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沿革·起始期 (秦)
秦王朝统一六国后,实行文化专制,焚百家书,“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而 “吏” 必须 “以法为教”,故而“吏”不仅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还要弄懂其含义,知道如何适用。同时秦朝法律明确规定官吏必须通晓法意,并作为评价官吏的标尺,即“凡良吏明法令”。学习法律,并向百姓宣传解释法律成为官吏的职责。于是“律学”虽无其名,却已有其实,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了。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法律答问》,计简二百一十支,内容共一百八十七条。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秦国的刑法。《法律答问》通过“问”和“答”的形式,对当时秦国通行的现行法律中的罪名、刑名以及司法实践中有关刑罚实施、诉讼程序、刑具和其他某些专门名词都作了解释,在解释中,对法律条文、定罪量刑等都作了有益的补充。《法律答问》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法律的解释虽然不系统,但其对某些专用名词和条文的解释却基本上是明确的、准确的。比如“家罪”这一罪名,《答问》曰: “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谓家罪。”它告诉人们,“家罪”的犯罪主体是与父母同居共财的子女,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侵害(杀伤或盗)父亲之臣妾或畜产,司法机关对此罪的态度是告而“勿听”。这一解释简明扼要而全面。《秦简》记载的是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间的秦国法律的内容,说明至迟在战国晚期已形成了“法律答问”这样一种解释法律的形式,而秦国尤为盛行,并为统一后的秦王朝理所当然地继承、弘扬。所以,律学起始于秦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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