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审美意识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审美意识

人在审美活动中形成、发展的并支配着人创造美欣赏美的活动的思想、观念、意识。它是人的大脑对客观美的反射和能动反映,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特殊的精神现象。审美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和其它社会意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广义的审美意识指审美中意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表现形态,包括审美认知、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观点、审美判断、审美情趣、审美态度、审美理想、审美能力等;狭义的审美意识即指美感。

在美学史上,人们对审美意识的成因、性质、作用有不同的理解。柏拉图等人认为审美意识是与生俱来的,是对理念世界的回忆。休谟、康德、克罗齐等人认为审美意识是人所共有的能力,并且决定着美的存在。博克等人认为审美意识是对客观美的反映,但是只能消极地反射,而不能反作用于美。莱布尼兹等人认为审美意识是对美的混乱的朦胧的感觉。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美学则认为审美意识以客观存在的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为前提,是人的社会实践、审美实践的产物,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它以客观存在的美为源泉和反映的对象,以人的健全的感官、神经中枢、脑功能为生理基础;以审美的感觉、知觉、表象、判断、思维、联想、想象、情感活动、意志活动等一系列既连锁、递进又交叉的复杂的活动为心理基础;而人怀着一定的审美目的所从事的审美实践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形成审美意识的认识论基础。人只有在实践中当客观审美对象作用于审美感官,形成审美形象信息,传导到大脑,并经过同化、顺应作用和反复的反馈,才形成同语言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审美意识。由于人的审美实践是一种社会实践,并和其它社会实践密切联系,所以审美意识是人所独有的社会意识,它以人是否从对象中发现、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为转移,并由此确定审美意识的性质和形态。它既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和反映,又随着社会生活、人的思维能力、客观事物的美尤其是艺术的发展而发展,它总是受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存在的一定发展状况和水平的制约。由于人的实践既有差异性,又有共同性,因此,审美意识也既有时代、民族、阶级乃至个人的独特性、差异性,又有普遍性、共同性。审美意识具有能动性,一方面它可以在实践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从本质上把握客观美,并直接影响人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当它一旦形成和系统化,又可以转化为人的内在的力量,反作用于客观美,使客观事物打上人的精神印记,并推动人去自觉自由地按照美的规律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美和发展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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