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学·对蒙学的断代研究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蒙学·对蒙学的断代研究

近年来,对蒙学的断代研究越来越多。如熊承涤写了《明代的蒙学教材》(《课程·教材·教法》1991年第11期),徐勇写了《元代的蒙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3年增刊),孙培青主编的《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列了专节,深入研究了“宋元的蒙学”,高时良著的《中国教育史纲》(古代之部)(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3月版)列了专节,深入研究了“清代的蒙学”。

孙培青主编的《中国教育史》第七章第四节“宋元的蒙学”是这样概括的:



宋元蒙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强调严格要求,打好基础。蒙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在这个阶段严格要求,打好基础,对于儿童日后的发展将会长期起作用。因此,宋元蒙学教育十分强调对儿童进行严格的基本训练。例如,在生活礼节方面,要求儿童居处必恭,步立必正,视听必端,言语必谨,容貌必庄,衣冠必整,饮食必节,堂室必洁等。在学习方面,要求儿童读书必须字字响亮,“不可误一字,不可少一字,不可多一字,不可倒一字”,且要熟读成诵;写字必须“一笔一画,严正分明,不可潦草”。而且尤为重视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如要求:“凡读书,须整顿几案,令洁净端正。将书册整齐顿放,正身体,对书册,详缓看书,仔细分明读之”,“凡书册,须要爱护,不可损污皱折”,“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等。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一经形成,不仅有利于儿童的成长,而且还会使他们终身受益。

第二,重视用《须知》、《学则》的形式培养儿童的行为习惯。蒙学阶段的儿童可塑性大,为了培养儿童的行为习惯,宋元时期的教育家制定了各种形式的《须知》、《学则》等,以此作为规范儿童行为的准则。如朱熹的《童蒙须知》,对儿童的衣服冠履、语言步趋、洒扫涓洁、读书写字、杂细事宜等都作了详密的条文式规定。程端蒙、董铢的《学则》,也对儿童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虽不免繁琐,且有压抑儿童个性发展的缺陷,但使儿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于培养他们的行为习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注意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因势利导,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蒙学阶段的儿童活泼好动,宋代教育家已经注意到儿童的这个特点,积极引导,唤起他们的学习兴趣。程颐曾说:“教人未见意趣,必不乐学。”朱熹亦主张用历史故事、道德诗歌来教育儿童,并开展“咏歌舞蹈”等文娱活动,以引起他们的乐趣,增加他们学习的自觉性,达到“习与智长,化与心成”的境界,在他为儿童编写的教材《小学》中,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他在书中辑录了“古圣先贤”不少格言、故事、训诫诗等,以此来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同时,他们又根据儿童记忆力强、理解力弱的特点,强调对学习内容要熟读牢记。这些经验值得我们重视。



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李国钧教授的博士生池小芳于1993年5月写出了 《明代小学教育研究》的博士论文,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好评,后被授予博士学位。这部博士论文有20多万字,对明代蒙学的发展、明代蒙学的职能、明代蒙学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师、学生及明代蒙学的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历史考察。可以说这部博士论文是对明代蒙学作了全方位的专门研究。

池小芳认为明代蒙学教育实践在中国古代蒙学教育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作为初等教育机构的蒙学以超越以往各朝的速度迅速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基于对蒙学教育理论的探讨,明代在蒙学教育方面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小学学规。这些学规不仅在当时对明代蒙学教育实践起过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清代的蒙学乃至近代的小学教育均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明代的蒙学教育实践形式多种多样,有社学、义学、义塾、社塾、小学、乡校、武塾、家塾及蒙学性质的书院等。

明代蒙学发展主要受政治、经济、学术、蒙学教育自身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在政治方面,明中央政府的蒙学教育政策对明代蒙学的发展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而各级官员对蒙学教育的重视与否亦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蒙学的兴衰。在经济方面,影响农耕、蒙学学校经费的有无、地方经济的衰退等都影响到蒙学学校的兴建;而家贫不能上学,对明代蒙学教育的普及亦相当不利。在学术方面,其影响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通过一些作为学者的官员兴办蒙学而贯彻自己的学术思想,从而促进了蒙学教育的发展;二是深化了蒙学教育思想理论的探讨,从而对指导明代蒙学教育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蒙学教育自身的因素方面,蒙学教育目标上的偏差,科举制及蒙学教师素质等都对蒙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代蒙学一是作为蒙养的机构,这一点决定了明代蒙学教育的蒙养职能。具体表现为:一是强调儿童的道德品格培养,注重行为方式的训练,倡导知识技能培养,注重教育的实用性。二是作为社会教化的直接承担者,这一点决定了明代蒙学教育的社会教化职能。具体表现为:明王朝的蒙学教育政策将社会教化作为蒙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明代蒙学教育对象的平民化对社会教化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蒙学教育本身亦兼作社会教育场所而直接面对社会。三是作为官学的补充。明代蒙学之作为府州县学的补充,乃是因为它具有基础教育的性质,而不是因为它是明代学制的一个必然的连续的组成部分。

明代蒙学的课程编制在整体上是较为灵活的,不同的教育家对蒙学课程的设计是不完全相同的。其基本特点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在课程中心内容上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化倾向,二是在科目设置上体现了多样化的特征。

明代蒙学教材的基本类型有两种: 其一是行为方式训练或道德规范学习类。包括由朱子《小学》发展而来的教本,由《孝经》、《家礼》等构成的教本,由圣喻等构成的教本。其二是知识技能教育类,包括《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九章算术》、名人法帖、《律诗训》、《对类》等。

教材选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采自前人蒙学成书;二是采用时人著作或政府法令条文;三是自编教材。

