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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 “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希,往岁多至日十数人。” 余叩所以,杜君曰: “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 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 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 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 “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 杜君曰: “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 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 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 唯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 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 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 “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 所全活可数计哉! 或曰: “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倘举旧典,可小补也。” 杜君曰: “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 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 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 “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 “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其绞缢,曰: “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 “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 曰: “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 不如此则人有幸心。” 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 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 一人倍之,肤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 “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曰: “无差,谁为多与者?” 孟子曰: “术不可不慎。”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 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 “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 “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 胥某笑曰: “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 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 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 “吾不得复入此矣!” 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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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选自《望溪先生集外文》卷六。
作者方苞因戴名世《南山集》案,于康熙五十年(1711)牵连入狱。本文就是他在狱中闻见的记录。
“狱中杂记”,记的是何处之狱?作者始入江宁狱,后下京师刑部狱。“狱中”,主要当指此二狱中之事。文题标明“杂记”,但并非杂乱胡记,而是文旨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其主旨在于通过这个记述,揭露清廷吏治之腐败。
本文篇幅较长,主要分两个部分,也即两大段,又六个层次——
第一段(1-2节):揭露刑部狱之黑暗残酷:
第一层(首节):因死囚引发狱中时疫流行;
第二层(2节):系囚过多之原由。
第二段(3-7节):多方面揭露官吏、狱卒与奸民的罪恶行径;
第一层(3-4节):记叙狱中吏卒利用职权残酷压榨状况;
第二层(5节):揭露老胥贪赃枉法行径;
第三层(6节):揭发恶吏“忍于鬻狱”之罪行;
第四层(7节):揭露胥吏、狱卒与奸民相互勾结犯罪事实。
以下分段略讲——
第一段:揭露刑部狱之黑暗残酷
这段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因死囚引发狱中时疫流行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 “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希,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 “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 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 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 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一、诠词释句:康熙与刑部狱——康熙,即清圣祖玄烨之年号,是清人入主中原后的第二代帝君,享国六十一年。刑部狱,清廷刑部所设的监狱。是中央政府之大狱。方苞因给戴名世《南山集》作序而牵连入狱,历时两年。
窦与作与洪洞令——窦(dòu豆),穿壁为小户,曰窦。此指监狱墙上所开的洞洞。作,起立。洪洞令,洪洞,今山西洪洞县。令,县令。
疫作与叩所以与遘——疫作,瘟疫发作流传。叩所以,问个究竟。是说询问造成这般情况的原因。遘(gòu构),遭遇。
老监与监五官、牖其前与屋极——老监,旧的牢房。监五室,每个牢房分成五室。牖其前,在禁卒住室的前方开个窗。牖(yǒu又),即窗户,用作动词。
系囚、管键、矢溺、相薄——系囚,关押囚犯。系,读jì记。管键,即锁。矢溺,屎与尿。矢通“屎”。相薄,相混杂。
鲜不疫、成法与质明启钥——鲜不疫,极少不病的。鲜,少也。成法,老规矩、老制度。质明,天亮;质,正刚刚。启钥,开锁。
并踵顶、无可旋避、积贼——并踵顶,并排着。踵,脚跟。顶,头顶。无可旋避,无法回避。积贼,惯偷。
气杰旺与或随有瘳与骈死——气杰旺,精神特盛。或随有瘳(chōu抽),或者染病后随即痊愈了。瘳,病愈。骈死,接连死去。骈,并列。
二、略述大意:(本篇参考了张玉惠等人的译文,下同)
康熙五十一年阴历三月,我在刑部监狱里,看见死囚由狱墙小洞拖出去的,每天有三四人。有个山西洪洞县令杜某,站起来悲愤地说:“这是瘟疫发作了,目前气候还算正常,死去的比较少,往年这个时节多到每天十多人。”我向他询问原因,杜某说:“这种病容易传染,染病的人,虽是亲戚或家人,也不敢接近他”。这座监狱称为“老监”的有四座,每座有五间屋。狱卒住在当中一间,在屋子前边开个窗户透进阳光,在屋顶有个天窗流通空气。旁边四间就没有这些窗户了,而关押的囚犯往往有二百多人。每晚牢门紧锁,大小便全关在屋子里,与食物的气味混杂一起,其味难闻。当寒冬,穷苦人打地铺睡觉,春到地气上来,很少不生病的。按监狱的老规矩,不到天亮不开锁。正当夜里,死人同活人头挨头,脚靠着脚地躺在一起,总无法回避。这些就是被染病的人多的原因。还有可怪的事,大的强盗、屡犯的惯偷和杀人重犯,他们精力健旺,染上瘟疫的却较少,十个不到一、二个,有的染上了,也即传即愈。那些接连地成批死去的都是轻罪被押,或者牵连作证,依法不该判罪的。
第二层:系囚过多之原因余曰: “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 杜君曰: “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 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 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 唯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 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 “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 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 “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倘举旧典,可小补也。” 杜君曰: “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 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 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一、诠词释句:京兆狱——京兆府监狱。此指当时顺天府之监狱。府治在今北京市。
