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礼治思想的等级社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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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治思想的等级社会观

孔子、孟子、荀子处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对有所不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提出的政治法律思想都以礼治为中心,这是他们的等级社会观所决定的。

儒家认为,社会本身就不是整齐平一的,并从中导出了它的等级社会观。

首先,人有德行才智的差别。孔子说:“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而孟子的人性善论和荀子的人性恶论,均说明这一差别的必然。

其次,社会必须有分工。不但有生产部门之间的农、工、商、贾分工,而且,“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劳力”与“劳心”的分工也是必要的,各有其责。劳力者如农、工、商、贾,从事技艺生产;“劳心者”如士大夫等统治者,以治世为务。而“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权利与义务是不同的。“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社会地位的贵贱上下之分因此必须而且必然。

据此,儒家认为,理想的社会应是人的德行才智与社会分工、社会地位三位一体的等级社会。德行才智的差别和劳力劳心的分工,既是贵贱上下等级的根据,又是等级的表现。等级不同,即意味着德行才智的高低和劳力劳心的不同。贤者居上位,劳心治人;不贤者居人下,劳力食人,从而构成社会的等级名分。为此,孔孟提出“举贤才”“尊贤使能”,荀子更详细论述“尚贤使能”,要求统治者据此建立官僚等级制度。经济利益,是一切政治主张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儒家理想的三位一体的等级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分配与社会地位的贵贱上下等级是相一致而成正比的,地位愈高而物质利益享受愈多。所谓“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德才、分工、地位一致,所以禄用的等级差别也就天经地义,“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报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没有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荀子更从性恶论出发,论述因“欲多而物寡”而对物质利益进行等级分配的必要性。“分均而不偏(遍),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社会须以不平等才能体现平等。“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维齐非齐”,等级制度是社会的基础。

先秦儒家还继承了周礼伦理政治思想,非常重视维护家族宗法等级差异与维护其理想等级社会秩序的关系,不仅孝悌是仁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举贤才”和“尚贤使能”亦受“亲亲”原则的制约,对周礼“亲亲”“尊尊”原则加以继承发展。

贵贱上下的社会等级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亲疏、长幼的差异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父子主恩,君臣主敬”,家族的伦常与社会的伦常是一致的,“内”“外”结合,“恩”“敬”相辅,构成了“人之大伦”,即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社会秩序的全体。实现和维护这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等级分寸的社会秩序,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先秦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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