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和陶咏三良》表达现实政治观点的咏史诗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和陶咏三良①

此生泰山重,忽作鸿毛遗②。
三子死一言,所死良己微。
贤哉晏平仲③,事君不以私。
我岂犬马哉,从君求盖帷④。
杀身固有道,大节要不亏。
君为社稷死,我则同其归。
顾命有治乱⑤,臣子得从违。
魏颗真孝爱,三良安足稀。
仕宦岂不荣,有时缠忧悲。
所以靖节翁⑥,服此黔娄衣⑦。

【注释】

①三良:三个贤良的人,这里指春秋时秦穆公的臣子、子车氏之子奄息、仲行、鍼虎三人。秦穆公死,三人殉葬。

②泰山、鸿毛:语出司马迁《报任安书》:“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③晏平仲:晏婴,字平仲,春秋时齐国大夫,继其父晏弱为齐卿,历仕灵公、庄公、景公三世,以节俭力行,名显诸侯。

④盖:车盖。帷:帐幕,这里指帐幕之布。《礼记·檀弓下》:“仲尼之畜狗死,使子贡埋之,曰:‘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

⑤顾命:《尚书·顾命》序:“成王将崩,命召公毕公率诸侯相康王,作《顾命》。”后因称天子临终遗命为顾命。治乱:这里指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顾命)。《左传》宣公十五年:“初,魏武子有嬖妾,无子。武子疾,命颗曰:‘必嫁是。’疾病则曰:‘必以为殉。’及卒,颗嫁之,曰:‘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魏颗,魏武子之子。

⑥靖节翁:指陶渊明。陶私谥“靖节徵士”。

⑦黔娄:战国时齐国的隐士,齐、鲁的国君聘请他出来做官,俱不受。家甚贫,死时衣不蔽体。陶渊明有《咏贫士》诗:“安贫守贱者,自古有黔娄。”

【评析】

在苏轼的和陶诗中,有几首通过咏叹历史人物、表达现实政治观点的咏史诗,即《和陶咏二疏》、《和陶咏三良》和《和陶咏荆轲》。其中表现作者的政治态度最鲜明、最能看出苏轼岭海时期的思想变化、近年来学术界讨论也最热烈的,当数《和陶咏三良》这一首。

三良殉葬,是一个古老的故事,最早见于《诗经·秦风·黄鸟》,说的是春秋时秦穆公死,以三个贤良的臣子——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殉葬。三个人“临其穴,惴惴其栗”,情景是很悲惨的。当时的人民对此很愤慨,便写了《黄鸟》这首诗,来哀悼三良,谴责秦王。《左传》上也清楚地记载了这件事。但到了东汉时的应邵,却改变了此事的原委,将此事写成“秦穆公与群臣饮,酒酣,公曰:‘生共此乐,死共此哀。’于是奄息、仲行、鍼虎许诺。及公薨,皆从死。”(《古史正义》)把三良的被迫殉葬,说成因感激秦穆公的知遇之恩,而自愿陪葬,事情的性质完全变了。此后的文人,或据《诗经》说,或据应邵说,各自翻空立论,但目的都不过是借题发挥,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

陶渊明的《咏三良》诗,是把三良当作义士来歌颂的。他说:“……忠情谬获露,遂为君所私。出则陪文舆,入必侍丹帷。箴规响已从,计议初无亏。一朝长逝后,愿言同此归。厚恩固难忘,君命安可违。临穴罔惟疑,投义志攸稀……”他认为三良是为报君恩而慷慨赴死的,不存在“临其穴,惴惴其栗”的问题。苏轼早年在凤翔时,曾作过《秦穆公墓》一诗(组诗《凤翔八观》之八),也认为三良是自愿殉葬的,他说:“……昔公生不诛孟明,岂有死之日而忍用其良?乃知三子徇公意,亦如齐之二子从田横。”并感叹道:“古人感一饭,尚能杀其身。今人不复见此等,乃以所见疑古人。”把三良描绘成了忠义豪侠的英雄。然而,三十四年之后,当苏轼贬谪岭南、写下《和陶咏三良》这首诗的时候,他的态度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对三良的看法,已经与陶渊明、与青年时代的他自己,都完全不同了。

“此生泰山重,忽作鸿毛遗。三子死一言,所死良已微。”诗的一开始,苏轼就非常严肃地指出,三良之死,是将重如泰山的生命,去作轻于鸿毛的死;为了秦穆公的一句话就去殉葬送死,实在是死得太渺小、太轻微了。这四句诗,字字有千钧之力,明确地提出了与《秦穆公墓》截然相反的观点,对三良之死,作了坚决的否定。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我们注意,即《和陶咏三良》的观点虽与《秦穆公墓》完全对立,但二者的事实前提却是相同的,这就是都把三良的死看作是自愿殉葬。“三子死一言”,就是指为秦穆公说的“生共此乐,死共此哀”这句话而死,这与“古人感一饭,尚能杀其身”的说法显然是一致的。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此诗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王文诰在《苏诗编注集成》的案语中说:“《秦穆公墓》诗,以不诛孟明作骨,全翻《诗经》;后咏三良诗以晏子作骨,并翻前作。其意以行文自寓其乐,故不为雷同之词。公诗(指《秦穆公墓》)既翻《诗经》,而子由和作必本《诗经》,此一定之理也。”这段话,完全曲解了苏轼《和陶咏三良》一诗的用意。照王文诰的说法,苏轼此诗不过是一种翻案游戏,就像苏辙当年和苏轼的《秦穆公墓》诗一样:原唱“既翻《诗经》”,和作就“必本《诗经》”;你说“古人感一饭,尚能杀其身”,我就偏说“三良殉秦穆,要自不得已”,不过是标新立异、唱对台戏而已,并无多大的价值。然而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苏轼的《和陶咏三良》诗并不是“并翻”前作,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它与《秦穆公墓》的前提是一致的,是在相同的事实前提之下引出的与“前作”完全不同的结论!而我们在这里,正可以看到作者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政治风雨之后,对三良之死的重新思考和评价!看到作者思想上发生的深刻变化。因而决不能把它看作一般的“以行文自寓其乐”的翻案文字,轻率地予以抹杀。关于这一点,苏轼在此诗中的议论,做出了更为有力的证明。

