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美育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文艺美学基本理论·美育

美育又称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 它是人类从愚昧走向文明、 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的一种自我完善的教育方式。具体表现为通过对审美对象的形象直观和情感体验,培养审美能力。它在理论上从属于美学,在实践上从属于教育。

“美育”概念的出现,是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鲍姆嘉通建立“美学”学科体系之后,由席勒提出来的。但是美育实践和美育意识,古已有之。在中国,刚刚摆脱原始氏族社会的野蛮状态而进入古代文明的西周奴隶制社会,便有周公“制礼作乐”,礼是伦理关系的规范、仪式,乐是包括、歌、舞在内的综合体艺术,礼乐结合,既是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又是进行教育的方式。到春秋末期的孔子,把教育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独立出来,创立了古代教育体系。他以“六艺”——礼、乐、书、数、射、御教授弟子。乐,实际上就是专门的美育课。孔子结合音乐、诗歌、舞蹈等艺术部类发挥了他的美育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美育的思想基础,并在一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中国的美育传统。

在西方,也是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产生了很卓越的美育思想。古希腊的哲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规定教育的内容不仅要有哲学、科学、道德、体育,而且要有美育。音乐教育尤其受到柏拉图的重视,以音乐“作为滋养”、“浸润心灵”,使性格变得“高尚、优美”,因此要成为必修课。亚里士多德更全面地总结了艺术审美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 (二)“净化”、 (三) “精神享受”。认为音乐和诗(悲剧)能提高认识、陶冶感情、审美娱乐、振奋精神。这些基本观点,成为西方古代美育传统的思想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社会进入封建中世纪,宗教神学家把古希腊罗马的教育内容归结为“七艺”——文法、修辞、辩证法(逻辑)、算术、几何、音乐、天文,贯彻到宗教学校教育中。可以看出,西方古代美育课在教育的全部课程中所占比例,要比中国小得多,但始终没有中断美育,这和中国是一样的。以上说明,中西方的古代教育传统中,虽然都没有提出“美育”概念,没有建立美育的独立体系,但在整个教育中始终都包含着美育的内容,都是一种德智体美的全面教育。到了西方近代,随着美学学科体系的建立,美育找到了自己的理想归属。“美育”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它并不完全从属于道德教育或科学教育,而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特殊规律。

以席勒为代表的近代资产阶级美育思想,之所以不同于古代,不仅在于它具有不同的历史内容,还在于它对美育自身价值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席勒用书信体写成的重要美学著作——《美育书简》,已经不限于教育的角度,而是从变革社会、实现人性复归这样更广阔的范围论述美育的。他看到资本主义物质文明所带来的人性偏枯的事实,提出通过审美自由活动,来培养全面发展的完全的人。他说:“从感觉的被动状态到思想和意志的主动状态这一转变过程,只有通过审美自由这个中间状态才能实现”; “要把感性的人变成理性的人,唯一的路径是使他们先成为审美的人”。席勒把审美教育看成是人性复归、道德完善乃至社会变革的唯一途径,完全离开政治革命、经济变革这个前提,因而只能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空想。但是他对资本主义异化现象的敏感与批判,对审美教育特殊规律及其重大社会意义的认识,是一次历史的进步。席勒美育思想,对中国近代美育思想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最早把“美育”介绍到中国的是王国维,而真正倡导美育并建立中国近代美育体系的人是蔡元培。蔡元培把康德、席勒美育思想与中国“礼乐相济”的传统融会贯通,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立场出发,进行了充分的发挥,有力地反对了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主义教育旧传统,为中国近代美育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美育实践与美育思想,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究竟什么是美育,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普遍公认的定义。在中国,较早给美育下定义的人是蔡元培。他在《教育大辞书》的美育条目中说: “美育者,应用美学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感情为目的者也。”这个定义概括了美育与美学与教育的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美育的特殊性质,容易使人误认为美育就是美学教育。而美学教育是实施美育的必要条件,却不是美育本身。因为美学教育乃是美学理论、美学知识的教育,它与以抽象的概念、范畴为媒介、以理服人的一般理论、知识教育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而美育则是以感性的形象体系为媒介、以情感人为特征的。虽然这个定义指出了“陶养感情为目的”,但美学理论如何能陶养感情,却缺少严密的逻辑说明,且又因果关系含混不清。当前我国学术界有些人认为,美育是实现道德教育的手段。按照这种看法,美育完全从属于德育,因此在教育上没有必要单独立一项美育方针。这种观点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因为在近代之前,美育一直包含在德育之中。那时人们尚未充分认识到美育的独立价值,因此与德育混淆不分。这是一种历史的局限,而今天人们的认识早已突破了这种历史的局限。第一,美育不仅能提高道德情操,而且也能促进智力、体力的健康发展,培养想象力、创造力,这是道德目的所涵盖不了的。第二,把美育完全从属于德育,抹杀了它自身的目的——个体的情感需求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其结果不是个体与社会的和谐,而是社会吞没个体,极不利于人材的培养。把美育看成是完成德育的手段,实际上是把美育看成一种纯然的形式,这与事实不符。美育虽然始终表现为一种感性活动过程,但在客体的感性形式中溶解着理性的社会内容,在主体的感性直观中历史地积淀着人类的理性能力,它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进行德智体美的全面教育。把它只当作一种形式去对待,那已经不是美育的本身。

以上两种比较流行的关于美育定义的观点,最根本的缺陷是没有明确指出美育之所以叫做美育的特点。美育活动是通过对审美对象(文学艺术、自然与社会事物)的形象直观和情感体验,提高审美能力。审美能力是感官感受能力、情感判断能力和想象创造能力的综合表现。审美能力是在审美鉴赏活动中培养与提高的,而审美鉴赏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审美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不管是否意识到),因此美学教育,端正审美观念,又是实施美育的理论前提。美育也能传授知识、培养道德、促进身心健康,但是,这些目的实现的过程、方法、途径与一般教育表现出根本不同的特点:它通过展现形象体系供受教育者直观把握,而不是通过传达概念体系要求受教育者进行抽象思维;

它通过情感体验作出对美丑的应答和自由取舍,而不是通过理性认识去服从客观必然与普遍规范;它的目的是在审美娱乐和精神享受中完成的,没有来自外在(客观必然与社会秩序)和内在(理知、道德良心)的强制,完全是一种自由状态。因此美育是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感性鉴赏活动,它以形象性、情感性和自由状态三者与智育、德育、体育区别着,同时又以提高人的本质力量与文明程度为最高宗旨,与智、德、体三育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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