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为国民之公意
宪法,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为建设宪政和法治国家所必需。改良派曾经把开国会、制宪法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并为之奋斗。革命派也重视宪法,但是,其宪法观与改良派有很大差别。
革命派所要的宪法是民主宪法,所谓“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因此,他们反对改良派所坚持的君主立宪,认为完全之宪法应是民权宪法,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之权利”。宪法的制定,完全取决于国民的意志,“而与君主官吏漠无相涉”。他们指出,改良派所鼓吹的宪法,是由清政府自己制定的。而清政府中,从君主到臣下,都是至卑至劣之人,没有任何人能代表国民,因此,由他们制定的宪法,只能是“贵族宪法”。“其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等差厘然各殊。”所以这种宪法,纵然“袭用欧美之宪章成法”,政治之“恶劣亦仍然如故”,“不过于寻常腐败法律之外,多增一钦定宪法,以掩饰大地万国之瞻听”而已,不可能有什么新的变化。
在革命派看来,“宪法者,一国之根本法,又人民权利之保障也”,自由、平等、博爱乃其内在之精神。在这种宪法之下,君民上下是平等的,“均处一律之地位,无稍差异”;人民不但有言论、出版、迁徙、集会之自由,财产人身之不受侵犯,而且有“诉求请愿,秘密书函,干涉行政之得失,选举议员之资格”等广泛的权利。
在革命派看来,清政府所谓的立宪却恰恰相反,其目的只不过是“实行排汉主义,谋中央集权,拿宪法做愚民的器具”。为维护皇权,他们在宪法中首明“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其实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神圣”的东西,“神圣之前提既不正确,不可侵犯之断定自属误谬,则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断定,尤为误谬之误谬”。如果君主不尽“公仆”之责徒借宪法妄为神圣,妄求不可侵犯,以欺压国民,则商汤放桀,周武伐纣,法国路易十四上断头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要想获得中国人民所需的宪法,只有像世界各国一样,通过流血斗争,绝不可以为君主立宪。
革命派不但认为宪法应当出自国民之“公意”,而且认为其他所有法律也应当出自“公意”。他们认为法律是“国民之公器”,“所以保护国中之安宁、秩序、生命、财产者也”。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之下,人民“除服从(君主个人)私意,遵从王法外,更无可以发表意思之余地”,“数千年蜷伏于专制政权之下,复罔论宪法!全社会束缚于名分大防之内,复罔论法律!”在这种法律制度下,人民无权无势,虽然财产、生命、人格被任意吞蚀、剥夺、污辱,但由于“畏惧王法之森严,又怵惕强权之暴厉,于是乎不得不蠕然驯伏,禁吞无声”,敢怒而不敢言。清末,虽然在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修律活动,但是也根本不能消除传统法律的弊端,相反,“法律愈多,杀人愈多”。例如,以前没有诉讼法,现在有了,按其规定“审讯凭证据不问口供,此岂非文明之法律!然地方官吏,不从事于检证,惟幸于不取口供可以定罪,杀人之益见其易”。又如,“枭首、凌迟之淫刑,岂非明示废止者耶?而徐烈士(徐锡麟)之狱,剖其心、磔其肢体,犹以为不足,暴尸兼旬,人莫敢殓,虽至野蛮之国,有淫刑以逞至于此极者耶?”总之,不推翻专制政体,即使改革法律,也改变不了传统法律和法制的专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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