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审美分类创造·艺术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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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审美分类创造·艺术分类原则

整个文学艺术包括多种不同的艺术种类,每一艺术种类中又可区分为多种不同的样式。在中外美学史上,许多著名的文艺家、理论家,都曾对艺术种类和体裁的划分问题作过种种论述,并把文艺分别划分为不同的文艺类型,其中体现着各自的文艺分类的美学原则。

文艺分类的基本原则是文艺内容的物化形态的物质表现手段。

文艺是社会生活在作家、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当作家、艺术家把对现实的感受、思考和认识等主观上的反映,转化为可供人们欣赏的文艺作品时,就必须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物质材料。任何文艺作品都不能离开一定的物质手段而成为可供欣赏的客观审美对象,否则不能成为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艺术整体。文艺作品是人类审美感受的物质形态化,所以,以物化手段作为艺术分类的原则,才更符合艺术实践过程,才能从本质上解释多样化的文艺形式和体裁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合理地区分由于具体的物质手段的不同而造成的各种艺术样式之间的差异,以及同一艺术种类中不同形式间的同中之异和异中之同。

所以,物化形态的物质手段,具有组织客体材料并使创作主体的审美意识变成物质性的感性存在,以及规范艺术表现体裁的特有功能。根据这样的原则,可以把艺术大体上分为表情(现)艺术、造型艺术、综合艺术、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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