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艺术·儒学与中国音乐·“尽善矣,又尽美也”:音乐的审美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儒学与中国艺术·儒学与中国音乐·“尽善矣,又尽美也”:音乐的审美标准

由于儒家将乐舞视为巩固统治和加强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乐与礼在同一范畴,因而音乐的审美标准就有了美与善的具体内容。在“子谓《韶》,尽善矣,又尽美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的表述中,可以体会出所谓善要比美更为重要。如果说美是艺术形式范畴的,那么善涉及的则是有关伦理道德的内容。尽善尽美的《大韶》之所以最受尊崇,很大程度上在于作品所表现的主人公舜是当时的道德理想人物。儒家的音乐理论对音乐做着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解释,因而舜作为理想人物也便与音乐理想融合为一体了。

然而,尽善尽美作为音乐的审美标准则绝不能囿于商周乐舞,仅仅停留在一个《大韶》上。它是一种观念,影响和规范着后世的艺术思想与艺术行为。

其实,《大武》以丰富的表演情节和多变的音乐节奏层次,表现周武王伐纣战争的胜利以及王朝的巩固,也明显地与维护国家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是从孔子的艺术标准看,它在内容上还缺乏和平仁洽的道德意味,因而不够尽善。孔子主张给音乐贯注以“仁”的道德内含,使音乐体现仁爱的精神,这与他的整体世界观是相统一的。在音乐中充分表现仁爱的内容,才能达到尽善的最佳境界。

尽善尽美理论实质上是将音乐的物质要素与音乐所表现的内容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要求音乐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儒家艺术观中的有关“文”与“质”的理论与之是相辅相成的。孔子“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论语·雍也》)的“文质彬彬”说,奠定了内容、形式统一的认识。扬雄对孔子及子贡的“文质”论更直接地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质”决定“文”,“文”表现“质”,“文质”应兼备。他尤其注重内容,并用内容不当的“郑卫之音”去说明问题,“譬诸琴瑟,郑卫调俾夔因之,亦不可以致《箫》、《韶》”(《法言·寡见》)。如果音乐的内容不好,即使是最优秀的演奏家去演奏,也无法达到尽善尽美的高度。

由此,音乐的尽善尽美,文质兼备,从根本而言还是道德思想决定的,还要回到音乐与道德的关系上。音乐感染人心,能够使人严肃,使人萎蘼,使人杀伐,因而便有了所谓正乐、淫乐和凶乐的区分。儒家倡导严肃正乐,因而引发了音乐规正风俗、善导社会的思考,产生了“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理论,也就有了美善标准。“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荀子·乐论》),可视为一个全面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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