“贤哉晏平仲”以下的十二句,是本诗的第二大段,作者在这一段中,对三良“所死良已微”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

在这段诗里,作者提出了两个与三良的做法完全不同的人,来与三良进行对比,这就是晏婴和魏颗。晏婴字平仲,是春秋时齐国的大夫,历仕灵公、庄公、景公三世,以节俭力行,名显诸侯。《左传》上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齐棠公死,大夫崔杼取其妻,庄公“骤如崔氏(屡次到崔杼家中去)”,与之通奸,终于被崔杼所杀。晏婴知道了,来到崔杼之门外,这时有人问他,是来殉死,还是打算逃亡?晏婴说:“……君为之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君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眤,谁敢任之?”门开了,晏婴“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这就是苏轼所说的“贤哉晏平仲,事君不以私”的故事。魏颗,是春秋时魏国国君魏武子的儿子。魏武子有一个宠妾,无子。魏武子病中,曾对魏颗说,等我死了,你一定要让她改嫁。后魏武子病重了,又改变了主意,要让她殉葬。魏武子死后,魏颗还是让她改嫁了,并且说:“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人病重的时候,头脑不清了,因而遗命是不合理的,我还是遵从他那个合理的遗命吧!(见《左传·宣公十五年》)这就是诗中提到的“魏颗真孝爱”的原委。而全诗的议论,就是从这两个正面事例的叙述中引发出来的。

首先,作者对“三良”之死的意义和价值,从根本上给予了否定。作者指出,臣子之死,有为君王个人而死和为国家社稷而死的重大区别。假如君王为社稷而死,臣子是应当“同其归”的,这才叫“杀身有道”,这样的死才能算作“泰山重”;而如果君王不是为国家社稷而死,比如像齐庄公那样,是因为与女人通奸而被杀,那就决不能去殉死,因为那种死不仅没有任何价值,而且是“事君以私”,亏了“大节”,死得比鸿毛还要轻了!苏轼在这里,实际上是指出了臣子“死节”的一个重要标准,那就是看他为国还是为“私”。像三良那样,因为感激君王之“一饭”,就盲目地去为君王效死,完全是“事君以私”,所以是毫无意义的,是将重于泰山的此生“忽作鸿毛遗”了。

接着,作者又进一步反驳了陶渊明诗中的“君命安可违”的说法,对“三子死一言”的行为进一步给予否定。在封建时代,皇帝的每一句话都是绝对的“真理”,臣民百姓只有无条件地服从,不能怀疑、更不能违抗。可是苏轼在这里却用魏武子的事实为例,无可辨驳地说明,帝王之命,也完全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对于君主的旨意,只有先衡量其正确与否,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依从。“顾命有治乱,臣子得从违”,对于那些不合理的“乱命”,臣子有权违抗,应该不遵!而“三良”对君王之命无论治乱,都一概服从,这也正是造成“三良”的悲剧的原因之一!

苏轼的这一番议论,真可谓是石破天惊!在这里,他大胆地否定了封建社会中君王社稷两位一体的政治伦理,提出了只为社稷而死,不为帝王的一己之私而死的观点;他勇敢地否定了皇权的绝对权威,指出对帝王的“乱命”可以违抗不遵;另外,他还否定了知识分子对封建帝王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封建制度下千万臣民的“犬马”地位表示了深深的愤怒和悲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进入高度集权时期的北宋,诗人能有这样一番英思伟论,能够不顾自己“罪人”的身分而发出如此响亮的呐喊,确实是极其难能可贵、令人感叹不已的!它表现了一个正直、进步的知识分子,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政治磨难之后,对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本质的重新认识,同时也是对自己过去愚忠思想的一个初步清算。胡仔在《苕溪渔隐丛话》中说:“余观东坡《秦穆公墓》诗全与《和三良》诗意相反,盖少年议论如此,晚年所见益高也。”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也说:“前辈学识,日新日进,东坡《和渊明三良》,与在凤翔时所作,议论复殊。”都是对苏轼晚年思想上的进步作出的正确总结。

“仕宦岂不荣,有时缠忧悲。所以靖节翁,服此黔娄衣。”结尾的这四句诗,回到了“和陶”这个题目上来。陶渊明当初是歌颂过三良的“忠”、“义”的,但是他最终走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呢?他毅然辞官、归隐田园,过上了黔娄那样的自甘贫贱的生活。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他终于认清了统治阶级的黑暗和丑恶,认清了那条依附统治阶级的“仕宦”之途,表面看起来荣耀显贵,实际上却是十分可悲的!“仕宦岂不荣,有时缠忧悲。”这是苏轼从三良、从陶渊明、从他自己、以及从封建时代千千万万知识分子的共同遭遇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沉痛的教训,而全就在这一点上意味深长地结束了。苏轼并没有谈到他自己的出路,然而从他所深深敬佩、“欲以晚节师范其万一”的陶渊明的生活道路中,我们是不是也看到了苏轼的感情与愿望之所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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