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汉儒家的政治逻辑·三纲五常乃是天意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儒学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汉儒家的政治逻辑·三纲五常乃是天意

天人类一,天子上承天意,下化万民,天通过天子把天意下达给万民。董仲舒认为,天意虽难以认知,但通过阴阳五行可以观天志和天道,而天意就体现在天志与天道之中。

阴阳五行的观念到战国末年被阴阳五行家用以解释社会的治乱兴衰,在当时还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参见《史记·封禅书》)。董仲舒承袭了阴阳五行家的精神方向,把阴阳五行纳入他所建构的天的十大要素之中,从而使阴阳五行不仅具有了天的属性,体现着天志与天道,而且使阴阳五行赋予了人伦、政治和社会的内涵,使之人事化,成为人伦政治、社会秩序与活动的规范定式与准则。

关于阴阳,董仲舒把它赋予了尊卑不等的价值内涵。他论证了阳主生、阴主杀;阳主德、阴主刑;阳具有予、仁、宽、爱、生之德,阴具有夺、戾、急、恶、杀之性。天志“崇阳而贱阴”(《阳尊阴卑》)。既然天崇阳而贱阴,那么顺天志就应尚德而贱刑,尚生而贱杀。由此,董仲舒为儒家德治主张提供了应天的论证。

儒家德治主张的基本精神是劝善,引导百姓做好事、积德行善,尽量发挥人的善性;德治的重心是鼓励和奖励为善之人,从而使百姓趋善避恶,防患于未然;德治的主要形式是教化,并把统治者君子人格的形成作为政道之本,把君子贤能当其位作为治道之基。由于君子之德风,百姓也就趋之如水之就下、从而不通过通禁非刑杀,也可避免祸乱。为了论证德治之必然,董仲舒极力把天打扮成至仁至善的形象: “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己,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灭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王道通三》)天也就是仁,并且是“天穷极之仁”。因而,施仁政不仅是“法天而行”,而且可以形成君臣的神明和尊威。既然上天“泛爱群生”,世间的君王当然也应行仁政、施仁泽,以教赏为用。“天之任德而不任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

任德教而不任刑罚并不是不要刑罚,这是个治国的轻重选择问题,而不是舍此非彼。阳与阴虽一尊一卑,但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按董仲舒的认识:“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弄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天辨在人》)就万物而言,“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顺命》) 因此,在董仲舒看来,德与刑两者都是不可偏废提,但是要有主次、有轻重,德教是主,刑罚是次,并且刑罚是常常不用,稍取之以作为德教的补充。这就叫“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天配天”(《基义》)。

董仲舒不仅赋予了阴阳以尊卑的价值内涵,而且据此重新设定并论证了儒家的人伦秩序。董仲舒认为:“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基义》)这也就是所谓天之常道。他认为“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阴与阳,相反之物也,故或出或入,或左或右”(《天道不二》)。他认为任何事物总有相反的两方面,而这两方面总是分布在不同的时空中,从时间上说或出或入,从空间上说或左或右,所以这两方面也就不能构成相互对立、相互争斗的双方。两方总是置于固定的时空位置,即总是阳尊而阴卑,阳贵而阴贱、阳上而阴下,总是一主一从,这就是所谓“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事物相反的两方构成固定的主从关系,这就是天之道。以此道理,董仲舒提出了“三纲”说。他把儒学君臣、父子、夫妻的关系从人之五伦(另外还有兄弟、朋友)中提升出来,并把君臣、父子、夫妻的相互关系变成一种绝对的主从关系、尊卑关系、上下关系。认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而天道“阳贵而阴贱”。所以,以君、父、夫为尊、为主、为上,以臣、子、妇为卑、为从、为下,符合“天之意”。“不当阳者,臣子是也,当阳者,君父是也”(《天辨在人》)。“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表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顺命》)