五城御史司坊与专决——指的是五城御史所设的监狱。京城内外东、西、南、北、中五区,各设监狱。御史,监察御史,每区各一人。坊,街坊。当时京城分为十坊,各区城分管二坊。(详见《清朝通典·职官四》)专决,擅自判决。专,独断。
九门提督——掌握京城九门的步兵统领,担负巡察,守卫之类。九门,即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和阜城等九门。
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各司正主管称郎中,副者称员外郎,统称郎官。
书吏与少有连与械手足——书吏,官署中办理文书事务的小吏。少有连,稍有牵连。械手足,加脚镣、手铐。械,作动词,即加镣铐。
剂、违节与为上昌言——剂,分量也。此句是说,考量其家所有财产,作为交换条件,(一说,剂,古代买卖时之契券,此指约定之字据。)违节,失常,不合平常习惯。为上昌言,上,此指皇帝。昌言,献言。
结正、职官、细诘——结正,正式判决,结案。职官,此指犯罪的在职官员。细诘,细细诘问、查究。
拔本塞源——拔除弊病的根本,塞堵弊端产生的源头。
朱翁、余生、僧某——朱翁,究为何人,不详;余生,指余湛,字石民,戴名世学生,《南山集》案起,余湛牵连入狱,病死狱中。僧某,同僚即姓僧的某人。一说,是同官县(今陕西铜川)姓僧的。
泛讯与书——前者是说,普遍讯问。后者是指书录。
二、略述大意:我问:“京城里有顺天府监狱,还有五城兵马御史衙门的监狱,为何刑部监狱还关押那么多的囚犯呢?”杜某答说:“这些年来,凡是诉讼案件,案情稍重的,顺天府、五城御史衙门就不敢独自决断;另外,提督九门的步兵统领衙门侦察捕到、需要查究审讯的犯人,全都归刑部监狱关押;但是刑部十四司的郎中、员外郎又好无事生非,以及文书小吏、典狱官和狱卒等,全都在犯人身上打主意,为己谋利。于是,听到稍有牵连的,必千方百计把他捕了来,投入监狱。一进了狱,不问有无犯罪,一律上脚镣手铐,关在老监狱里,使他们痛苦不堪。然后,再去‘劝导’他们找保人、交保证金,然后让他们住在老监外面,考量他们的家当多少,作为对其敲诈勒索的尺度,而大小官员就瓜分这笔钱自肥。中户以上的人家,则倾家荡产,找来保人;次于中户的家,请求去掉脚镣手铐,住在老监之外的板房里,其费用也要好几十两银子。只有那些穷苦的无依无靠的,就戴着脚镣手铐关押着,一点不放松,为的是给人立一个样子,以警告其余囚犯。有时同一个案件被关押的人,其罪重的,反而能保出狱外;可是罪轻的,或者没有罪的,相反遭受残害。积压着忧愁与气愤,连吃饭睡觉都不正常;等到生了病又无药医治,所以往往就这样等着死。我见到圣上有好生之德,与以往圣贤之君差不多,每次询问与评判狱辞时,总是希望让他能死里求生。如今无辜的‘囚犯’,竟然遭受如此惨祸。如果有仁人君子胆敢向圣上献言:废除死刑和发配塞外的重刑,对那些轻罪入狱的,以及受牵连而未结案的人,另设一个处所加以关押,手足也不上镣铐。这样,就可使无数的人全活下来。”有人说:“旧狱有五室,名叫‘现监’(临时拘留所),那些受到诉讼而未结案的人,就关在这里,如若按此规矩实行,也可算是一个小小的补救。”杜某说:“今圣上赐恩,凡是现职官员犯事,就居在板屋。如今那些贫困犯人转押在老监,而那些大盗却住在板屋,其中原由岂可细究?不如别设一个处所为好。这才是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头的一条出路。”同我一起入狱的朱老夫子和程李的学生,以及在狱的同官僧某人,现都染上瘟疫死去了。其实,他们都不应该受到如此重罚。还有一个控告儿子不孝的某人,弄得左右邻居也受牵连而入狱,上了镣铐关押在老监里,大哭大喊到天亮。这些事,使我深有感触,所以,就将杜某所说的话,广泛地向他们征询了一下,他们都说是这样。于是,我就把它纪录了下来。
第二段:多方面揭露官吏、狱卒和奸民罪恶行径
这段文字较多,从第三节开始,直到本文篇末,可分四层进行解说——
第一层:记叙狱中吏卒利用职权残酷压榨的状况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 “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 “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其绞缢,曰: “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 “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 曰: “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 不如此则人有幸心。” 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 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 一人倍之,肤伤,兼旬愈; 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 “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曰: “无差,谁为多与者?” 孟子曰: “术不可不慎。” 信夫!
