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党治”的区别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法治”与“党治”的区别何在?简言之,法在党上就是法治,法在党下就是党治。也可以反过来说,党在法上就是党治,党在法下就是法治。问题看似复杂,实际也很简单。

秦汉以后的中华帝国不是人治,特别不是先秦儒家所说的人治。毛泽东说“百代都行秦政法”,这不是他一个人的看法,谭嗣同、章太炎都如是观。两千多年,维护庞大帝国运转的是先秦法家倡导的专制法治,或者说官僚法治、帝制法治。20世纪初,在帝国变为民国/共和国的过程中,孙中山由法治转入党治,民国/共和国只有党治,而没有民主法治/共和法治,实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个历史的必然性表现在:面对现代世界资本帝国的鸦片和新式大炮,掌控中央权力的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知识,带领国人向现代转化,组织民众驱逐入侵者。但是,很可惜,20世纪初年,子民众多,有两千多年帝制传统的末代大清帝国的统治者,已经丧失了这种能力。1912年1月1日,大清帝国小皇帝还坐在北京的龙椅上,南京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严正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在民国与帝国的博弈中,帝国灭亡了,但是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以及他的后继者,同样没有这种知识和能力。孙中山由此而选择党治,要由他的党也就是国民党来掌控全国政权。这是历史的无奈选择,还是历史的错位?1930年以后的抗日战争年代,如果还像1927年以前那样,中华民族由猪仔议员选出的北京民国政府大总统或由南方的护法军政府大元帅统领,全国没有相对统一的政令、军令指挥抗战,我们民族的命运实在无法想象。

但是,孙中山特别是胡汉民等的“党治”,是“党外无党”、一党坐大不允许其他党存在集权党治。这种集权党治,党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变成腐败的权力。1929年8月26日,胡汉民在立法院总理纪念周的演讲即以《肃清腐化份子》为题,大讲反腐败。他的讲话虽然强调“官吏是为求人民的自由而做的”,然而也不得不承认,“目前事实上所表现的”是,“个人主义无限制无障碍地猛烈侵袭了所谓党治之下服官办党之人的内心”。许多老同志和新进的同志都认为,“非国民党党员不能抓政权,既做了国民党党员就非抓些政权不可,于是既入党的便赶紧去找政权,未入党的便赶紧去钻谋入党”,党籍“是升官发财的保障,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最后,他说:“自命为革命者的人,自己未做官时天天骂官僚腐化,及至自己做起来,却会比自己所骂的格外该骂些,格外反动得厉害,假如长此不改,我们还说什么以党建国,以党治国!”这是国民党开始党治才两三年的状况,以后的情况就无须多说了。更要命的而胡汉民这时没有说到的是,“党治”的归宿是集权,集权一定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专制独裁一定遭到人民的唾弃。这似乎是一条历史的铁律。

20世纪的中国党治,还有一个十分奇特而尚未被人注意的吊诡现象: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没有什么“党治”,有的是“奸党”罪名和“结党营”的恶名。而“革命”在先秦就已出现。19世纪末期开始使用的、与英文revolution相对应的“革命”,就字义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的“革命”并不完全相同。在大清帝国的官方语言中,则是严重的罪名。“革党”“革党罪”属于大清律中的谋反大逆罪。辛亥革命,“革命”差不多是流行语。但是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革命”仍然是罪名。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中华革命党总章》说,在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革命”与“党治”才开始挂钩。从20世纪20年代起,“革命”与“党治”才成了捆绑在一起的孪生兄弟。“革命党”不但无罪,而且是天经地义、顺天应民的正义之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正义、公理、法律的化身,是天然合理、合法掌控全国政权的革命党。“党治”就这样与“革命”同步。直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宣布不搞阶级斗争,“革命”由此而失去革命对象,刑法也将“反革命罪”删除,革命党改称执政党。“党治”在中国“治”了差不多一个世纪。

革命党既然改称为执政党了,中国是否还要这样“党治”下去呢?回首民国百年历史,大清帝国被推翻后,由于真正的民国无法成立,历史才不得不选择“党国”。党国成为这一过渡期的国家形态。与此相应,在国家的治理形态上,由于民主法治一时无法替代传统的专制法治,党治取代了民主法治。孙中山是“党治”的始作俑者。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他的建国三时期的设计中,“党治”只是军政、训政时期的“治”,而且训政仅有六年期限。六年训政期满,便要公布宪法,还政于民,推行宪政,实行民主法治。因此,21世纪的中国应该结束“党治”而转入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民主法治应该有多种模式,而不应仅仅是西方美国的模式。因此,我坚信民主法治,这个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最终一定会实现。因为,法制现代化既然启动,就无法倒转,只能是有曲折,甚至是九曲十折。就像长江水,最终流入大海,进入民主法治。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党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以夺取国家政权为目标,“党治”以党内党外权利差异为标志。两千多年前,以血缘为基础,以亲疏为标志的礼治,既然可以加上一个“不”字而转型,今天我们是否能以“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作为民主法治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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