毛泽东曾经论述过,中国男子普遍受政权、族权、神权三种权力的支配,而中国的女子,则除受以上三种权力外,还受夫权的支配。毛泽东所说的四种权力,实际就具体地体现在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意味着政权;父为子纲,意味着族权;夫为妻纲,意味着夫权;加之“五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意味着神权。可见,“代表着全部封建家法思想和制度”的四种权力,是董仲舒为其举行加冠礼的。董仲舒是“四大绳索”的理论缔造者。

如果说,董仲舒以阴阳之序论证了儒家德治与之纲秩序,那么其五行说则为儒家的伦常与现实的设官施政规定了活动定式和行为模形。

董仲舒把五行理解为一个有时空、有秩序、相生相胜的机械定式。他说:“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终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木居左、金居右,火居前,水居后,土居中央”。“木居东方而主春气,火居南方而主夏气,金居西方而主秋气,水居北方而主冬气,……土居中央,谓之天润。”(《五行之义》)以上所言为五行之时空顺序。其相生相胜的定式为:“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五行相生》)。“金胜木”,“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五行相胜》)。董仲舒认为上述相生相胜的定式是永恒的,不可变易的。这种不可变易的相生相胜的定式反映到社会伦常关系方面就是授和受和关系。相授的关系相当于父对子的关系,而相受的关系相当于子对父的关系。比如,“木生火”也就是 木授火”,那么相反也就是“火受木”,以此类推。董仲舒说:“授之者,皆其父也。受之者,皆其子也。常因其父以使其子,天之道也。”又说:“故五行也,乃孝子忠臣之行也。”(《五行之义》)

董仲舒根据五行提出“五常”说:“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五常”是董仲舒提出的五种人的道德。常是恒常,意即仁、义、礼、智、信为人与人或人世间永恒不变的常理常规。在董仲舒看来,五常不仅是人世间永恒存在的五种德性,而且是王者能否得到神鬼保佑的行为准则。“五者修饬,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因此,五常与三纲不同,五常规定的是横向的人对人的一种关系规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行为准则。

常与三纲说的提出为社会关系编织了一个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秩序网络。三纲可谓是以社会家庭关系为基础建构的人间尊卑、上下的关系结构,而五常则是从人性出发而规定的人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三纲五常为中国传统社会建构了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社会秩序与行为模式。

董仲舒还根据五行的相生相胜关系提出社会经济、政治、宗教、生活的活动范式:木者,春生之性,农之本也。劝农事,无本民时。火者,夏成长本朝也。举贤良进茂才;官得其能,任得其功;赏有功,封有德;出货财,振贫乏,正封疆。土者,夏中成熟,百神君之官,循宫室之制,谨夫妇之别,加亲戚之恩。金者,秋杀气之始也。建立旗鼓杖把旌铖以铢贼残,禁暴虐,故动众兴师。水者,冬藏至阴也。宗庙祭祀之始,敬曰时之祭,天子祭天,诸侯祭土;闭门宫,大搜索,断刑罚、执当罪。(参见《五行逆顺》)

董仲舒又根据五行设官定职,并与五常相联系。他认为司农为东方之木,主生而尚仁,积蓄五谷以生司马。司马为南方之火,主诛伐而尚智,天下安宁而生司营。司营为中央之土,主制度忠信事君治民而尚信,应天因时而生司徒。司徒为西方之金,主秩序而尚义,无寇贼与狱讼而生司寇。司寇为北方之水,主法而尚礼,民安居乐业而生司农。(参见《五行相生》)董仲舒认为,五官“顺之则治,逆之则乱”。但如果一旦发生奸乱,那么五官之间就因相胜而起制约作用。司农为奸,司徒为诛;司马为谗,司寇为诛;司徒为贼,司马为诛;司寇为乱,司营为诛;司营为患,则人民叛离。社会的治乱完全被董仲舒纳入了五行相生相胜的图式之中。

冉有,春秋末鲁国人,孔子弟子。以政事著称。《史记· 仲尼弟子列传》谓:“二千室之邑,百乘之家,求也可使治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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