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文化的社会功能·儒学与科举·科举取士
儒家尚贤理想落实在制度上的事迹应该说早已有之。但古代的典籍大都缺乏常识上的事实根据,所以我们对此故可暂且存而不论。有规模的选举制度的正式开端可以说开始于汉代。汉世每由天子下诏求贤,有所谓“察举”和“征辟”。察举是由州、郡等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内进行考察、选拔统治阶级所需之人才。朝廷提出某类人才的名目,如“贤良方正”、“孝悌力田”、“直言极谏”、“茂材异等”、“贤良文学”、“孝廉”、“秀才”等,由各地郡守国相考察推举给中央政府,经过考核,任一官职。征辟则是由皇帝或地方长官直接进行征聘。一般说来,天子下诏,遍令全国地方官推荐,但每次所举不过一或二人,又由于缺乏严密的考核评审标准,所以察举、征辟几乎类似于推荐保送制。东汉光武之后,虽规定有廷尉、大司农、将军、监察御史等每年察举廉吏、茂材各一人或二人,使察举成为定期性的活动。但不到二十年,竟弊端丛生。东汉末年,竟然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葛洪《抱朴子》卷一五)。的奇怪现象。汉明帝鉴于此曾有诏曰:“……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讬,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后汉书》卷二)
魏晋南北朝承绪两汉之旧制,仍以察举为仕进之途,但选举的责任则由地方官吏而转归新设的“中正”官。各州设大中正,郡设小中正。大、小中正,都由中央选派当地“贤有识鉴”的官员担任。大、小中正将自己所辖区内的人物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中央政府根据中正评定的等第授予官职。这就是所谓的九品官人的选举法。“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曹丕采纳了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而设立的选拔官吏的制度。它与两汉以来的推举孝廉秀才原不相同,起初只在于“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杜佑《通典》卷一四)。但因为后来吏部任官均由中正推举,“铨第等级,凭之授受,未免乖戾”(同上),遂使汉代以来的察举旧制反而沦为次要的了。
九品官人法实施之后,孝廉察举遂废而不行,甚或如荀彧、贾诩、王修等人居然未经考试即举孝廉,原以公平的方式考察德行的理想也就随之而落空。但九品官人法的实施之初,仍能贯彻曹操“唯才是举”的原则,评定人物主要看才能,因此多少改变了东汉以来州郡名士操纵舆论、左右荐举和征辟的局面,能够选拔出一些比较有才能的人才充实官僚机构。然而,晋朝以后,随着豪门世族力量的发展,大、小中正都为世家大族所把持,从而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弊端,使有才能的寒士发出了“贵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的慨叹。“九品官人法”于是也就完全转化成了巩固门阀势力的工具了。
汉代学者通过经学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经学发展到东汉走上了繁琐、支离破碎的地步,不顾经学的内容,就事论事,就字论字,割裂经学体系,又附会阴阳五行学说。于是,经学走上了末路。经学在汉代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当时做官的重要途径就是读经。九品官人法的实施在客观上使学者摆脱了读经的道路,而只要靠门第出身就可走上仕官之途。这样在客观上就提供了摆脱经学的条件,使两汉经学逐渐让位于魏晋玄学。儒学也因此由盛而衰。于是有人遂提倡至少必须测验所举孝廉的经学知识:“(魏文帝时),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华)歆以为‘丧乱以来,六籍堕废,当务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今听孝廉不以经试,恐学业遂从此而废。若有秀异,可特征用。患子无其人,何患不得哉?’”(《三国志》卷一四)
但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间,士族门阀势力强盛,九品官人法遂盛行不衰。但随着世家大族日趋没落,寒门地主的势力则日益上升。九品官人法的积弊也日渐明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于是,自觉地打破门第的社会要求已经出现。北周时,苏绰起草的六条诏书,其中第四条就这样说道:“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人君不能独治,故必置臣以佐之。上自帝王,下及郡国,置臣得贤则治,失贤则乱,此乃自然之理,百王不能易也。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吏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刀笔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废德行之浇伪。……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少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干公卿之胄乎。由此而言,观(官)人之道可见矣。”(《周书》卷二三)
苏绰要求打破门第界限,反对以门第取士。他的言论显然是针对“九品官人法”而发的。苏绰的见解可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转变。因为隋朝的典章制度源自北周,而北周的政治制度正是由苏绰奠基的。所以,苏绰的上述见解必然会影响隋的政策。
一般认为,中国科举考试制度开端于隋代。杜佑曾有“炀帝始建进士科”的说法。这个说法为后人所沿袭,我们也大致可以接受这一看法,因为“科举”一词是隋代以后才普遍使用的,“进士”之名作为科目肇始于隋,“明经”亦同。更为重要的是,从此以后一千多年,以科目取士正式成为了历代政府所公认的最可靠的取士方法。
