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律思想演变综述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演变综述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演变情形及其内容特征既如上编所述,由于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历史悠久,且“能独立自成一系统,所以在欧美帝国主义未东来以前,确能支配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东亚各国的司法界”。但自鸦片战争以来,因为西方列强的到来,传统中国法思想在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下,逐渐动摇。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家在这种大形势之下,也在积极应对变局,力图融合中西,构思一套能适应于近代中国转型、围绕宪政和法治建设的法思想体系。

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之后不久,一些早期改革派,以龚自珍、魏源、梁廷枏、徐继畲为代表,即开始朦胧地主张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并对传统中国法制和法思想进行了批判,对思想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在钻研经世之学的基础上,面对变局,提出了“师夷长技”的变法主张,并以赞赏的语调描述了一些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在美国的议会民主下,“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徇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在司法方面,“主谳狱”的刑官亦以“推选补充”,有“偏私不公者”,则“众废之”。虽然他是以中国传统观念来解读西方政法制度,但无疑对近代中国开始接触和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起到了引导作用,给沉寂的中国法律思想界吹进了一阵清新空气,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巨大的进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面对西方,在清王朝内忧外患逐渐加深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以“变法自强”为号召的洋务派。张之洞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其变法的纲领即是“中体西用”。所谓“中体西用”,简言之即是在新形势下以学习、引进“西艺”和“西政”为手段来为“中体”的纲常名教服务。在这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制度被当作形而下的“用”,而不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毫无疑问会妨碍对其的学习和借鉴。但不可否认,他们的主张实际上已为引进西法和西学打开了一道旁门。

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被介绍到近代中国,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为代表的改良派,更热衷于向西方学习,以西学中建立在三权分立学说之上的宪政思想为主要武器,吸取黄宗羲等人的启蒙思想,以托古改制的名义,主张变法维新,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严复更向国人进行了西方宪政思想的核心价值自由、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启蒙,提出了“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思想命题。

在庚子国变之后,清朝廷迫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不断下诏“变法”和“预备立宪”,并于1902年以“中外通行”为宗旨,着手修订法律。以对中西法律和法学皆有深厚造诣的沈家本和对英美法素有研究的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在他们的主持下,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新法律,但遭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猛烈抨击,由此挑起了长达数年之久的礼法之争。这次礼法之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法律争议,其实质是建设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传统法律及其礼教为主体还是以西法及其背后的宪政与法治为根本的争议。通过这次大规模的争议,长期形成且稳定异常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终因西法的输入而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则在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美国共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将西方的法治与民主和中国固有的“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民为邦本”的重民思想结合起来,提出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建国方略,主张实行“主权在民”的法治学说。革命派的另一代表章太炎在接受西方宪政和法治学说的同时,凭借其对中国古典学术的深厚造诣,在结合中西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一个“既反专制又反代议制”的独特共和国方案,在这个共和国里,需要“分四权”和“置四法”,在三权分立之外,让教育权独立,贯彻“损上益下”确保实质公平的立法原则。尽管他们的这些设想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他们将西方的宪政和法治学说与中国的固有国情进行结合,力图有所创造,以解决近代中国转型的大问题。这种自觉意识则是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在西方的刺激之下逐渐走向深邃的重要表现。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就是那些先进的中国人为应对西方、西学和西法的全新“变局”而进行法律层面思考的结晶。随着对西方了解的加深,西学和西法传播的广泛和深入,这些思想家们从朦胧意识开始,逐渐主动寻求并紧紧抓住西学和西法中“宪政”和“法治”这两个紧密联系的中心话题,进而围绕这个中心推动制度层面上的变革和法思想体系上的建设。这是近代中国法律思想演进的重要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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