述的自东晋南朝以来不断发展、位于城郊及农村地区的“草市”。这就是为什么同时在史文中并未见到政府明令禁戢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的原因。进一步的研究还证明,这一敕条的本意,应该是为了减官省费,禁止在州县之外设置市官,而非市场本身。
与此同时,在绝大多数州县城市,为了方便官府收税,这些城市市场虽然具有某种“封闭性”,大多数恐怕并无围墙。它们也可能只是一条市街,在两头设有税卡而已。还有不少市是设在城郭之外的。从唐入宋,城市市场制度的演变,商业活动虽然已经不再被限制在官市之中,但这绝非意味着放弃对市场的监管,官府只不过是将监管的区域从特定的市扩大到了整个城郭,并将市门税改成了城门税而已。到了宋代,所有城市居民就都被泛称为“市民”了。既然整个城郭都成为了市场区,官府当然不必再将商贸活动限定在城中的某一区域,但是从唐代延续下来的市场区却并未如加藤氏所说,“已经化为单纯的地名”,实际的商业经营,仍大多集中在原先的市的地域,只是有所扩大而已。城市市场制度的这种演进,从其设计本意看,与其说是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不如说官府为了适应城市商业活动扩大做出了必要的调整,以确保商业税收,以及对商贸活动的监管。制度设计核心原则并未见有明显更革。
关于市场监管,内容比较庞杂。学者大多引《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署》的文字,以为论据。其中不少内容,例如度量衡器的管理,禁止伪滥之物交易,买卖特殊商品需要公验立券等等,都是政府为维护社会商业活动正常秩序必须承担的自然职责,历代通行,并不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稍需关注的,有关于分行列市,市场定时启闭,推行时估,以及景龙元年敕令提到的禁止“于铺前更造偏铺”(《唐会要》卷86《市》)条文等等。以往的研究,基本都站在认定专制政府必然“限制”城市商业活动的视角来解读,因此与史实有明显出入。例如关于禁造偏铺,以往就被解读为“实际上就是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隋唐时期》上册),实际上它与当时城市禁止“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唐会要》卷86《街巷》)等法令相类似,意在防止居民破坏城市的防御功能,以及侵损公众利益。所以景龙元年敕令下文还有“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等语,也就是在商铺两边、不侵占公共空地来扩展铺面,是被允许的,就被学者们忽略了。这自然是选择性解读的一个显例。
综上,仅从坊制与市制两项即可推知,唐宋间城市历史的演进,涉及内容错综复杂,有因袭,有更革,不同层面制度的更替也不是齐头并进的。总体观察,在继承旧制基础之上的缓慢演进是其主流。如果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从“封闭”走向“开放”,无疑是放大了历史的裂变,忽略了其前后的因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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