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共同美
侧重指超出阶级之外为各个阶级所共同认为美的美。导源于对象的美的内涵的客观规定性,表现为美感的共同性。
所谓美感的共同性,是指人们由于具有某些相近或相同的审美观点、审美标准、审美能力而对同一审美对象所产生的某些相近或相同的审美感受,以及由此而得出的某些相近或相同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这种美感的共同性既表现于同一时代、民族、阶级的人们之间,又表现于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们之间;既表现于对自然美、形式美的美感,又表现于对社会美、艺术内容美的美感;而在对自然美、物质产品的美,以及艺术形式美等不具鲜明强烈社会内容的审美对象的审美评价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和普遍。美具有自然属性或物质属性,
如事物内在的质地、性能、功用和外在的形状、色泽、音响的和谐、丰富、运动、变幻、多样统一等美的素质,它们是自然生成的或经人改造的物质材料所蕴含的固有的属性,其本身并不都具有鲜明的社会内容,更不是处处都渗透着对立的阶级意识,因此它有可能引起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的情感激荡,使美具有十分宽广的共同性。就以自然美来说,它是人化的自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但在多数情况下往往表现为自然美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体现了人类征服自然的愿望,使人通过人化了的自然看到了自己的本质力量,从而娱耳悦目,心旷神怡,而不是处处都表现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和斗争,所以人化的自然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阶级化的自然。”自然美具有时代、民族的特点,但它毕竟又是合规律的自然生成的东西,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共同性,同样也不能截然分为“时代的自然”或“民族的自然”,自然美具有全人类性。所以美的自然属性或物质属性既是构成美的物质基础,又是构成共同美的物质基础,也是产生美感的共同性客观原因。
对于自然美的共同美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些自然物已经被人所驾驭,对人有益无害,并客观具备着美的特性,可以使任何人从中得到愉悦和美的享受,而人又有着共同的心理结构和生理结构,当自然物的美刺激人的感官,传导到大脑神经以后,人们遵循着共同的生理、心理规律,产生了感觉、知觉、联想、想象、思维、情感、意志等等心理反应,形成了舒适、惬意的快感和喜悦、强烈的美感。另一方面,这些自然物是自然形态的东西,而不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其本身并没有阶级性。当人对它们进行审美时,虽然人的意识对它们进行了改造,渗透进一定的阶级内容,但是当人根据它们的形状、色彩、声音等等进行联想、想象、 “移情”或赋予一定的象征意义时,总是受着客观美的制约,既不可能把它们“改造”得面目全非,也不能把这些原来无思想的东西改造成为有思想的东西,更不可能改变这些自然物本身客观存在的美。所以,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对自然美的美感既有差异性的一面,又或多或少存在着共同性的一面。
美是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但是社会现象并不都带有鲜明强烈的阶级性,如人类交流思想的工具语言,社会的物质产品机器等等,都是社会现象,却不具有阶级性。美的社会性也不能仅仅归结为阶级性或时代、民族的差异性,而是具有十分宽广的内容。这是因为美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从事的社会实践既有差异性,又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隔绝或处于对立状态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也就是说,它既有历史发展阶段性和差异性,又有历史的延续性、继承性和共同性。人类的社会实践是能动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有着相对共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如改造山河,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后人的这种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总是在前人的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并向前发展,后人的积极创造总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进行,并不因自己处在较高的实践阶段而完全否定前人的实践经验和实践结果;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社会实践是在某些共同的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中进行的,其目的与手段也常存在着相对的、局部的共同性。
由于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在社会实践上有其继承性和共同性,从而使人性、人情、事理,乃至审美观、审美趣味产生某些一致性。例如当无产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以后,它的世界观、历史使命已经和古希腊人迥然不同,但是古希腊人的那种对自然与社会的压迫所作的英勇斗争,对美好理想的强烈追求,以及这种斗争与追求在艺术中的表现,却深深感染着今天的无产阶级广大群众,无产阶级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和鼓舞,至少可以从中感受到人类童年时代的天真、勇敢和执着。在历史进程中出现民族英雄、事业伟人、仁人志士等等,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美的意义,而引起人们普遍敬仰和钦羡之情,也正带有共同美感的意味。
在文学艺术中也普遍存在着这种共同美。文学艺术作品凡是符合艺术美的规律,如运用典型化的方法塑造了血肉丰满、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通过个别反映了一般,真实而深刻地揭示了社会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展示了人性、人情、人格中的美好的东西,并将进步的思想内容与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统一起来,具有艺术的独创性和丰富性等等,就有可能具有共同美的因素。这种共同美既表现于艺术的内容美,又表现于艺术的形式美。就艺术的内容美来说,如果艺术作品深刻揭露了社会黑暗,赞美了人们为社会进步所作的斗争,表现了热爱祖国、热爱和平的高尚情操,讴歌了人与自然的奋战,形象地表现了特定的富有启发性的生活感受、人生哲理,艺术地描绘了自然风光的美等等,就有可能突破它那所属的阶级,经受得起时间和空间的变迁,使之不仅属于过去,而且属于现在和将来,不仅属于某一民族、地域,而且属于广大空间,属于全人类,引起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的共鸣。艺术形式美具有更为普遍的共同性。一方面,艺术形式美适应着人类共同的心理结构和生理结构,其本身并没有鲜明强烈的社会内容;另一方面,艺术形式美的规律如对称、对比、节奏、变化、多样统一等等,并不是某一时代、民族、阶级的人所创造,而是由人类在艺术实践中共同发现、认识和运用的。同时,艺术形式美对于内容美还有相对独立性和独立的审美价值。所以,任何一个时代、民族、阶级的艺术创造中,其作品如果符合形式美的规律,这种艺术的形式美就可能具有超时代性和民族的、阶级的共同性。
所以,共同美并不是出于人的主观臆造,而是一种客观的社会性的存在。随着人的相对共同的社会实践的发展,美的创造力的发展,这种共同美也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多样。正因为在自然界、社会生活和文学艺术中普遍地、客观地存在着共同美,所以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对于同一事物才产生相同或相近、相通的美感,因此,我们探讨美感的共同性,必须首先看到并承认它的客观前提——美的共同性,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承认美感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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