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典总称。吴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编定律令,要求立法简当、言直理明、使人易懂,并亲自与其事。条定令一百四十五款、律二百八十五项。洪武六年(1373),又命刑部尚书刘维谦详定《大明律》。七年律成,篇目一准唐律,分十二篇共六百零六条。其后又屡次修订,至洪武三十年(1697),正式颁行全国,改按六部官制,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复杂化,添设《市廛》、《关津》、《田宅》、《钱债》、《邮驿》、《营造》,共三十篇四百六十条。是律条例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所定五刑、十恶、八议各款及各条律令皆以维护封建伦理观念、经济关系和君主专制为主旨,并体现着人的法律、经济、政治地位的某些细微变化,是一部封建法律史上的重要法典,也保存着明代史的一些珍贵材料。学习研究、可读张廷玉《明史》“刑法志”、《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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