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党治”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南京国民政府的“党治”

孙中山生前,国民党尚未掌控全国政权。从国民党改组到北伐攻占武昌、南京这段时间里,国共两党还在合作。因此,他的“党治”还是理想,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更谈不上实际的制度操作。这个任务,由在南京建立掌控国民党中央权力的蒋介石、胡汉民完成。

早在1926年8月14日,北伐尚在进行之时,蒋介石在长沙作《党员的责任和地位与组织纪律之重要》讲演,就开始解说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

我们的政府是由党产生出来的,党是政府的一个灵魂,政府完全要党来指导,要党员来拥护、辅助,才能施行我们党的政纲,发挥我们党的效力,所以我们的党与政府,是相连的,不能分开的!从前军阀的政府是压迫民众压迫我们党的,我们认他是敌人,他与我们的关系、利害,统统相反,我们要想种种方法反对他、破坏他、打倒他;现在的政府,是我们党的政府,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政府,我们的党命令政府、指挥政府,政府才能发生效力,照党的主义政策去实行。如果党员不明白这个政府是党的政府,与政府始终立在反对地位,政府一举一动,我们都要反对。我们党的效力就完全失掉了!我们党的力量怎样才能强固敏捷?必须政府完全听党的命令,照党的政纲做去,党员却也不可掣政府的肘,这一点,每一个党员都要留心记着的,从前有许多党员不明白,他以为党既立在监督政府的地位,党员对于政府就可以反对,却不知“以党治国”这句话,不是说我们党员统统做官,统统到政府里面去治国,而是要拿党来做中心,根据党的主义、政纲、政策,决定了政治方案,交给政府去实行,党不是直接施政的,是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所以党对于政府有辅导扶助之必要,我们能够辅助政府,党才发生效力!党与政府要很密切地配合团结起来分工合作,党才可以达到治国的目的,所以请各位不要误解“政府同党的地位”。须知凡事于政府有利,于党也有利,于政府有害,于党也有害,政府失败,党也失败。政府同党是革命政权的表里两面,是密切联系而不可分开的!

“政府由党产生”,“政府是党的政府”,“政府必须完全听党的命令”,党“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这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蒋氏“以党治国”的党治。

国共合作破裂,国民党“清党”反共,一党独大。1928年4月18日,蒋介石、胡汉民两派联合,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党治”通过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的阐释,进入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

胡汉民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解说人。早在1927年5月,他在双五节纪念会的讲演,用“以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来概括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他认为,只有国民党才能挑起救国建国治国的重担。“救国建国治国的大业简直是舍国民党其谁。……在军政训政两个期间,本来人民应操的权柄,须由国民党暂时代操,并须只让国民党一党来代操,一切思想,行为,组织,都是要统一的。这两个时期,不能容许多党来合治,是要唯一的自己担任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胡汉民、孙科向国民党中央提出训政大纲提案。在提出提案的同时,胡氏还发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系统阐述“党治”方案。说明书分两部分:

一为“原则上之说明”。有四点:(1)军政结束转入训政,国民党必须挑起训政重任。(2)训政要旨八个字:“以党建国,以党治国。”“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褓母自任。”以党的力量,“扫除革命之障碍”,“造成真实之统一”,“负起训政之全责”。(3)训政党治,“就党与政府之关系言,党必求有其完固之重心,政府必求其有适宜之组织;就权与能之关系言,党为训政之发动者,须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为训政之执行者,须有执行训政之全责;就党与政府二者在训政时期中与人民之关系言,则党之目的在以政权逐步授诸全国之民众,政府之目的在于逐步受国民全体直接之指挥与监督。此三者为训政时期建国制度上必须周顾之根本原则,缺一不可”。这是大纲“分别规定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之纲领”的原因。(4)“训政之目的,在于宪政之完成”,而“宪政必恃训政为阶梯”。五权宪法是建国的制度。国民党的责任“在于培植五权之基础而期其最后之完成”。

二为“制度上之说明”。要点有五:(1)“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因此,“政治会议,对于党为其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之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所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机关之一,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之连锁”。“政治会议,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党负责,而非在党以外也,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一句话,党在国上,国在党下。这就是“党国”的内涵。(2)国民政府组织按五权制度建构。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五院“连锁相通”,“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为政治会议之当然委员”。五院分立,“以五院委员为政府委员,以政府常务委员五人分任五院之主席,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之为国民政府,政府常务委员五人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3)因国家行政计划与政策“必须立法、行政两院交互决议与执行,故于立法院设置分组委员会,于行政院各部,则予以出席立法院及其分组委员会之权”。(4)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宜分不宜合”,为使司法审判独立,“以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而以司法院掌理独立审判之全责”。(5)考试院、监察院职在铨考、监察政府人员。

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胡汉民应该知道,也当然知道司法独立在民主国家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他的党治方案中,你能看到这种作用和重要性吗?司法院院长居正也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他撰写发表《司法党化问题》,直接把广州政府时代的司法党化推向全国。他说:“‘司法党化’一个新名词出世以后,有些人便色然喜像是得到了奇货一般,有些人却又蹙然忧像是危险世界将要到来,露出不可终日的样子。其实都是大惊小怪。在‘以党治国’一个大原则统治着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视作‘家常便饭’。在那里,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特别是在训政时期,新社会思想尚待扶植,而旧思想却反动堪虞。如果不把一切政治制度都党化了,便无异自己解除武装,任敌人袭击。何况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如果不把它党化了,换言之,如果尚容许旧社会意识偷藏潜伏于自己司法系统当中,那就无异容许敌方遣派的奸细加入自己卫队的营幕里,这是何等一个自杀政策。”他认为,“司法党化”是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怎样才叫作“司法党化”。按他的见解,司法党化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意义:一、主观方面: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二、客观方面:“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运用”。他解释说,司法干部人员专指各级法院的推检。所谓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是指推检不一定都由有国民党党证的人来担任,而是要从“明了而且笃行党义的人民中”去选任。要他们都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质言之,司法党化并不是司法‘党人化’,乃是司法‘党义化’。”“三民主义国家,要求每一个法官对于三民主义法律哲学都有充分的认识,然后可以拿党义充分地运用到裁判上。”他们能够做到:

(一)法律所未规定之外,应当运用党义来补充它;

(二)法律规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具体问题时,应当拿党义去充实它们的内容,在党义所明定的界限上,装置法律之具体形态;

(三)法律已经僵化之处,应该拿党义把它活用起来;

(四)法律与实际社会生活明显地表现矛盾而又没有别的法律可据用时,可以根据一定之党义宣布该法律无效。

这就是居正所要的司法党化。它是党国一体、以党治国理论的逻辑结果。这种“党化”,“化”到台湾,“化”到21世纪的今天。

胡汉民训政大纲是一个全面实施孙中山党治理念的纲领。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这个《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是:(1)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的党代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党代会闭会期间,政权托付国民党中执委执行;(2)国民党“训练”国民学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国民政府则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修改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党的“党治”,通过《训政纲领》进入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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