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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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前提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是基于他们对人性和历史演进的看法,试分述如下。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是法家对人性的认识。他们的“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就建筑在这种人性论上。这种本性人一生下来就有,看见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就喜欢,见到对自己不利的、有害的东西就避开。他们曾经列举不少例子来说明人的见利则趋、见害则避的本性。如商人做生意,他们不避风霜,不远千里,昼夜兼程,一天走两天的路,备尝艰辛,把货物从这里运到那里,目的是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有利可图,“利在前也”。又如打鱼的人,他们出没江河湖海,踏惊涛、履恶浪,甘冒风险,是因为水中有利可图,“利在水也”。因此,他们认为人只要有利可图,“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不怕山高海深,无所不入。人的这种好恶,被法家看成能对人民实行法治的根据。商鞅有句名言叫作“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法家认为人不好利,赏不能使之动,罚不能使之惧,这种人违反人的本性,最难治,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统统杀掉。由于“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赏罚的法律手段就成了治理国家的最好方法。这样就无须采用儒家的那一套“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韩非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他把“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发展成人人都有自自利的“自为心”。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统统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都受“自为心”的支配。他举了很多例子,如“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做车的人愿意人富贵,做棺材的人愿意人死亡,不是他们的心仁慈不仁慈,而是由他们的切身利益决定的。不但买卖之间的关系如此,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是如此。他以溺婴(女婴)为例说:父母为了长远利益,生下男孩就互相庆贺,生下女孩就把她杀死,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父母对待子女都要受自私自利的“自为心”的支配。父母与子女之间尚且如此,其他如君臣、君民之间,就更不能例外。君主对老百姓,“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君臣之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交易),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主所以给臣下以高官厚禄是因为这样做臣下就能为他效死力;臣下所以愿意为君主卖力气是因为这样可以得到高官厚禄。不仅如此,韩非还把君臣关系描绘成“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非常紧张。他写《备内》,就是要君主特别警惕皇后、妃子,防止他们内外勾结、篡权、篡位。总之,在他看来,要使臣民服从只能靠“威势”,靠“刑赏”。韩非这种“自为心”的人性论,一方面来源于前期法家,另一方面是受他的老师荀况性恶论的影响。但荀况、韩非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点:(1)荀况认为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通过后天的学习教育是可以改变的,这叫作“化性起伪”,就是说可以改恶从善。韩非却认为不能改变,所以,他根本就不承认有什么道德高尚的人。他说,儒家所吹捧的尧舜这样的圣人同样受“自为心”的支配。“好利恶害”、自私自利,他们实行禅让是因为当时帝王生活很苦,让天下是为了解除自身的劳苦。因此不能认为这是道德高尚的表现。(2)荀况认为人性是“恶”的,韩非认为,人性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都是一样的“好利恶害”。既然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受“自为心”的支配,所以要使人民服从就不能靠仁义道德,不能讲恩爱,只能靠威慑,靠刑赏。刑赏就是法律。因此,他得出结论,只有威势可以禁暴,而德厚是不足以治乱的,只能讲法治,不能讲德治。这是韩非从这种人性论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的结论。

法家的人性论是当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的等价交换在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的反映。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否定儒家所讲的礼治、德治、人治;同时又为实行“法治”提供理论依据。如果说法家有自然法思想的话,这种依人的本性来实行统治的理论也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

2.“法与时转”的历史观

在历史观上,法家反对复古守旧,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适应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故步自封不能治理好国家,复古倒退更不能治理好国家。他们在变法中批驳守旧的复古派,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口号。在他们看来,历史发展了,治理国家的方法就要跟着变化。如果不变国家就一定会大乱。“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就是他们观察人类社会历史所得出的结论。但他们的历史观有一定的限度。到一定的限度就不能变了。法家变到“法治”,荀况变到“等级制”,就不能再往前变,韩非、李斯都受这种影响。但他们的历史观基本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

依据这种历史观,针对战国时期“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特点,法家认为“礼治”“德治”已经不合时宜,富国强兵,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军事力量才是唯一的出路。韩非说:“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我的力量大,人家就来朝拜我;我的力量小,就要朝拜人家,向人称臣。因此,几乎所有法家都对“力”倍加赞颂。从这种思想出发,法家非常重视耕战(又称农战)。怎样才能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军事力量呢?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颁布法令,奖励一切有利于耕战的人,惩罚一切不有利于农战的人,以此保证人人都“喜农而乐战”。这样一来,“法治”在他们的心目中就成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这是整个法家的基本观点。在历史观上,韩非比商鞅等前期法家更激进。他不但反对复古,反对保守,而且“美当今”。他把那些言必称尧舜的儒家骂为不识时务的蠢货,把那些讲复古、讲保守的人比作“守株待兔”的蠢人。他的历史观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把历史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律的产生同人口问题联系起来。他认为人类社会最初人口少,货财多,所以人性虽然好利恶害,但也用不着争夺,因此不需要国家、法律;后来人口增加,生活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他举例说:“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生活资料赶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分配不均,所以要互相争夺。所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情况变化就必须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这样一来,人口论也成了他实行“法治”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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