一、诠词释句:凡死刑狱上——这里的“狱”是指案件。这是说,凡是判处死刑的案子已报上去的。
斯罗、极刑与三缢加别械——斯罗,即“撕椤”,或“撕、掳”,当时口语。料理、解决的意思。极刑,凌迟处死(即碎割全身)。行刑时,先断其肢体,然后断其咽喉。三缢加别械,绞了三次,再用别的刑具。
大辟、要与质其首——大辟,斩首。要,读为yāo,要挟。质其首,扣留被斩的人头作为抵押品,勒索钱财。
主缚者与大决——主缚者,负责捆绑囚犯的人。大决,即秋决。我国古时行刑处决都规定在一年之秋季,故称大决或秋决。
勾者二句——每年阴历八月,刑部将判处死刑案件呈送皇上决定,皇帝在名单上用朱笔勾上的,立即处决。未勾者留待明年秋决,但一定缚送刑场观刑,刑毕复入狱。
西市与痼疾——西市,清代京城的刑场。在今北京市宣武区市口一带。痼疾,是指久治不痊的病,或者残废。
老胥、仁术与主梏扑——老胥,老年胥吏。胥,掌管公文案卷的小吏。仁术,好事。语出《孟子·梁惠王》:“无伤也,是乃仁术也。”主梏扑,梏(gù故),上手铐。扑,鞭打。主,此指掌管此事的小吏。
木讯——审讯时用木制刑具上刑。如杖打,上夹棍等。
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矢人(制箭者)不仁于函人(制甲者)哉?矢人唯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巫医)匠(木匠)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这意思是说,选择谋生之术(即职业)不可不慎。比如书吏、禁卒等,不一定生来就坏,可是他所选择的职业使他多做坏事。
二、略述大意:凡是判了死刑的都已呈奏皇上待批。刽子手先在大门外等候,叫他们同伙进去勒索财物,叫作“撕椤”。对有钱人即打他的亲戚家属主意,对穷苦的当面直说。对于受凌迟的,即说:“令我顺心,就先刺心脏;不然,四脚都砍下了,心却还不死。”对受绞刑的即说:“令我顺心,刚一勒就断气。要不就勒好几次,还加上另外刑具,才死去。”只有砍头的,没有什么好要挟的,但他们还是扣留着人头来勒索钱财。这样一来,有钱人家行贿总要在几十以至上百两银子;穷苦的也把衣服被子卖光;什么都没有的,就像上述说的那样去惩治他。负责捆绑的也是这样。犯人不满足他们的欲望,上绑时,先折断你的筋骨。每年秋季大处决,勾画立即执行的,一般只有十分之三、四,暂不执行的约在十之六七。但这些犯人都要绑上押去刑场等待旨意。其中在上绑时受了伤的,即使幸留下性命,伤也要好几个月才痊愈,有的变成终身残疾。
我曾经找到一个老年胥吏问道:“他们(指刽子手等)跟那些被处决被上绑的人,没有什么仇恨,只不过想捞到一点油水罢了;果真什么也没有,你对他放宽一点,不是也做件好事吗?”那胥吏说:“这是故意立下规矩来吓唬其他犯人的,也是警戒下一次的。不这样,人人都存侥幸心理。”专管上刑具和打板子的公差也是这样。同我一起被捕入狱的受拷打审讯的三个人:一个给了三十两银子,骨头受到轻伤,病了一个多月;一个给的比他多一倍,只伤皮肤,二十多天就痊愈了;一个给的是他的六倍,当晚走起路来如平时一样。有人问那公差:“犯人贫富有异,你们已经从他们那里取得了钱,何必又要按给钱多少而分别对待呢?”回答说:“没有差别! 谁为何多出钱的呢?”孟子说过:“选择谋生之术(职业)实在不可以不慎重啊!”真是说对了!
第二层:揭露老胥们贪赃枉法行径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 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 “予我千金,吾生若。” 叩其术,曰: “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 “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 “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一、诠词释句:伪章、直省、移关——伪章,伪造之印章。直省,此指直辖于朝廷中央政府的行省。移关,移送文书,通过平行机关,称“关白”。所行文书,谓之关文。
功令与不羁晷刻——功令,指国家的条例、法令。不羁晷刻,不留片刻。晷(guǐ鬼),日影。引申为时刻。
狱具、本章、封奏、案末——狱具,罪案已经判定。具,完备。本章,即奏章。填充奏,加封上奏。案末,列在名单后的同案从犯。
主谳者、倘复请之——主谳(yàn验)者,负责审判的官员。倘复请之,假如再次向皇帝请旨,是说审判官发现错误之后,再次请示。
