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道德的建设路径
政治道德失范现象,阻碍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降低党的执政水平,助长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加强政治道德建设,治理政治道德失范现象,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政治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一)道德理念培育
政治道德作为政治主体必须拥有的价值属性,要求政治主体在主张政治权利、实现政治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义务、职责和使命感。政治主体自身的政治道德修养诸如政治道德意识、政治道德信念、政治道德理想如何等,便成为决定其政治道德价值判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所以说,培育政治道德理念至关重要。
夯实政治道德价值共识。政治道德价值观是政治道德最根本的组成部分,是政治道德的核心,它从深层次上影响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道德领域所出现的价值取向多元化、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道德秩序的紊乱等,都迫切需要在整个社会确立适合现实发展要求的、能够整合不同价值取向的、内在协调一致的政治道德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政治道德价值观领域的不协调,才能引导整个社会政治道德价值观的发展,才能最终提高我国政治领域的道德水平。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最核心的政治道德价值观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无止境,无终点,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活动的永远要求。就现阶段而言,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政治道德价值的最高追求,自由、平等、人权和公正是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提高效率、促进清廉也是重要的价值要求。构建和夯实政治道德价值共识是政治有序运转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
创新政治道德教育模式。道德教育是道德规范建设的主要方式,它是培育人的品德、造就理想人格、调节人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道德教育具有渐进性和重复性、实践性和渗透性的特点,正面教育和典型教育是常用的形式。正面教育,就是通过举办正规的道德理论教育培训班,或者是短期轮训、辅导报告、演讲会、座谈会、讨论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重点对从政人员进行集中的道德教育。典型教育,就是通过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荡涤人们的心灵,升华人们的思想,引导人们的行为;通过对查处的大案要案的曝光,以案论纪,总结教训,进行警示教育,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法纪观念和是非观念,强化从政人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的组织结构、人们的心理意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道德教育的对象、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道德教育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政治道德教育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行,创新政治道德教育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治道德教育应实现从重规范到重人格的转变和从经验到科学的转变,实现政治道德教育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提升领导干部道德修养。领导干部是众多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主要制定者和推行者,是群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的政治道德面貌如何,不仅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形象、威信,而且直接影响和体现着国家政治道德的水平。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的官僚主义、山头主义复活,西方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渗透,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效益原则泛滥。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干部,政治道德理想信念淡漠,在领导或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中,放弃党性原则,冲破道德堤坝,堕落为腐败分子。加强领导干部自身道德修养是政治道德建设的关键。通过提高道德修养,使政治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使领导干部自觉自愿地以政治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作为镜子,对照自己的思想灵魂和言行举止,及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境界。领导干部要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慎权,慎欲,慎独,慎微,使自己的道德行为选择服从理智,服从意志,克服不良情绪,克制不良动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政治道德规范,努力实现政治坚定性与道德纯洁性的统一。
培育新型政治道德人格。政治道德人格是个人具有的稳定的、综合的道德心理特征,是最基本的精神面貌,是道德素质状况的集中体现,其核心内容和形成发展的标志是道德自我。政治道德人格就是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和道德自我。政治道德人格是政治行为主体实现自律的前提,没有真正完善的政治道德人格,就不会有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因此,政治道德人格的塑造和培养是政治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完善的政治道德人格的基本标准是认同现代社会的政治道德价值共识,做到尊重人权,追求自由平等,崇尚民主法治,建设清廉政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治道德人格的培养与塑造要通过政治道德教育和政治道德修养两个途径来实现。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要把政治道德价值观和规范内化为政治行为主体自身所具有的品德。在加强政治道德教育和政治道德修养的同时,也要加强政治道德的制度建设。道德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如果只单纯地进行政治道德教育与修养,只寄希望于人们的道德自律,而不进行相应的政治道德制度建设,没有制度的强约束力,政治道德的作用仍难以发挥。政治道德制度是道德人格养成的必要途径。从道德意识的发展规律来看,完善的政治道德人格的形成往往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而且,政治道德制度在我国政治道德建设中也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必须重视并加强政治道德制度的建设。
(二)强化制度德性
所谓制度德性,指的是制度是否合道德,以及合道德的程度。制度德性比个人德性更具普遍性,制度德性是个体德性的基础和前提。邓小平对制度德性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刻阐述,强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加强制度德性建设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政治道德建设的基础。制度德性,主要体现在制度目标的道德化、制度供给的道德化和制度实施的道德化三个方面。
