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在王政时代既已存在的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奴隶主贵族不仅充任国家各种高级官职,掌握国家的实权,而且还依仗权势,霸占公有土地,侵吞公共财物。而广大平民在政治上则完全处于无权地位,他们不能担任高级官吏,不能同贵族通婚;在经济上不能参与国家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共和国初期的频繁对外战争更加重了他们的兵役和捐税的负担,再加上奴隶主贵族的高利贷盘剥,使他们失去土地,负债破产,被迫充当债务奴隶。广大贫苦平民为了摆脱沦为债务奴隶的悲惨命运,围绕债务问题和吐地问题同奴隶主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少数富有的平民,为了改变政治上的无权地位,同贵族分享政权,也起来反对贵族。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前后延续两个世纪之久,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平民争取政治权力为中心。相传,公元前494年,罗马同邻近部落发生战争,在敌兵压境,急需兵力的时候,平民全副武装离开罗马,以此来抗衡贵族的专横。平民的离去大大削弱了罗马军队的战斗力,贵族被迫向平民让步,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后增加至十人),以保护平民的利益。平民保民官的职能是保护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横暴的欺压,凡是损害平民利益的,保民官皆有权行使否决权。平民保民官由部落大会选出,其人权不可侵犯。但是保民官的权力只限于当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民不受非法的迫害,没有最高的命令权和军队,因而它的作用在当时还是很有限的。共和国初期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而习惯法的解释权操纵在贵族法官的手里,贵族法官在判案时可以任意曲断,以迫害平民。因此,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出制定成文法的要求。经过斗争,贵族终于被迫同意制订成文法,于公元前452-前450年,罗马制订了成文法。因法律条文刻在十二块铜表上,故称之为“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基本内容是沿袭传统的习惯法,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是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是维护有制度的。但是,因为法律已经编制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主,这就限制了贵族某些专横。公元前445年,在平民的斗争之下,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翌年,平民又获得了当选军事保民官的权利。至此,平民在政治上已经取得不少权利。但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债务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公元前四世纪初,高卢侵略罗马,使罗马人遭到巨大损失。战争的灾祸又落到平民的头上,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失掉土地,债务盘剥的现象更加突出。所以,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第二阶段,主要是围绕土地问题展开的。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针对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和担任高级官职问题,提出三项重要法案:(1)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地”,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额定为五百犹格。(2)平民所负的债务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作为偿还本金计算,尚未偿还的债款,分三年还清。(3)取消军事保民官,在恢复每年选举两名执政官中,须有一名平民担任。经过十年的斗争,这些法案才获通过。公元前326年,通过波提利阿法案,取消了债务奴役制。公元前287年,平民又发生一次暴动,平民出身的霍腾西河制订新的法案,规定平民公议的决议,不必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并对全体公民有法律效力。《霍腾西河法案》的通过,被认为是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的结束。

长期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对罗马历史的发展给以重要的影响。平民得到担任各种官职和贵族通婚的权利,打破了旧的氏族的界限,最后消灭了氏族制的残余,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得到调整,从而扩大了共和国的基础。债务奴役制的废除,使平民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他们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得到保证,从而大大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力量,为罗马对外扩张奠定了物质基础。新官职的建立和新法律的颁布,使罗马的上层建筑趋于完善,为奴隶制度的发展准备了条件。但是,关系到平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少量公有地的分配和债务的减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平民的经济地位,在重税、兵役、高利贷和奴隶制经济的排挤等各种形式的剥削、压迫之下,平民的破产和负债是不可避免的。平民参政只能对平民上层有利,掌握国家实际权力的是富有平民和原有贵族融为一体的豪门贵族,国家制度的实质仍然是以元老院为首的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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