口呿舌挢——呿(qū区),张口貌。挢(jiǎo矫),翘起,是说张口结舌。
二、略述大意:刑部有个老年胥吏,家中藏着一个伪造的官印,有公文下达给直属行省,时常偷偷地将原件抽掉,增减其中重要语句,执行的没有谁能辨认出来。至于上呈给皇上或者移交各部的公文,尚且未敢如此做。有法令规定:没有杀人的大盗和同谋人数多的犯人,只有主谋的一二名立即处决,其余的经过秋季大审,都减罪一等,发配充军。判决书上奏之后,其中有立即处决的,刽子手立即等在门外,命令一下,就把犯人绑上架了出来,一点时间也不能耽误。有个不知姓的兄弟俩,犯了把持公家粮仓的大罪,依法应当立即处决。罪案已经判决,管文书的某人即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叫你们活下来。”问他有什么办法,他说:“这又有什么困难,另外抄好一分奏摺,判词不变,只要把案件末尾的两个没亲属的单身人顶替你们的名字,到上奏加封时,偷偷地调换一下就可以了。”他的同事说:“这个办法可以欺骗死去的犯人,而不能瞒过主办案件的官员,倘若被发觉,再次上奏,我们就没有活路了。”那胥吏笑着说:“再次上奏,咱们自然没有活路,可是主办官员也要一个个丢官。然而,他们不可能因两条人命就丢掉他们的官职,那么,我们最后没有被处死罪的理由。”结果真的做了,案件末了的两名顶替的犯人马上被处决。主办官员发觉了,吓得张口结舌不敢声张,没敢追问。我在监狱里时,还亲眼见到不知姓什么的兄弟俩,狱中大家都指着他们说:“这就是用某人某人换了他们的脑袋的。”这个胥吏在一个晚上暴死了,大家都认为这是受到阴曹的责罚。
第三层:揭发恶吏“忍于鬻狱”之罪行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 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 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一、诠词释句:无谋、故者——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
矜疑与巧法——矜疑,是指其情可悯,其事可疑的案件。清代当时判案,分为情实、缓急和可矜等类。巧法,巧钻法令空子,玩弄法律。
矜诩与渫与鬻——矜诩(xǔ许)两者为同义词,即骄矜夸耀。渫(xiè屑)污也。鬻(yù育),卖也。“渫恶吏”全句的意思是:贪官污吏,贪赃枉法。
道之不明与不求其情与枉民——道之不明,是指是非之道不清明。不求其情,指不求案犯的真实情况。枉民,即冤枉民众。
二、略述大意:大凡杀人犯,只要其案情不是预谋和故意的,经过秋季大审归入情有可怜、罪有可疑一类的,就可免去死刑。那些官吏就凭这个来钻法律空子。有个叫郭四的人,共杀人四个,一次一次都归入“情有可怜,罪有可疑”这一类,得到了减刑,接着碰上了大赦。将出狱时,每天跟他的一伙人摆酒狂饮高歌至天明。有人问他往日之事,他就一件件详细讲述它,洋洋得意,自我夸耀。唉! 那些贪官污吏公然枉法贪赃,不会受到责备;有些案情不清的,为官也多数把从死刑里救出犯人当作功德来做,而不是按照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处置。他们这些家伙使多少好人含冤枉死,实在太过分了。
第四层: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互勾结犯罪的事实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 “吾不得复入此矣!” 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一、诠词释句:
表里、奇羡与代承——表里,内外勾结。奇羡,赢余;积存的财物。代承,代为承担。
谪戍与羁候与具状——谪戍,充军至边地。羁候,关押等待处理。具状,写具呈文。
二、略述大意:奸刁的人在狱中住久了,跟狱卒互相勾结,很有一些意想不到之利可图。山阴(今绍兴)有个姓李的,因为杀人关入了监狱,每年能得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1709),因为大赦出了牢狱。过了几个月,整天无所事事不好过。这时同乡中有个杀了人的人,这个姓李的就去代替他承担了杀人罪名。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故意杀人,要长期关押,但不是死罪。五十一年时根据大赦令减刑发配充军。他叹气说:“我不能再到这里来了。”按照老规矩,充军的犯人要转入顺天府牢狱等待遣送,这时正是严冬,遣送暂停。这个姓李的就写了状子,请求留在刑部监狱,等到春天发配。但是,状子呈递了两三次,都未得批准,于是只得灰心丧气地转移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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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较长的记叙文,它把作者自入狱以来之所见所闻所感的事,均详尽地记录下来,并又有重点、有中心地叙述了出来,读后受到了很大的震撼。
