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蛊卦第十八《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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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蠱卦第十八·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译文】《蛊》卦象徵拯弊治乱:至爲亨通,利于涉越大河巨流;应当预先思虑象徵“终始转化”的“甲”日前三天的事状,然后推求“甲”日后三天的治理措施。

【注释】①蛊——音古gu,卦名,下巽()上艮(),象徵“拯弊治乱”。案,“蛊”字,《说文》谓“腹中虫也”,可引申爲蛊害、蛊乱、蛊惑等意,爻辞“干父之蛊”即言“干父之害”;卦名之义,主于“拯弊治乱”。《序卦传》云:“蛊者,事也”,《正义》引褚氏曰:“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爲治理也。” ②元亨,利涉大川——此谓事物弊乱之时,能努力合理拯治必致“元亨”,故利于涉险济难。《正义》:“蛊者,事也,有事营爲,则大得亨通;有爲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 ③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甲,“天干”数之首,其序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在此十数中,“甲”寓有“终而复始”的涵义,故取“甲日”作爲“转化”弊乱、重爲治理的象徵,即《彖传》“终则有始”之旨。这两句言先后“甲”三日,语多省略,大意指预先深虑“治蛊”前的事状,详爲辨析,引爲鉴戒;再推求“治蛊”后必将出现的事态,制定措施,谨慎治理:这样,才能根治蛊乱,获得“元亨”的前景。《程传》曰:“甲,数之首,事之始也”,“治蛊之道,当思虑其先后三日,盖推原先后,爲救弊可久之道。先甲,谓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后甲,谓后于此,虑其将然也。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虑之深,推之远也。”

【说明】“甲”字之义,旧说未臻一致。如:一、郑玄以爲指“造作新令之日”(《正义》引);二、王弼以爲指“创制之令”(《王注》)。说法虽歧,但诸家均本于“数之始”这一寓意。细求卦辞的象徵内涵,“先甲”、“后甲”实又流露着“前车覆后车戒”、“殷鑒不远”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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