坚持制度目标的道德化。制度目标的道德化就是制度制定的目的应符合道德要求,与社会期待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制度制定的结果,有可能增进政治道德价值追求,也有可能损害政治道德价值追求。制度的目标定位与整个社会政治道德价值追求相一致,才能促进政治道德的实现。在现代社会,制度的制定,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完善,在目标定位上至少应包含以下价值追求。一是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制度德性建设的逻辑起点。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人权的制度,只能是专制的制度。即使制度的外在形式十分的华丽和道德,也无法掩饰制度实质的不道德。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人权是制度德性建设的动力之源,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解放、自由发展的手段。二是促进自由和平等。平等与自由是制度德性建设的灵魂。平等与自由二者缺一不可,没有平等的自由,最终将扼杀自由;没有自由的平等,将是无生命力的平等。制度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手段,是对民众自由的国家确认和保障。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类对平等与自由的追求,重要的方式就是构建更合道德的制度。三是发展民主和法治。民主与法治是制度德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是民主的。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体现。民主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保证,要形成科学的决策,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集中群众的智慧。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证。一个社会制度如果没有法治,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无德性可言。民主与法治都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民主法治是制度德性建设的内在要求,民主法治是一种有序的矛盾解决机制,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坚持制度供给的道德化。制度供给的道德化,就是政府的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规章制度等都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直接规定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划定了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范围,决定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在影响每个人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拟。所以,人类历史上对社会公正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制度的制定本质上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政府制定制度和政策首先要考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保证每一个人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面前享有平等的机会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制度供给的首要目标。在社会利益的调整上,政府制度供给的道德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实体公正,就是利益各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利益分配机制公平合理,同时能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程序公正,就是利益的实现过程安排合理,不能设置人为的障碍而造成实质的不公正。制度供给的道德化是政府诚信的重要特征,是政府施政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道德权威的重要基础。
坚持制度实施的道德化。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有句名言,“执法者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掐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罪恶。”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应强化法治建设,提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然而,制度的实施能否取得实效,不但要合法,还取决于政府行为是否合道德。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任何优良的制度规定也会带有局限性,比如制度的漏洞、滞后、冲突等。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现实的政府行为中,关键是要合理行使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道德原则,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必须阐述相应的理由,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优化权力配置
权力配置即是指国家各种权力的分配和归属。优化权力配置是推进政治道德建设的关键。由于公权力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保证公权力运行的道德性,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关键所在。人的自利性是人性中十分稳定的特质之一,在资源有限、欲望无限的条件约束下,这是所有社会矛盾发生和发展的根源所在,其矛盾的焦点就是权力的分配和欲望的满足问题。如何防范掌权者通过权力自利是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任何社会形态下,秩序与和谐建设中都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任何社会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而法治社会之所以为法治社会,主要不在于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追究,而在于它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当一种权力超出了合法的限度时,就能立即引起与它相对应的权力的自行制止。科学配置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约人性中的消极因素,制约权力运行中的负面作用。现代社会形式上是以法律规范权力,实质上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一个权力配置不科学的社会中,占有权力优势的社会群体以权力换利益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政治道德本质上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决定着政治道德的性质,决定着政治道德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配置不科学,政治道德调节政治生活的功能难以发挥;权力配置科学,政治道德如虎添翼,政治道德的约束力将大大加强。
正如英国阿克顿爵士的一句名言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科学配置权力的目的是要形成一种合理的权力制约关系。“权力制约作为人们基于对权力的特性及其正负效应的认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权力制约包含着分权和制衡两个基本环节,分权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所谓分权,就是依其职能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和分配。其目的是通过权力配置,使权力关系明晰化、规范化。实行分权不仅要科学界定不同机构的权力,而且要科学界定不同层级的权力,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地位、职责和权限,以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行使规则、程序和界限,以保证权力的合理运行;依法确立各种权力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制约关系,以促进不同权力之间的互补与牵制。制衡是权力制约的实质。所谓制衡,就是通过职能分解、机构分设和人员分工,实现对权力的赋予与对权力制约的赋予对应对等,以便当一种权力偏离正常轨道时,与它相对应的权力能够自行予以制止。”在现代社会,要形成合理的权力制约关系,国家权力的配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要保证国家权力的来源始终归属于人民。第二个原则是保障人权原则,国家权力的分配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使国家权力的分配始终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保持一致性。