下边再讲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戴名世《南山集》案之前前后后方苞生活的时代,正是清朝统治加强之际,统治者曾数度大兴文字狱。康熙五十年(1711)发生的株连数百人的《南山集》案,就是清初著名的文字狱之一。
《南山集》,是方苞同乡好友戴名世所撰的一部散文集。作者在集子中引用了同乡方孝标《滇黔纪闻》中记叙的有关南明桂王抗清史料,方苞曾为其作序,书版也藏在方家。“康熙五十年副都御史赵申乔发其事。时方孝标已前卒(后被戮尸),名世论斩,苞以与孝标同宗,又为名世作序,凡方氏族人多因此获罪。”(《陈垣学术论文集》)方苞获罪被捕,始下江宁狱,不久解往京师刑部狱。入狱后,被判为绞刑,后经大学士李光弟多方营救,又因当时方拥有较大文名,才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三月被释。
然而,他的获释并不简单,是经皇帝设局多次考验之后才达到的。作为“一代英主”的康熙帝,对方苞的文名“简在帝心”,早有惜才挽救之意。于是,设了一个“御前面试”之局,测一测方之文名的虚实。由康熙帝下了“方苞学问天下莫不闻”的殊谕,召方进入南书房。第一天,命作《湖南洞苗归化碑文》,方苞当天即交了卷;第二天,又命撰《黄钟为万事根本论》,方苞又在当天完成了;第三天,又命著《时和年末庆祝赋》。每成一篇,帝即赞赏再三,说如此文字如令老辈翰林来作,费上一二十天也难达到这个水平(详见《两朝圣恩恭记》)。经过这一变相的“殿试”,验证了方苞之盛名不谬。于是,经历十五个月大牢后,就被特赦出狱。而且,此后仕途顺利。
由此可知,方苞虽牵连入狱,并未判刑,才有可能在狱中进行观察、探访和征询,最后涉笔成文。这就是《狱中杂记》产生的历史条件。
但是,《狱中杂记》的面世与流传,却遇到了困难。很明显,在大兴文字狱的时代,象《狱中杂记》如此暴露清廷吏治的文字,要面世,自然会遭受阻挠,甚至扼杀的。这篇文章的面世与流传的经过,正是最好的佐证。
方苞把文章写成后,在自己生前手定的《望溪集》中,未敢收入此文。六十年后,当曾孙方传贵续编《望溪先生集外文》时,也未曾全文收入,只录其中的第一部分。姚鼐为《集外文》作序,也不敢说明芟去此文的原因。又经过四十年,桐城人戴钧衡于咸丰元年(1851)重刻《方望溪先生全集》时,才将《狱中杂记》的全文收入集内。
《狱中杂记》以全貌面世与流传,至此,已经过几代帝王换人,历时足足一百余年。
二、《狱中杂记》尚待补充解说的几点:(一)文旨何在?现实意义是什么?这篇文章的主旨,一般是比较容易明白的。其旨在于:记述了康熙年间京师刑部狱中的黑暗,揭露了清代司法制度的残酷与腐朽。它以一个完全真实而最典型的事例,启发后世人们能够从一个侧面认识整个封建制度的反动性和腐朽性。特别有意义的是,它竟发生在中央司法机构中,又是处于康熙盛世之时,黑暗惨象尚且如此严重,那么,其他地方,其他时期,当不言而喻了。
当然,它的不足之处,是作者把这种“黑暗”之所以出现,说成“术不可不慎”,仅仅是犯了“职业病”之故,他没有揭示其产生腐败现象的本质根源,在于垂死的封建制度的本身。
(二)本文在古汉语上值得注意之处。这里,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这样几点:
①一词多义与多音多义:
为了便于比较,加强理解,拓宽视野,以本篇为基础,连带引入其他古文的一些文例。比如——
②名词活用:
在古汉语中,一般说来,词性比较固定,并非“词无定类”。但文言文中某些实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使用比较灵活,于是,出现了“活用”现象,值得注意。比如——
一是,名词用作动词:
“鲜不疫矣”——名词“疫”,此用作动词,成“染疫”。
“牖其面以通明”——名词“牖”作动词用,即“开窗”之意。
“必械手足”——械,原为名词,手铐,此用作动词,即“锁上械”。
二是,名词用作状语:
“左右邻械系入老监”——此“械”,意思“铐起来”。
“必多方钩致”——此“钩”,即钩而捕之。
三是,名词动用,表意动:
“贫者席地而卧”——此“席”,是指铺席于地。
“皆利系者之多”——此“利”之意是:以为有利可图。
③古文之数量词:
古文之数量词,按其自身特点,可分为这样三类。
一是,不借助量词,而直接以数词出之。比如:
“一人予二十金”;“有郭四者凡四杀人”;
“蟹八跪而二螯”(《劝学》);
“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出师表》)
二是,数词或量词在修饰名词或动词时,可前置,也可后置:
“三缢加别械”;
“狱中为老监者四”;
“骐骥一跃,不能十步”(《劝学》)
三是,分数之分母与分子之间,常省去“分”,或者去“之”,或两者均省:
“勾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
“染此者十不一二”。
这篇散文在技艺上还有一些可取之处,如叙事方式多样化和于实事陈述后插入议论等等,兹不赘述。
附图五十一:
方 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