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研究·欣赏对象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文艺美学研究·欣赏对象

又称欣赏客体,是文艺家创造出来的供欣赏的艺术作品。它是介于创作主体与欣赏主体之间的一种审美对象,联结着艺术的两种基本活动,是艺术实践活动的中心环节。欣赏对象是创作主体的对象化的存在物,也是欣赏主体对象化的观照物,只有欣赏对象实现了对创作主体和欣赏主体的在审美意义上的双重肯定时,才能真正成为真正的欣赏对象。

欣赏对象是使艺术创造实现为社会性的审美活动的一个中介,没有它就没有创作与欣赏两种主体之间的交流,艺术作用就没办法实现。所以,艺术家的艺术创造,都必须以创造出欣赏对象为其目的,并使它在欣赏过程中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欣赏对象不是作者的欣赏对象,至少首先不是作者的欣赏对象,而是欣赏者的对象。萨特在《为什么写作?》中揭示了这个特性。他说: “没有为自己写作这一回事:如果有人这样做,他必将遭到最惨重的失败”。他看到,创作行为只不过是一部作品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完备的、抽象的瞬间;如果世上只有作者一个人,他尽可以爱写多少就写多少,但是作品作为对象,永远不会问世,于是作者必定会搁笔或陷于绝望。他指出,“在写作行动里包含着阅读行动,后者与前者辩证地相互依存,这两个相关联的行为需要两个不同的施动者。精神产品这个既是具体的又是想象出来的对象只有在作者和读者的联合努力之下才能出现。只有为了别人,才有艺术;只有通过别人,才有艺术。”这就是说,成为作者之外的欣赏者能够欣赏的对象,才是真正的欣赏对象。

作为欣赏对象,其自身必须具备可供欣赏的条件。这个条件从总体上说,必须是一个充满审美意蕴的对象。如果对象不含蕴着美,让人品味之后“味同嚼蜡”,那它自身特质即不能成为欣赏客体。

作为具体的欣赏对象,从外在形态到内涵意义一般来说是确定了的。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诸如,艺术形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事物的一切方面都描绘出来,形象的客观意义可以大于作者的主观思想,艺术应该以少胜多,要给欣赏者留下想象的余地,等等,因而作品的有些方面却又是不确定的。造型艺术的艺术形象可用视觉直接感受,形象的外形是具体和确定的,可是其含义却未必都明确和确定。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那位女子的笑被称为“永恒的微笑”, “神秘的微笑”,可是她为什么笑却永远是个谜,画家给欣赏者留下了很大的想象天地。语言艺术的形象是在想象中间接形成的,不确定的成分要更多一些。所以文艺欣赏,从欣赏客体来看,其内容和意义只能说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有不确定的一面,是确定和不确定的统一,是以基本确定的一面来控制和限定其不确定的一面。文艺作品要调动欣赏者的想象,这样既可以扩大和加深作品的容量和内涵,又可使欣赏者增添欣赏乐趣;但又要注意控制和掌握欣赏者想象的方向和范围,这样才能使作品的含义明确,使欣赏者可以理解,否则就会变得含义模糊,甚至无法理解。

作为欣赏对象它与欣赏者关系,并不只是提供一个欣赏的对象,它一旦与接受主体结合起来,就会使自身发生新的意义,即马克思所说的“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就是说,艺术家是借自己创造的欣赏对象,又创造出与对象自身相适应的审美者,这自然也是欣赏对象的作用,是对象创造新的主体的作用。所以艺术家创造欣赏对象的生产,也是为欣赏对象生产主体的生产。欣赏的作用,欣赏对象的作用,正是从出于此,完成于欣赏主体与创作主体共同施动的统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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