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隋朝政府为了增加赋税收入,与豪门大族争夺人口而采取的两项措施。西魏至北周四十余年间,割据战争频繁,赋重役勤,逼得大批农民虚报年龄:或已成丁,犹诈年小;或正壮夫,诈称年老,以躲过赋役年限。还有不少民户,为避官税,依附豪室,成为“浮客”,形成许多所谓“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户。这样,政府控制的丁、户有限,减少了税收。于是,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令各州县“大索貌阅”和执行“输籍法”。貌阅,指检查户口时阅验人的年貌。大索貌阅,即严厉核对户口,亦称“检括户口”,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核实年龄,每个人的体貌必须与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符,便可查出应纳税的正丁数字;二是“析籍”,即强迫堂兄弟以下亲属分居,各立户口,便不再有大户,以防隐瞒人口。这些工作,由居民基层组织的里正(管二十五家)、党长(管四个里)来完成。还奖励民户互相检举。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处流刑。输籍法,是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它是针对地方豪强荫占民户而制定的。其法是:政府先作出规定,按财产和人丁的多少,划分若干户等,再定出各户等的赋税定额,称“输籍定样”;每年正月,县令到各地巡察人口,令三党或五党共为一团,依照“定样”参考各户财产情况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样做的好处是:每户的赋税负担有固定标准,写在簿子上,民户不能逃税,地方官也不易舞弊;因隋初轻税入官,所定税额,比“浮客”向豪强纳赋稍为减轻,便容易把他们从豪强的荫庇下拉出来,作政府的“编户”(编入政府户籍的民户)。这一年检出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又检出二十四万三千丁、六十四万一千二百口,全国达到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多户、四千六百零一万九千九百余人(含灭陈得五十万户和自然增长数),比隋初政府掌握的三百五十九万九千六百户增加了一倍多。大索貌阅和输籍法,使众多“浮客”摆脱了对豪强的依附关系,转向政府纳较轻的赋税,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地方豪门世族失去原占有的大批劳动人口,经济实力大减,政治势力遂衰,有利于中央集权;政府掌握的民户增加了,则总的剥削量大增,使仓库充实,资储遍天下。因此,这两项措施的推行,是隋朝前期生产发展,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关于大索貌阅、输籍法的制定与实施,载于《隋书·食货志》和《通典·食货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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