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争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争

1.杨度的国家主义立法理论

国家主义是与家族主义相对立的法派的法律思想。资政院议场议决新刑律时,由杨度提出。他认为,旧律与新刑律在“精神上、主义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依据家族主义,后者依据国家主义。立法要以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维护家族利益为出发点。因为他所指的“国家”是君主立宪的国家,所以,换句话说就是:要以西方法制的原理原则而不是以传统礼教原则立法。

(1)家族主义和国家主义

所谓家族主义,就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制度。国家“以家族为本位,对于家族的犯罪,就是对于国家的犯罪。国家须维持家族的制度,才能有所凭借,以维持社会”。家族制度的特点是严定家族内部的尊卑等级,“一人犯罪,诛及父母,连坐族长”。由此而产生家族责任,“国家为维持家族制度,即不能不使家长对于朝廷负责任。其诛九族夷三族就是使他对于朝廷负责任的意思”。家长既然要对朝廷负责任,“在法律上就不能不与之特别之权。并将立法权司法权均付其家族,以使其责任益为完全,所以有家法之说。所谓家法者,即家长所立之法,此即国家与家长以立法之权”。形成这种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国家“要持家族制度以保护国家与治安,故并立(法)司法之权以付与(予)家长。故家长对于一家之中,可以行其专制之手段,有无上之权柄”。这种制度实行的结果,造成家庭成员没有独立的人格,“无论四五十岁之儿子,对于七八十岁之父母,丝毫不敢违犯”。

所谓国家主义,则正好与家族主义相反。它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国家制度,“国家对于人民有教之之法,有养之之法。即人民对于国家亦不能不负责任。其对于外,则当举国皆兵以御外侮,对于内则保全安宁之秩序。必使人人生计发达,能力发达,然后国家日臻发达,而社会也相安于无事”。人民对国家负担义务,国家保证人民有法律内的自由权利。“法律对于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别”。在没有成年以前,他对国家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交给家长代替行使,但到成年后,家长就要把这些权利义务还给他本人,由他本人行使,不能代替。

(2)由家族主义而渐进至国家主义

根据进化论,杨度认为,一切国家都有家族制度的阶段。历史上所有国家的政治法律都经历过家族主义支配的时代。区别仅在于,有的国家制度发达较早,很快由家族主义进至国家主义;有的则发达很迟,到现在还是家族主义。中国就是国家主义发达很迟的国家。

他阐述中国国家主义所以发达很迟的原因说:中国古代无所谓“国际”的概念,国家就是天下,天下就是国家,国家与国际的概念混而为一。各代帝王“只要维持社会,即足以保国家之治安,并无世界竞争之必要”。所以家族制度在这个时代,是适于统治的制度。正因为这样,所以“二千多年之法律,均本于秦”。这种家族制度法律,完全能够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所以国家主义在中国迟迟不能发达。

历史发展到现在,国家与国际的概念大明,列强的弱肉强食,严重威胁中国的存亡。家族主义造成了中国的贫穷落后,变家族主义而为国家主义,是中国由弱转强的迫切需要。

他论证说:号称四亿人口的中国,为什么不能和外国相抗?原因就在于这四亿人口“只能称四万万人,不能称四万万国民”。他们“都是对于家族负责任,并非对于国家负责任”。四亿人分两种:家长和家人。家长对家人负有特别的权利、义务。家人“不仅对于国家不负责任,即对于家庭亦不负责任”。家庭义务全由家长一人负担,所以,人口虽有四亿,但是“自国家观之,所与国家直接者亦不过是少数之家长而已。其余家人概与国家无关系也”。

这少数家长,不管是做工还是经商,都有家庭负累。他们更多的是尽家庭的义务,负养活妻和子的责任,而不是尽国家的义务,负国家兴亡的责任。他特别论述家长中做官吏的部分人。按道理说,他们对国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其实不然,他们“与其说对国家负责任,无宁说对家族负责任”。他分析说:人们所痛恨责备的贪官污吏,为什么会贪污呢?“无非是有妻子之累,内顾之忧”。他们做官完全是为了取得养活妻子的资财。因此“只要得几文钱以之养家足矣,与国家本无关系也”。但是,如果从家族主义的观点看,对这种贪官还不能十分责备,“因为他对于国家虽是贪官污吏,而对于家族却是慈父、孝子、贤兄、悌弟”。

总之,由于中国大多数人对于国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国家兴亡不负责任;少数家长虽有责任,但又力所不及,为官作吏的家长,虽为贪官污吏,但又是慈父、孝子、贤兄、悌弟,所以中国虽号称四亿人口,也不能与外国相抗而屡败。“中国之坏,就由于慈父、孝子、贤兄、悌弟之太多,而忠臣之太少。”

