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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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关于地方自治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梁启超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有明确的表述,认为地方自治是欧美各立宪国之基础。其实,早在戊戌变法前后,梁启超在湖南宣传变法之时,即隐约透露了地方自治的些许信息。他在《论湖南应办之事》一文中指出救中国必兴民权,“然民权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民智如何能够提高,他的回答是先“兴绅权”。具体做法是参用三代的乡官制度和西人的议行分权的办法,让当地乡绅议出该乡、该县、该府、该省的兴革事宜,然后交有司执行。中国和西方的做法不同之处就在于西人以该法治一国,而中国“非不知此法,但仅以之治一乡、治一街,未能推广耳”。可以看出,梁氏的论述实包含了西方地方自治之精神。

梁氏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指出了实行地方自治的几大好处。首先,推行地方自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中央过于干涉地方之危险,由作为国家机关的地方自治团体来议决地方兴革之事,较中央之干涉更能维护地方利益,也更符合地方之实际情形,较中央之谋划为周到。其次,推行地方自治,可以使人民在小团体中练习其政治能力,可以唤起他们对政治的兴趣,达到逐渐培养人民良好政治习惯的目的,对于整个国家的政治改良多有裨益。具体到中国,幅员辽阔,且非联邦,虽然小的自治团体与西方无甚差异,但到省级的自治团体,与西方诸立宪国整个国家不相上下,这增加了在中国推行地方自治的难度。所以在当时中国,推行完备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最切要但也是最难的问题。鉴于此,他所领导的政闻社就将“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作为其政纲之一。对地方自治的重视,梁启超终身坚持。就是在晚年的《欧游心影录》中,尚有“自治”专节。

综上所述,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思想界的重要人物,在法律领域也有较为系统的见解,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应该加强研究,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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