第三个原则是法治原则,尊重宪法,把国家权力的分配建立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之上,防止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第四个原则是效能原则,保障国家治理效能,增进善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尽管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但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而只能委托由人民选出的代表去行使,这就意味着权力的拥有者与行使者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对此如果没有制衡,权力就可能失控,可能导致权力的行使者偏离权力拥有者的意志而揽权专断、弄权谋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使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当前,需要通过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对权力关系的科学定位,建立健全规范的权利保障机制、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严密的制约监督机制,从体制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从而使每一个机构都成为其他机构滥用权力的制约手段,使每一个成员都成为其他成员滥用权力的制约力量,使各项权力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切实发挥作用。
完善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从权力横向结构来看,决策、执行、监督是权力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权力运行机制相辅相成的重要环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边界不清晰、权力运行不透明、权力制约不到位、权力监督不周延的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逐步实现政党组织、政权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制度化、规范化,政权组织内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制度化、规范化。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科学配置横向权力的重点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当前,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由间接领导转变为直接领导,逐渐形成“党委决策、行政负责”的权力运行模式,直接导致党政权责不统一。政党要领导、组织、参与和调控政府,同时,政府又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规范、限制、约束和监督政党。科学界定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职权和职责,在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方式和程序法律化规范化,目的在于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实行政治领导,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在理顺政党权力行使的基础上,主要是理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首先,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巩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法定地位,落实人大的立法职能、选举和监督职能。针对当前权力机关作用虚化、权力羸弱的现象,应在立法明确权力机关权力地位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其立法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其次,应充实和改革司法机关,发挥司法权的司法作用,限制行政机关的司法性行为。改变当前司法机构在机构编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状况,实践中不是司法限制行政,反而是司法受行政限制,行政不当干预司法,应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最后,简化行政机关,限制行政权的扩张。通过立法对行政权限的明晰,实行机构精简,改变当前机构重置、人浮于事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对社会的宏观调控,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通过科学行政、依法行政实现对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减少由于行政权力集中产生的权力异化现象,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完善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是指一个国家中央与地方或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格局。“中国是一个大国,第一大政治关系其实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中,无论是绝对的中央集权还是绝对的地方分权,都是权力配置的极端表现,都存在明显的弊端。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但也存在体制僵化和损害地方自由的危险;地方分权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和更有效率地发展,但其“局部性”特点显然具有导致地方主义的潜在威胁。中国既不能实行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的地方分权,而应致力于建构中央有限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动态平衡机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集权和分权的状态进行调整,实现二者间的动态平衡。当前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配置模式的非制度化、中央集权但权威不足、地方权力不断扩大却无权力归属感、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存在。中共十七大报告在“五个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完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首先应由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治化。同时应保证中央有限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均衡性,特别是财权和事权要合理配置。一方面要保障中央有足够的财权,能通过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要确保地方财权能落实地方事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四)建设道德政府
所谓道德政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应的道德理念和准则,各项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道德型政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清廉,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二是公正,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秉公办事,公平公正;三是责任,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戒。政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支柱。政府行为道德与否,决定着社会的道德生态。在中国改革发展语境中,构建道德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道德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道德型政府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执政合法性的重要路径,是促进执政科学性的伦理保障。政府行为不端,将消解人们对政府工作的信任,进而降低工作的成效。
