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学西法”
在深重的民族危机面前,谭嗣同认为,“唯变法可以救之”,深感若“不变今之法,虽周孔复起,必不能以今之法治今之天下”〔《上欧阳瓣师书》。〕。在谭嗣同看来,西方“法度政令之美备”是值得学习的。因此,他主张应“尽学西法”以变革中国“今之法”。
谭嗣同认为变法要择其“根本”。据此,他提出废科举、兴学校、开议院、改官制、练海陆军、筑铁路、办矿务商务、制机器、除弊政一系列主张。就是说,谭嗣同认为中国的道、器、法都要变。谭嗣同接受并发挥了王夫之的道器观,进一步提出:“道,用也;器,体也。体立而用行,器存而道不亡……器既变,道安得独不变?”器是客观事物,道是事物的规律。“器”与“道”统一存在。谭嗣同还强调天下的器与道都是相通的,是具有普遍性的。他说:“天下之为器亦大矣”,“且道非圣人所独有也,尤非中国所私有也……彼外洋莫不有之”。以此说明仿效西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然“道”是天下事物一普遍规律,也就没有必要强分中外。因此,变“器”不变“道”及“中体西用”等说教都是站不住脚的,则中法“尽学西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改革旧法律方面,谭嗣同提出的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他主张成立学会,办农学、工学、商学、矿学、医学、格致、律学等,通上下情;制定法律制度。
2.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律人才。他建议在“大书院”中设立法律专门学科,培养人才:“考法律者官刑部”,“考公法者充使臣”。此外,他还主张用新培养出来的各专业的人才取代传统官吏,以解决实行新法时朝廷“无行法之人”的危机,同时也可以达到改革官制的目的。
3.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对于“谋反”“叛逆”“会匪”“死节”“失节”的规定都加以否定,极力主张加以改变。关于民事法律,他称赞西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分资而立的规定,认为其好处是:“通国于以无惰民,不似中国转累父母养之忧之,使父母有多男多惧,及汝曹催我老之叹也。祖父之产,身后不悉归于子孙,犹然民主之法之推也,是永无兄弟骨肉争产之讼,与夺嫡争继之讼。”
谭嗣同虽然厕身于变法维新的行列,然而他并不认为“变法”是使国家复兴的最好的途径。他说:“然则变法固可以复兴乎?曰:难能也,大势之已散也。然苟变法,犹可以开风气育人才,备他日偏安割据之用,留黄种之民于一线耳。”也就是说变法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后来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国能闹到新旧两党流血遍地,方有复兴之望”。〔《上欧阳瓣师书》。〕谭嗣同的这种看法显然与康、梁所坚持的变法维新宗旨有质的不同,就连梁启超本人也承认,谭嗣同“其思想为吾人所不能达,其言论为吾人所不敢言”,属于改良派中的激进一路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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