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察举制及其向科举制的过渡·汉代察举制与“阳嘉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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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察举制及其向科举制的过渡·汉代察举制与“阳嘉新制”

1.汉代察举科目及独尊儒术的选士方针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高祖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所谓“察举”,即考察后予以荐举。《汉书·高祖纪下》记,高祖十一年(前196)下求贤诏,令举“贤者智能”之士,并“尊显之”。《汉书·文帝纪》记,文帝二年(前178)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前165)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历三十余年,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才正式形成。又据《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前134)“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三十年后孝廉岁举之制亦正式建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现综合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刘虹《中国选士制度史》,列表如下: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将其划为四类:

(1)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特科。往往在发生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变化时设,常有“求言”即征求吏民意见的目的。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然后分等授官。

(2)明经、明法以及勇猛知兵知法等特科,是为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而设。举后须再加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等(明经科不中者须到太学学习后再试)。

(3)秀才、孝廉二科,为向朝廷定期贡士而设,面向一切吏民。前者为州举,后者为郡举,这两科最初没有考试,举后直接授官。

(4)尤异、治剧等特科。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治剧科面对郡守、县令,这两科系专门选拔有政绩的地方官员而设。

建元元年(前140),汉武帝下诏举贤良,鸿儒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力陈孔子之学,在第三次对策中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选士方针,他说: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以矣。(《汉书·董仲舒传》)



刘虹《中国选士制度史》认为:“ ‘独尊儒术’为培养和选拔人才明确了方向和标准。从此,儒家经术和儒家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成为选士的主要标准,儒生成为选士的主要对象。”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指出:贤良、孝廉科目作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是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并指出,“贤良、孝廉之所以殊异于此前的官吏举荐之法的,一是设科名目上的‘进贤’意图,二是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这两方面,充分地适应于上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 ‘以德取人’ 的原则”。

2.阳嘉新制

察举制的问题在于举荐无统一标准,到了东汉,贵戚操纵察举,弊端横生,《后汉书·种暠传》记:“今当举之孝廉,多得贵戚书令。”王符《潜夫论·考绩》:“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谄谀应直言……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徐干《中论·考伪篇》斥察举为“父盗子名、兄窃弟誉、骨肉相绐、朋友相诈”。

于是,顺帝阳嘉元年(132)尚书令左雄针对察举制中弊端进行改革:



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后汉书·左雄传》)



可见阳嘉新制的中心内容是建立考试制度。考试内容的“家法”是儒学经术,“笺奏”则为行政文书。考试程序是先至公府课试,然后在端门由尚书复核。所谓“端门”,《文献通考·选举一》认为:“端门,太微左右执法所舍,即御史府。犹近世御史台覆试进士之法也。试之公府而覆之端门,此所以牧守不敢轻举而察选清平也。”《资治通鉴》汉纪胡三省注曰:“宫官之正南门曰端门,尚书于此受天下章奏。令举者先诣公府课试,以副本纳之端门,尚书审核之。”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认为“端门是一个经常举行察举对策的地方”。

阳嘉新制并非凭空产生的。此前,汉代选官中,就已有射策、对策之考试了。

射策,类似抽签考试,始于武帝,用以对经术的考试。对射策的解释有二:一为《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一为《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

对策,主要用于陈政之考试,创于文帝。贤良、有道等科须经对策陈政之试。《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文心雕龙·议对》云:“对策者,应诏而陈政也。”对策兼有考察才艺和征询政见的双重目的。

此外,还有诵书和书法的考试,应用于令史之选试。《汉书·艺文志》:“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另有尚书郎的笺奏之试。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此试始于东汉光武帝。笺奏之试为阳嘉新制提供了依据。

阳嘉新制一度使“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后汉书·左雄传》)。它加强了察举制中考试的因素,为后世以考试为核心的科举选士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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