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外国法,建构“宪政法治”法律制度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移植外国法,建构“宪政法治”法律制度

但是,理性的认识,不等于理论体系的建立,已届垂暮之年的老翁,虽然希望通过法治(Rule of Law)使中国和西方、日本一样强盛起来,然而他已没有精力为这个法治建构理论体系。他只能在职分范围内,通过“斗法”,把自己的法治理想灌注到制度的建构中。这种建构是多方位的,第一步则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法律改革,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年,但是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02年到1906年的“新政”阶段,重点在于对旧律的改造。就沈家本的思想而言,改造旧律的目的、落脚点主要是收回领事裁判权。1906年至1911年,由于宣布预备立宪,法律改革重点在围绕“立宪”,制定适于宪政时代的新律。由于新律要到“宪政”施行后才能实施,因此,这个阶段还必须继续改造旧律,使之成为“宪政”前的适用法律,因之有《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沈家本在对传统法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首先删除《大清律例》内“一时权宜”、“无关引用”或“久经停止”,以及重复出现的例文三百四十四条。接着,本于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削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传统法律中最残酷最野蛮的部分,又以“中外法律之最不相同者,莫如刑讯一端”,废除传统的刑讯制度(不彻底);为削减死罪条目,以死罪条目既“繁且重”,将有死罪之名,无死罪之实的戏杀、误杀、擅杀三项罪名,由死罪改为流徒;修改《秋审条款》,删除旧文,纂集新事,将原有一百八十五条减为一百六十五条;以推行宪政,权力分立,行政不应干涉司法,奏请停止中央的九卿会审制和地方的督抚布政使会审制;依据西方“尊重人格”的思想,删除奴婢律例,奏请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以死刑在闹市当众执行有违“明刑弼教”之义,将死刑执行由公开改为秘密,由明刑转为隐刑;以“必立法之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奏请在法律上化除满汉畛域,删除《大清律例》内“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处”,使国内各民族适用同一法律;并以“万物之生机,必周流而始能便利”,变通旗民不准与民人交换买卖土地的禁令,等等。宣统元年(1909年),他吸收上述改革成果,通过删除、修改、修并、移改、续纂等方法,将《大清律例》改造而为《大清现行刑律》。

由于宪政需要,第二阶段的法律改革,是为宪政编制推行法治的法律文本,即制定各种近代法典。这一阶段,他的理想是为中国建造一个法治制度框架,希望中国能因“法治”而强盛。这正是这个时段他的著述频频出现“法治”,并对中西“法治”进行区分的原因。1907年他被重新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后所上《奏拟修订法律大概办法折》,说得十分清楚:

窃维法治主义为立宪各国之所同,编纂法典实预备立宪之要著。臣等自审懵昧,重任恭膺,仰窥宵旰之忧勤,环顾国民之殷望,夙夜祗惧,莫可名言。受命以来,逐日公同商酌,谨拟大概办法,为我皇太后、皇上敬陈之:

一、参考各国成法必先调查也。日本变法之初,调查编订阅十五年之久而后施行。就我国今日情势言之,较诸日本,益形迫切,而事关立法,又何敢稍涉粗疏?拟一面广购各国最新法典及参考各书,多致译材,分任翻译;一面派员确查各国现行法制,并不惜重资延订外国法律专家,随时咨问。调查明彻,再体察中国情形,斟酌编辑,方能融会贯通,一无扞格。此为至当不易之法。

一、任用编纂各员宜专责成也。宪政编查馆原奏内称,分派提调、纂修等员及延聘东西法律名家各节,应俟开馆后,由该大臣等拟具章程,奏明办理等语。臣等悉心酌核,拟设提调二员,由臣等督饬筹办全馆事宜,一俟慎选得人,开单请旨简派,以昭郑重。此外,纂修、协修各员,容臣等甄择通才,奏调到馆。任用之方,以明定课程,优给薪水为主,总期有专责而无冗员,庶收指臂之助。聘用外国法学专家未可轻率,自当妥订合同,以防流弊。至体查中国礼教民情,所包者广,断非臣等之孤陋所能自信。拟略仿吏学馆章程,分省延请谘议官,待以宾师之礼,用资受教。

一、馆中需用经费宜先筹定也。开办用款,如建设馆舍,添购书籍、印字机器等项,核实估计,约需银两万两。常年用款,如调查、翻译、薪水、纸张、印工、饭食等项,约计每年需银十万两。库储支绌,臣等固所深知,但使可从简略,讵敢稍涉铺张。惟是立法事宜关系全国,既非一手足之烈,亦非一朝夕之功,所有需用经费均系再三确核,力求撙节,无可再减。拟恳天恩饬下度支部,照数拨给,俾臣等有所借手,用竣开单奏销,咨部备案。以上三端皆切要之事,如蒙俞允,臣等自当殚竭心力,以冀有成。俟开馆后拟具章程,奏明办理。

奏疏开篇所说“法治”,当然是从外面拿来的西方现代法治。编纂实行这种法治的法典,编纂者就必须明白知道“西法之宗旨”,也就是西方法律的精神实质。而要知道明白西方法律的精神,就要研究西方的法律法学。而要研究西方的法律法学,当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翻译外国的法律法学著作。因此,从修订法律馆开始工作之日起,他就极为重视外国法律法典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不但不惜重金聘用专攻法政的回国留学生担任翻译,而且,为求译文准确,译员每译成一种法律,他就要与原译之员,“逐字逐句,反复研究,务得其解”。深恐翻译失实,而致采用有误。他对西方法律法学的了解,就是通过这种“逐字逐句,反复研究”而取得的。在他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终于把日、德、法、英、美、俄等世界主要国家的一百多部法律、法典和法学著作,比较准确地翻译成中文,从而使法律改革获得了必要的参照系,为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奠定了文本基础。

仿照西方法律来制定新律,是晚清法律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实行西方法治的前提。在翻译研究外国法律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沈家本选定日本法律,把日本明治维新后仿照欧法而制定的新法作为楷模,聘请日本法律专家为顾问,排除守旧派的各种干扰,完成了《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违警律》、《国籍条例》、《大清民律》及《大清商律》等法律和法典的起草。这些草案,有的于经过反复修改后由清廷颁布,作为正式立宪后的法律实施;有的则因清朝被推翻而仍为草案。颁布的法典,在民国成立之后大多被修改而施行,草案则被继续反复修改,成为后来立法的蓝本。这些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都是为宪政法治制定的法案。经过激烈的争论,宪政法治必备的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司法独立等基本价值,一一写入文本,并成为这些文本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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