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叟失出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张而今 【本书体例】

周密

周密(1232——1380),字公谨,号草窗,又号萧斋、苹洲、四水潜夫、弁阳老人。其先济南人,生于吴兴(今江苏省)。南宋末尝为临安府(今杭州)幕僚,义乌(今浙江省)令。宋亡后不仕,寓居杭州。

其人工,尤工词。还有杂记旧闻轶事的《癸辛杂识》、《武林旧事》、《齐东野语》等。

建阳溧阳市民同日杀人,皆系狱。狱具以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时相与语,监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谓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顾事适同日,计亦有可为者。我有老母,贫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称冤,悉以诿(wěi委)我,我当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脱,君家素温,为我养母,终其身,则吾死为不徒死矣。”乙欣然许之。

时张定叟以尚书知府事,号称严明,囚既至,皆呼使前,问之。及乙,则曰:“某实不杀某人。杀之者亦甲也。”张骇异,使竟其说。曰:“甲已杀某人,既逸出。其家不知为甲所杀也,平日与某有隙,遂以闻于官。已而甲又杀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暗而吏赇(qiú求),故冤不得直也”。张以问甲,甲对如乙言。立破械纵之,一县大惊。

甲既治死,官列皆坐失入抵罪,而张终不悟。甚哉狱之难明也!

(选自《齐东野语》)

建康府溧阳县有两人同一天杀人,都关在监狱里。定案后把犯人解送府里,也在同一天起程。两个犯人互相交谈,押送的人没有在意。晚上住在客店里,甲对乙说:“我俩事情已到这地步,死已是份内的事。但事情恰好在同一天,也是有主意可打的。我有个老母亲,家穷不能养活自己。你到了府里,只说冤枉,把一切推在我身上,我要承担双份的罪,但死就是一个啊。愿你得脱,你家平时能保证温饱,替我养活老母亲,最后到她死,那么我的死就是不白死了。”乙高兴地答应了他。当时张定叟以尚书身份作建康知府,号称执法严明,犯人押到后,都招呼到前面来问他们。轮到乙,却说:“我实在没有杀人。杀那人的也是甲。”张定叟大惊失色,让他把话讲完。说:“甲已经杀了那个人,就逃出去。他家里人不知道是被甲所杀,平时与我有点儿隔阂,就把我告到官府。后来甲又杀了人,才被抓。我不是没有辩白,官府昏暗,官吏受贿,因此不能洗雪冤屈。”张定叟再问甲,甲回答得和乙说的一样。立即打开枷锁放了乙,全县人大为吃惊。

甲判定了死刑,官吏都因错抓了人而受到惩罚,但张定叟最终未曾醒悟。罪案确实是不好搞清楚的啊!

作者笔下的张定叟本是封建社会里一个执法严明,想正正经经办些事的官员。他“号称严明”,每次犯人押上来,都要亲自问问本人,看案情有无出入。他办事十分干脆,听到甲和乙说的一样,便“破械纵之”,并对下级官吏立即惩处。应该说,在封建统治阶级当中像他这样的官员还是很可贵的。

然而他这次却犯了错放犯人的过失,而且是一个杀人犯,同时又使下级官员无辜地受到惩处。更有甚者,这么大的一个案子,并有一些官员牵连在内,却就此了之,使张定叟最终不悟。所以作者只好感叹:“甚哉狱之难明也!”

问题的症结果真是在“狱之难明”吗?不!应该说在于封建专制制度本身。没有民主,一切惟长官意志是从,人们无法讲话,下面的人连加以辩解乃至提出的权力都没有。所以才让犯人钻了空子,发生“张定叟失出”事件。

这篇古代的“法制文学”作品又启示我们:封建社会里“官暗而吏赇,故冤不得直”的现象比比皆是,也可以作为今日断案的一种特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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