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不自明》原文、注释、译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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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不自明

【原典】

高防①初为澶州防御使张从恩判官,有军校段洪进盗官木造什物②,从恩怒,欲杀之。洪进绐(dài)③云:“防使为之。”从恩问防,防即诬伏④,洪进免死。乃以钱十千、马一匹遗防而遣⑤之。防别去,终不自明,既又以骑追复之。岁余,从恩亲信言防自诬以活人命,从恩惊叹,益加⑥礼重。

【注释】

①高防(905~963):字修己,并州寿阳(今山西寿阳)人。性沉厚,守礼法。累世将家。父从庆,戍天井关,与梁军战死。防年十六,护柩以归。事母孝,好学,善为。曾任枢密直学士,复出知凤翔。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卒,年五十九。《宋史》卷二百七十有传。②什物:家庭日常应用的零碎用品。③绐(dài):欺骗,欺诈。④诬伏:承认了诬陷。⑤遗:赠送。⑥益加:更加,越发。

【译文】

高防当初任澶州防御史张从恩的判官,当时有一名军校叫段洪进,偷了公家的木材做家具,张从恩很气愤,准备杀了他。段洪进伪供说:“这是高防让我干的。”张从恩向高防求证,高防承认了这件事,段洪进免于一死。于是张从恩拿了一万缗钱、一匹马送给高防,打发他走了。高防平静地离去,也不辩明自己的冤枉,后来张从恩又派人骑马将高防追了回来。过了一年多,张从恩的亲信报告说,高防自己认罪,是为了救人一命。张从恩听后惊叹不已,更加礼待高防了。

【延伸阅读】

前些年浙江某富少车祸伤人之后,被媒体曝出雇人顶罪,一时间街谈巷议,全是指责富商的声音。即便顶罪的人出于自愿,放到今天的环境中,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是不被允许的。但在过去,这样做的人,却有可能被当成英雄,受到人们的崇敬。高防就是如此。他无端地被人诬陷,但是出于救人的心理,他没有辩解,承受了全部的后果,包括被主官辞退。虽然事情最终水落石出,他的名誉得以洗净,但已经是一年以后了。我们很难从现代的语境中去评价高防,因为无论如何,高防的行为都涉嫌违法,即便他的动机纯正。想必在古代,此行为也是不允许的,而高防身在官场,不能说对此不知情。既然是明知,却要故犯,其中必有利弊的权衡。申辩固能脱身,但接受诬陷却能救人一命,代价是自己受到牵连。高防选择了后者,这是他的善良和仁厚使然。其实人们做事的时候,大都会遵循常规,但也会为变通留下空间。孟子在解释“男女授受不亲”时,举了如下的例子:“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上》)高防接受诬告,混淆是非,妨碍司法,包庇犯人,也给其他别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之机,这是“经”的思路;但是接受诬告,却能让别人免于一死,又利莫大焉,俗话说“不能见死不救”,高防救了,这正是“权”的位置。后人显然认同了高防变通的做法,因为他是出于一种十分崇高的目的,还有什么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呢?在高防的身上,彼时彼地,人情高过了法律,人性超越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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