明代蒙学教育的组织形式大体上有三种类型,即类复式教学、分堂教学、社学大馆与小馆复合教学。在日课程安排上,大体上按早、中、晚顺序排课,各教学时间单位内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

各科目的具体教学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在授书课教学上,一是要求教学分量上给予限定并留有余地;二是要求深度上循序渐进、逐渐加深;三是要求讲背结合。在习礼课教学上,采用直观教学和审察指导的方式。在诗歌课教学上,主要采用轮班歌诗、倡和及诵诗歌诗相结合三种方式。在习算课上主要有设堂教习和讲习两种方式。书法课以临摹书法家法帖练习为主。

明代蒙学教师基本上由国子监生、儒学生员、儒士及闲居退职官员等构成。充任教师的条件除通常的品德与才学方面的要求外,还要求教师要掌握一定的教育技能。教师的选派方式有由提学官或地方官员聘任、乡民推举、自己求任等方式。其中在由政府官员聘任方面,又有对教师先行考核再聘任及先行培训再派任两种方式。

明代蒙学学校教师结构一般为一校一师,这种分布对蒙学教学方式、课程编制和教材选用都具有一定的影响。教师的待遇基本上有三种类型,即免除杂泛差徭、取纳束脩和承种官田或取给社学田。其中免除杂泛差徭为纯粹的官方给予的待遇。

明代蒙学在招生条件上,对学生年龄、智力、出身、外貌、品德等方面均有具体的规定,但不同的蒙学在具体要求上是不同的。如在年龄方面,有8—14岁、8—15岁、6—20岁等的差异,招生的范围包括民间各类儿童、本族子弟、特殊身份子弟、市民子弟、军籍子弟、胥吏、土官、土著子弟等。

在蒙学学生待遇方面,不同的蒙学情形有所不同。就有些蒙学学生能享受一定的待遇而言,其主要形式便是免交束脩。在学生出路方面,蒙学的优等生一般可以升入儒学。但对这一点,明政府并未作统一的规定。不过在明代,也出现了要求以儒学生源限于社学一途的主张,这一主张将社学作为儒学,从而使社学、府州县学、太学三者之间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的链条当中,而使代表蒙学教育的社学成为太学府州县学之学校教育的一个必然的、连续的组成部分,对传统学校教育体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明代蒙学的学期基本上有三个月、八个月、一年的划分方法。对学生的管理一般表现为行为管理与学业管理两方面。学生行为管理包括设立功过簿、父老轮坐左右塾督导诸生、师友相劝、挞罚等。在学业管理上,学业考试是其中的重要形式,这种考试往往由督学或地方官员举行。明代蒙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租赁店房或收取市税等。其中租赁房店或收取市税表明了明代商品经济发展对蒙学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影响的。

明代蒙学对教师的管理基本上是由提学官或地方政府官员实施的,其中主要是对蒙学教师的职责范围进行限定以及对蒙学教师的品德与业绩进行考核。

在明代的蒙学教育实践中,有一个现象是特别应予注意的,这就是在儿童入学问题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弘治十七年(1504)令府州县建社学,“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送入读书” (《大明会典》卷七十八),代表了最高统治者对蒙学教育的看法。由于中国过去皇帝的圣旨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故弘治十七年的这一令谕可以说是从法律上对蒙学儿童入学进行了规定。至少在儿童入学上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强迫性的。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所实施的强迫教育。在西方最早涉及“义务教育”思想的是德国的马丁·路德 (1483—1546),他在《谴送子女求学的责任》(写于1530年)一文中说道:“我认为,市政当局有责任强制人民送其子女上学。毫无疑问,确保上述官职和其他职务后继有人,使传教士、法学家、书记、牧师、医生、教师等人不至于中断,是当局者的责任。因为我们不能没有这些人。”(《外国教育史》上册第356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而最早实施此种教育的是德国的魏玛邦国。1619年魏玛邦在颁布的教育法令中,明确规定儿童八岁时必须入学,并要牧师和儿童父母将八岁的儿童名单送交政府。如果家长违反此法,就要由政府强迫其履行此一义务。

如果说“义务教育”是如上所述的这种教育,那么在中国,这种教育思想的出现并得到实施的时间,至少可以推溯到明代。《明史·杨继宗传》载:成化初,杨继宗任嘉兴府知府,“大兴社学,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又明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魏校在广东兴建社学,亦倡此议:“父兄如有故违,不送子弟入社学者,提问坐罪。” ( 《庄渠遗书》卷九《谕民文》)杨继宗、魏校等作为一个政府对学校教育的管理者,要求父母履行送子女入学的义务,恰恰合乎路德对“强迫教育”主张的基本精神。同时,其所颁布的一些命令虽不是国家法律,但却是可以称为“地方法规”的。池小芳的博士论文通过同西方义务教育发展的比较,认为在明代蒙学教育实践中所出现的强迫入学实为义务教育的最早形式。

通过对近代三次学制改革与三次政治和教育运动的比较,池小芳指出明代蒙学教育实践对近代大、中、小学三级学校体系的产生起了很大的作用。并认为:一种新的教育制度的形成,总是奠定于它自身发展的传统之上,而教育改革之取得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传统教育为它提供了多少文化心理上的准备。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明代蒙学在课程、教材、教法、管理等方面都为后代提供了相当多的有益经验,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对蒙学的断代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我们对古代的重要朝代都像池小芳这样作深入细致的专门研究,那么我们在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再进行更高层次的综合研究,其内容就将会更充实,我们便有条件对蒙学发展的历史作出更深刻、更科学、更真实的研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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