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沿革·鼎盛期(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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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沿革·鼎盛期 (魏晋)

曹魏时期,律学在统治者的提倡下继续发展,先后出现了陈群、刘劭、钟繇、傅干、丁仪、曹义、王朗等一批著名的律学家,律学已不同于汉代,不再依附于经学,开始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晋代律学则更走向一个高峰。魏晋律学的鼎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出现了专门负责律的研究和教授的律博士。魏明帝时,卫凯上书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起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三国志·魏志·卫凯传》)。由于卫凯的条陈,朝廷遂置律博士官。律博士之设,使律学得以立于官府,地位有较大的提高。

其二,有一大批解释、研究法律的著作向世,其学术造诣之深,前所未有。曹魏时,刘劭撰《律略论》五卷,(《隋书·经籍志》),钟会撰书十二篇,“名曰《道论》,而实刑名家也”(《魏书·钟会传》)。晋代主要有:张斐所撰《汉晋律序注》一卷,《杂律解》二十一卷,《律解》二十卷。杜预所撰《律本》二十一卷,《杜预杂律》七卷,贾充和杜预合撰的《刑法律本》二十一卷,还有《晋杂议》十卷等。魏晋律学在理论上博采各家之学,研究领域也有所扩大。魏晋律学的思想理论基础虽仍是儒家学说,但所研究的经典主要是 《论语》和 《周易》,所谓 “退 《春秋》而进《论语》与《周易》”(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96页)。《周易》是一部讲事物变化的哲学著作,张斐的《律注要略》中多次提到《周易》甚至直接引用其《系辞》原文。此外,魏晋律学还受当时盛行的道家玄学之风的影响。这就使得律学具有较浓的思辨色彩和一定的抽象性。魏晋律学一反秦汉律学注重律文与实际衔接的研究的常态,将思维的触角伸向法理学的领域,开始从理论的深度去考察法律实践,把研究的领域扩大到法律的基本性质、概念定义、律典体例和法律适用原则、司法证据、审判心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上。其对法律概念术语的解释、区分,对法典体例结构的研究已达到相当准确、深入的程度。

其三,在魏晋律学指导和影响下所制定的一系列律典日趋成熟。魏《新律》和《泰始律》是在魏晋律学的直接指导下制定的。魏《新律》将《九章律》中置于第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改变了《九章律》中《具律》既不在前也不在后的极不科学的状况,真正起到统率全律的作用; 将《九章律》的九篇增扩到十八篇,改变了汉律篇少文荒罪漏的状况。魏《新律》较之汉九章在体例上有较大改进。晋《泰始律》于《刑名》中又分出一篇,名《法例》;减律条为620条,被称为中国历史上律典编纂由繁到简的里程碑。《泰始律》颁布后,又由杜预、张斐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律注与律条具有同等效力。一改过去以律学著作阐明律文的旧况,使律文与立法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起到解释补充律文的作用,完善了立法。《泰始律》不仅行用于两晋,还为南朝所沿用。魏晋律学对南北朝的立法也有影响。南朝虽制订了《永明律》、《梁律》、《陈律》,但没有突破《泰始律》及其注的范围。北朝的《北魏律》,综汇中原士族传承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之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进行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成就甚伟,并开北朝及隋唐立法之先河(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齐律》则在《北魏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增删而成,其受魏晋律学的影响是必然的。

《进律表》。晋张斐著。张斐乃晋武帝时明法掾,同杜预一起为《泰始律》作注,是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进律表》是其向晋武帝进律疏时的奏表,其中包含有丰富的律学内容:(1)揭示《刑名》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律始于刑名,所以定罪制也”,“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数、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明确指出了《刑名》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于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这一解释无疑是具有科学性的。《刑名》由曹魏律首创,以后各朝立法,均将《刑名》列于首篇,再无异议。可见《进律表》中关于《刑名》的说明是有深远影响的。(2)解释和区分各个法律概念术语。张斐对《泰始律》中五个易混淆的罪名,十五个与认定犯罪性质,区分犯罪情节密切相关的名词作了解释和区分,它们是:谩、诈、不敬、不道、恶逆。戏、斗、贼、盗、强、略、故、失、过失、戕、造意、谋、率、群、赃。张斐这样解释说:“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逆节绝理谓之不道,亏理废节谓之不敬,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其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过失,意以为然谓之失。无变斩击谓之贼,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三人谓之群。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取非其有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这些解释是清楚的,有些是相当的准确,比如“故”、“过失”、“失”。张斐从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态入手,来区分“故意”、“过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从而使这两个概念有了较明确的含义和区别。张斐还区分“失”、和“过失”。“过失”类似现代刑法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失”则相当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比郑玄注《周礼》时对过失的解释要准确得多。张斐对这些概念术语的解释区分,说明魏晋律学已达到较高的水平。(3)提出“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的审判原则。张斐指出“论罪务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而可以正刑”。意即审理案件,要依据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分析他的各种表现,听取他的口供,收集证据,全面详细的查明案情,然后才能定罪量刑。该原则主张主客观要件相结合,全面评价案件,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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