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拷竟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拷竟

也称“考竟”。即拷讯达到一定限额。以笞杖拷讯罪犯,取得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笞杖数有一定限额,达到限额时,就认为考竟完毕,不能再以笞杖进行拷。断狱中考竟制度的出现,是因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的案件,以刑讯取得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两晋时期,刑律中就有考竟制度,《晋书·赵王伦传》:“收吴太妃、赵粲及韩寿妻贾午等,付暴室考竟”。《晋书·刘颂传》:“时尚书令史扈寅非罪下狱,诏使考竟。颂执据无罪,寅遂得免”。《唐律·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考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可见唐律中考竟制度已经相当完备。

让更多人喜爱诗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