树立服务理念。现代社会,政府的管理职能在下降,服务职能在提升。政府有没有服务理念,直接体现着政府的道德水准。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政府的服务职能得到强化。然而,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封建官僚制度是统治中国最久的政治制度,封建思想的遗毒如等级观念、攀比心理、官本位意识、官官相护思想、衙门作风仍具有深刻的影响,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转型而消弭,反而在新的社会条件的刺激下得以进一步显现。一些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使得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着一种隔阂。作为纳税人,人民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政府在人民面前不能高高在上。为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着人民对政府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决定着政府执政的合法性。
明确政府职责。要衡量一个政府的道德水平,首先要明确这个政府的职责。职责不明确,这个政府施政水平怎么样,就没有衡量的标准了。在中国传统社会,政府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政府官员还是道德的楷模与表率,官员甚至被视作“父母官”,老百姓有问题解决不了,往往习惯找政府解决。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很多问题并不是政府能够包办和决定的,政府职责已经从“全能型”政府变成了“限权性”政府,并不是什么事情都要找政府解决。也即是该找政府的事情就找政府,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不应推卸责任,必须要有所作为;不该由政府决定的事情,政府就不应大包大揽,不能乱作为。应由市场决定的事情由市场说了算,社会能够解决的事情由社会自己解决,盲目干预对于提升政府的道德形象并没有帮助,反而损害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旧体制下权力运行方式所具有的长期的、巨大惯性,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此,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在现代社会,消除暴力斗争,协调社会冲突、裁决社会纠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个人生命权利的平等、增进个人财产权利的完整,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均衡发展构成了政府的道德职能和价值导向。政府自己对自身的职责要准确定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好自身职责是加强政府自身道德建设的前提。
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在社会道德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诱导作用,具有辐射功能。不言而喻,政府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以自己的言行维护、支持某种积极而且健康的道德风尚。如果政府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如此作为而如他作为,就形成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利与他人进行暗箱操作,监守自盗,将公共利益置之度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益,同时,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削弱,政府形象也将大打折扣。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施政时,片面追求GDP,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大搞政绩工程,忽视民生建设;不科学论证,胡乱立项开发,造成投资失误。规范政府行为是建设道德政府的内在要求。首先,政府行为应合法。有法不依是造成当前政府行为乱象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法规是政府行为的首要依据,合法是政府施政的前提,如果领导人的命令和指示违法,政府工作人员有权不予以实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其次,政府行为应公开。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对政府权力运作的公开性缺乏规范要求,更谈不上规范操作,经常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应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程序,政府哪些方面的权力运作应当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这要视工作的性质和对权力的监控需要而定。只有做到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腐败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最后,政府行为应担责。当前一些政府乱作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我国从政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政府官员只管自己任期内的事情,政府甚至对自己造成的重大事故也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导致了政府乱作为的现象较为严重。在法治社会,有权力就有职责,有职责就必须有人承担具体的责任。所以,完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保障。总之,应把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人民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是建设道德政府的重要途径。
培育职业道德。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要求自然要高于普通民众。上行下效,自古皆然。政府组织的官僚化框架结构决定了行政人员必须发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作用。应发挥行政人员在行政道德和廉政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好的政风带出良好的社会风气,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系。同时,应从多方面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提高行政人员政治道德水平,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完善考绩制度,改革任免制度,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奖惩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发展民主,加强监督,进一步增强行政人员遵守政治道德规范的紧迫感,使他们在思想上更加重德,在用人上更加论德,在实践中更加养德。要把守法作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守法在任何社会里都是政治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而任何社会的政治道德原则也都体现在该社会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原则当中。因此,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充分运用法的强制力量来支持和规范政治道德的实现和执行,使行政人员政治道德规范法制化。建立行政人员道德审议机构,完善行政伦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道德监督,通过制度化的建设提升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五)鼓励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组成、运行和决策或参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是公民自下而上的政治行为。它旨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同政府活动相关的所有公共政治生活,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政治参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公民是否意识到自身权益的存在及参与政治的必要性为标准,可以把政治参与分为主动参与和动员参与;从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看,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从参与主体的行为合法性看,可以分为合法参与与非法参与;从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程度,一般通过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来表示。