世界的发展,都由家族主义进至国家主义。中国只有行国家主义保护人权,才能使人民“群策群力”,使国家“渐图恢复,不致受灭亡之灾祸”。否则,就会“民气消阻,振起无由”。新刑律草案删去旧律中的故杀子孙、干名犯义、违犯教令及亲属相殴等诸条,正在于保护人权,维持家族主义,并使之演化为国家主义。

所以,从国家的前途出发,必须将国家主义作为改定法制的宗旨,以便使家长由慈父、孝子、贤兄、悌弟变为国之忠臣,使家人有独立生计、独立能力。国家给他们“营业居处言论等等自由,使其对国家负责任”。这样,他们就由“人”进到了“国民”。新刑律正是本此宗旨,减少了家族制度的条文,使之向国家主义转变。

2.劳乃宣的家族主义立法理论

杨度的国家主义论,轰动了资政院议场。劳乃宣首张挞伐,批驳国家主义。

(1)家法政治的中国国情

为了论证家族主义适合于中国,劳乃宣首先提出法律的起源问题。“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经济类型,产生三种类型的风俗礼教政体,从而产生出家法、军法、商法三种类型的法律。

农桑之国的人民,有固定的土地,固定的住所,全家人都“听命于父兄”的安排,“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礼教政体都从家法中产生出来,君臣关系等于父子关系,“其分严而其情亲,一切法律皆以维持家法为重。家家之家治而一国之国治矣”。在这种法律下,“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天下由此而太平。

猎牧之国的人民,没有固定的住所,“结队野处,逐水草而徙居”,必须有兵法约束才能谋生存。“人人服从于兵法之下。是兵法者,猎牧之国风俗之大本也”。他们的礼教政体从这种兵法中产生出来,君臣关系等于军队中将帅与士兵的关系,“分严而情不甚亲”。这种国家的“一切法律皆与兵法相表里”。约束很严而简单易行,合于用兵之道。

“工商之国,人不家食,群居于市。非有市政不能相安,故人人服从于商法之下。是商法者,工商之国风俗之大本也”。他们的礼教政体都由商法而产生,君臣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情亲而分不甚严”。君主形式的国家就像独家商业公司,民主形式的国家就像合资商业公司。“一切法律皆与商法相表里。凡所为尚平等重契约,权利义务相为报酬,皆商家性质也。”

他认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其俗,其凿枘也必矣”。中国是农桑之国,风俗礼教政体都从家法中产生出来,所以政治必须“从家法”,而不能用朔方的军法和欧美的商法;刑律必须维护家法,而不能维护军法和商法。“今欲以欧美之商法政治治中国,抑独可行之无弊乎?”

(2)中国立法应本乎中国固有之家族主义

针对杨度使民爱国必须破坏家法之说,劳乃宣认为,中国人但知爱家不知爱国,根源不在家族主义而在秦以后的专制政体。秦以前的“春秋之世,正家法政治极盛之时也,而列国之民无不知爱其国者”。例如,著名的郑国弦高送牛犒师,越国亡于吴国后,越人举国一致复兴越国,等等,“国人莫不毁家以卫其国,家法政治之下,民何尝不爱其国哉”?只是到了秦代,行专制政体,“一国政权悉操诸官吏之手,而人民不得预闻”。久而久之,才使今日之民不知爱国。因此,“以欧美尚平等、重权利之道”取代家法政治,是大误特误。

再以西方而论,“欧美之民何尝不爱其家哉”?所不同者在于西方家庭和中国家庭的范围不同而已。“中国之家以父子为范围,西国之家以夫妇为范围,西国之一家,犹中国之所谓一房,而其为有家则一也”。因此,认为西方人爱国是由于没有家庭观念,此论不能成立。西方人爱国,在于人人“深明家国一体之理,知非保国无以保家”。为什么他们能明白这一道理呢?原因在于他们行“立宪政体,人人得预闻国事,是以人人与国家休戚相关”。中国已行预备立宪,只要“假以岁月,加以提撕,家国一体之理渐明于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国正所以保家,则推知其爱家之心,而爱国之心将有油然而生,不欺(期)然而然者”。这样,法派“谓必破坏家族主义乃能成就国民主义不亦傎乎?”

劳乃宣还认为,中国“三代以上之法,正家族主义、国民主义并重者也”。这就是现在世界各国最崇拜最推重的军国民主义。他们的“所谓新法,其法理之原,固我国所固有也。修其废坠,进以变通,不待外求而道在是矣。何必震于他人之赫赫,而皇皇焉弃其所学而学之哉”?

综合上述,他最后得出结论:“居今日而谈变法将何适之从哉?曰:本乎我国固有之家族主义,修而明之,扩而充之,以期渐进于国民主义,事平功倍,莫逾乎是”。

辛亥革命的枪声,打断了礼法双方的互相辩难。民国以后,这种规模的正面冲突虽然没有发生过。但是,小规模的争论可以说从未间断,甚至出现原法派健将转向礼派的情况,这是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蕴蓄着极深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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