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五刑”指的是哪些刑罚
封建制五刑,第一次被确定是在隋朝的《开皇律》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臀或腿的刑罚。笞刑分五等,一等十下,依次每加一等加十下,最高为五等五十下。五刑中最轻的刑罚便是这笞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一等六十下,依次每加一等便加十下,最高为五等一百下,比笞刑稍重。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刑最低一年,依次每加一等便加半年,最高为五等三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流刑最低迁出二千里,每加一等加五百里,最高为三等三千里。流刑是属较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若妇女犯流罪,一般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是五刑中最重的刑罚,可分为斩、绞两等。绞刑较轻于斩刑,可保全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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