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卑劣
卑劣是一种特殊的美学范畴,它被用来概括现实和艺术中的丑恶现象,包括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恶劣卑下行为,它与高尚的情操、崇高的信念、美好的品性相对立、卑劣作为美学范畴,伦理学色彩比较浓厚,仅存在于社会领域和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领域,在自然界中没有意义。卑劣是对丑恶行为的概括,它之所以成为美学范畴,就是因为卑劣这一概括本身表现了人们的审美评价。世上的丑恶现象,艺术里的卑劣形象本身并不美。但是对它们的评价却是基于一种审美原则作出的反向结论。
人们评价事物时自觉不自觉地要遵奉一定的审美标准,评价丑恶事物也使用着同一标准,只不过前者的结论是肯定的,后者的结论是否定的罢了。卑劣的审美意义不仅反映在主体评价上,还反映在主体的审美理想之中,用对卑劣的判定来否定丑恶事物是一种批判式的追求,在对恶劣的厌恶中就渗透着对美好的憧憬。
卑劣在美学领域和艺术领域有实体美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在审美活动中映衬美的光辉。美好与卑劣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世界上失去了卑劣就谈不到美好。卑劣在许多艺术作品中不仅仅是美好的陪衬,有时也可能成为内容的主体,特别是在喜剧和批判现实主义的作品中,卑劣角色往往是艺术表现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卑劣的美学意义就更加重要了,艺术家对丑恶事物揭示的深度、广度,直接影响到其审美理想表达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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