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丧服制度:
“亲亲”“尊尊”“长长”及“男女有别”
《丧服经传》记述了天子以下,人死后相互哀丧的礼节、服饰根据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的原则,对丧服的等级、服丧的时间,以及亲疏隆杀的礼仪作了详细说明。王国维对此作出了概括,“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王国维认为该制度出自商代以后,因为: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思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
“亲亲”与“尊尊”对宗庙制度的影响
王国维将丧服制度概括如下:
《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嫡妇,大功,庶妇,小功。嫡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嫡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嫡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嫡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
这样详细的制度,都出于嫡庶之制,在没有嫡庶分别的时代,无需这样复杂的制度。另外,没有嫡庶则没有宗法,所以便谈不上宗子于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没有嫡庶和宗法,便谈不上为人后者,这样一来,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就没有用武之地了。于是,王国维断言:“《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亲亲与尊尊,是周道的两大基本原则。“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弥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王国维将亲亲与尊尊的有机结合,视为周礼至文的依据。亲亲建立于尊尊之上,只不过以血缘、情感来对尊尊进行掩饰,令尊尊看起来温情一些;尊尊行使于亲亲表象之下,则能起到亲亲达不到的效果,在考虑到尊卑贵贱的同时,又辅以互敬互爱的思想,令各种行事都能又所依凭。
王国维首先从亲亲的角度介绍了宗庙制度,他说:“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
从尊尊的角度出发,王国维又援引了一些前人的记载:“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周朝的宗庙制度,是亲亲与尊尊结合,“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
“长长”和“男女有别”在丧服制度中的体现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衍生出来的。
文献中较早的有关丧服的记录,可见于《诗经·桧风·素冠》:“庶见素冠兮,棘人栾栾兮。劳心抟抟兮。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庶见素韠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这是一首赞美孝子的诗,其中所说的素冠、素衣、素韠指的都是丧服。因为桧国在公元前769年被郑桓公灭掉,由此可见丧服制度最晚已在西周末期形成,但无法确认是否为严格的五服制。到了春秋时期,关于丧服的记录就多了,反映出的丧服制度也愈发完备。
丧服除了五大等级还有六项原则,即《礼记·大传》中所说的: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
决定服丧轻重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血缘的亲疏远近,但对父母有别,为父亲斩衰为三年,为母亲齐衰为三年或一年。决定服丧轻重的第二个依据是身份地位的尊卑高下,在家庭中就是以父亲为尊,放在国家中就是以君王为君,即孟子所说的“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根据所获名义而决定服丧轻重是第三个原则,这项主要是针对女性来说的,概括来讲就是《礼记·郊特牲》所说的“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出入”即根据归属于哪个家属而决定服丧轻重,也主要是针对女性而言,如女子在家时,丧服与兄弟相同,出嫁后则增夫家之服减母家之服。按照年龄大小来决定服丧轻重也是一个原则,即孔颖达疏曰:“长,谓成人,幼,谓诸殇”,成人与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区分标准。从服就是根据某一间接关系来决定服丧轻重,例如男子因为妻子的关系而为岳父母服丧,是远轻于妻子为公婆服丧的等级的。
这样的制度既体现了亲疏也表现了尊卑,其中特别要注意的一条就是重长子而轻众子,这个长子多是指嫡长子,因为他是祖先正体之延续,具有宗庙之主的身份,是出于尊祖与宗庙之主的考虑。
综上所述,丧服制所规定的士家族的等级关系主要表包括:
第一,父与长子地位比其他家族成员更尊贵;
第二,直系尊于旁系;
第三,嫡尊于庶;
第四,男尊女卑;
第五,因尊祖而敬宗子。
在这些关系中最根本的还是第一点,即父与长子的至尊地位,另外四种等级关系都是由此而生的。丧服制度体现了父权制社会性别等级关系,又把社会性别制度转化成了社会生活的日常内容,最后逐渐演化为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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