隋统一中国以后,曾一度实行“九品官人法”。但九品官人法流弊甚多。文帝时,代理吏部尚书卢恺、侍郎薛道衡坚持以门第高低作为选用人才的标准,结果是“谮愬纷纭”,卢、薛二人都受到了“除名为百姓”的处分。文帝开皇(581— 600)年间,终于以分科举人取代了魏晋以来的九品官人的制度。
隋首科举
开皇三年(583)正月,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七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炀帝大业三年(607)四月,诏文武有职事者,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臂力骁壮十科举人。大业五年(609)六月,诏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这里的“二科举人”、“十科举人”、四科举人”,虽然只是偶一行之,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但是,科举这一名称,却和分科举人有关。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以“试策”取士,在中国选举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科举制度从此开始了。
隋的考试在科目上有贤良、明经、二科、四科、孝悌、廉洁、进士、秀才等。科目虽有增加,但大致说来仍沿袭前代。此时的科举仍缺乏严格的选拔程序,多由皇帝下诏征辟,由州郡荐举。考试方法为“策”。可见,隋的科举可以说只是对九品官人法的任官方法稍加修正,还缺乏有系统的规模。
唐开明经、进士科
到了唐代,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唐高祖武德五年(622),诏开进士科取士。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科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称制科。常科和制科性质不同,因而在考生的来源、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
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一是乡贡。在唐代,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学校。中央有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地方有州、县学。这些学校的学生都有一定的名额。学生的入学年龄和学习年限,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学习的内容主要是《诗》、《书》、《易》、《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穀梁传》等儒家经典。每年冬天,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州县学都要将考试合格的学生送尚书省参加考试。这些考生叫做生徒。那些不在学校学习而学业有成的人,则向州县“投牒自举”,也就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州送尚书省参加考试。这些考生随各州进贡物品解送,所以称为乡贡。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其中明经、进士两科是唐代常科的重要科目。以诗赋取者,谓之进士;以经义取者,谓之明经。
唐代科举考试的方式大约有下列五种:
一、帖经,类似今日的填充题。“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惟一行,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杜佑《通典》卷一五)
二、墨义,谓以经义试士,令其笔答,对口义而言,故曰墨义。
三、口义,以上两种一般合称为帖经。若贴经题以口试为之,则称为“口义”。
四、诗赋题,唐时进士一科,例必试诗赋,或称为“杂文”。
五、策,一般称为时务策。策的原意是谋略。时务策专以当时的政治得失录成试题,由考生回答,是为策。另有以经史为题的,亦可称策。唐代所试的多为时务策。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是经义或者是时务。太宗贞观八年(634),进士科加试读经史一部。高宗调露二年(680),进士科加试帖经。永隆二年(681),明经加试帖经,进士加试杂文。玄宗天宝年间(742至756)规定:明经先试帖经,次试经义,最后试策。进士先试帖经,次试诗赋,最后试策。后来,两科的考试内容虽有所变化,而其基本的精神则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因为帖经墨义只要能读熟经传和它的注释就可以中式,而诗赋则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学才能。而录取的名额,明经又远比进士为多。明经科得第的,每年有一、二百人。而进士科得第的,有时只有几人,有时十多人,有时二十多人,最多也不过三、四十人。因此,当时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王定保《唐摭言》卷一,《散序进士》)。可见,唐众科之中最贵进士科。
进士科地位的提高对文学和学术有重大的影响,促成了唐诗和传奇的发达,造成了山林读书、隐逸求仕以及私家讲授《文选》经史的风气,至宋代遂有书院制度的出现等。
由上可见,唐代的科举考试制度较之隋代已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唐代科举的规模及其严谨却远不及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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