政治参与的广度,主要指参与政治活动人数的多少及其政治参与内容的广泛性;政治参与的深度,主要指影响政府决策的程度及其持续性。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政治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绩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而进行的各种有序的政治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活动。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是否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去影响政府决策,享有参与政治权利的公民在实际政治活动中能否广泛参与并对政府决策具有持续性的重要影响,是衡量这一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本身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道德的发展水平。一方面,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道德的实践方式。民主政治不可能靠一群“奴才”建立,民众自身的道德觉悟才是真正的“救世主”。一个人要学会游泳,必须鼓励他下泳池;同样,要提高公民政治道德素养,必须为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机会。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民众可以逐步养成宽容和妥协精神,提升个人的政治道德素养,夯实现代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外在的平衡力量,确保国家权力不异化。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但能很好提升普遍民众的政治道德素养,也能够督促政府机关和官员遵守政治道德规范,为整个国家的政治道德建设提供源头活水,进而提升整个国家的政治道德水平。没有民众的参与,政治道德建设是不可持续的,也是没有活力的。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的“周期率”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现代社会,不能把提升领导干部政治道德素养的希望仅仅寄托在领导人身上,而应发挥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理应鼓励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还在进行当中,当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都还有拓宽的空间,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也有待于进一步调动。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营造政治参与氛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氛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和保证。当前,一方面要着力加强对公民的政治教育,增强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意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增强国家机关人员的公仆意识和以民为本、民意为先的理念,消除可能存在的认识误区和抵触、厌烦心理,以积极的态度、合作的行为,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解决好工作层面上的问题,创设融洽有序的合作互动环境。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需要有一个大的环境、新的机制和法律的保障。这就要求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都要在工作的层面上进行配套并加以推进。尤其是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主要领域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与修正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迫切需要政府建立与公民良性互动、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落实具体的措施。
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言论自由也是公众有效监督政府的保证。政治参与首先要让公民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在一个言论不自由的社会,公民政治参与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看法,政治参与只能是一种形式,而无实际的作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鼓励公众对各种政治问题进行自由的讨论。政府的重要政策都应在事前和事后得到广泛讨论,各方面立场的意见都能充分表达。当前,互联网的普及和完善,极大地扩展了言论自由空间。应保障公众通过网络论坛、网络新闻、博客、个人空间、社交网站、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微博、即时通信等多种互联网平台发表自由的言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公民言论就不应该被干涉。
提升基层民主质量。十八大报告强调,“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随着公民政治参与面的扩大和参与程度的加深,在基层民主方面必然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但由于公民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获取政治信息的途径以及自身政治判断力均存在差异,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基层民主认识有误区,对基层民主的支持力度不同,导致全国各地基层民主的质量难以有保证。在当前条件下,应进一步提升基层民主的质量,否则将挫伤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在积极增进公民对政治体系和民主程序的了解,传授公民政治知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技能的基础上,从实践入手,教育公民珍惜手中神圣的选票,加强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引导、指导和监督,引导公民选择切实可行,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政治参与形式,使新时期的政治社会化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富有成效。
拓宽政治参与平台。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进一步拓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平台载体。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最主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此基础上,要重视构建新的、有效的政治参与平台。要开辟新的政治渠道。比如公民代表列席各级人大会议制度、公民投票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民意调查制度。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就政策或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要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在信息化社会,特别要注重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反映社会问题,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干部监督
干部监督,就是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在公务和社会活动中遵守党纪国法以及对社会道德的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以规范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优政,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用法律和制度来增强领导干部遵守政治道德规范的紧迫感,建立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是一项促进党风清明、保持干部清正廉洁的治本之策。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道德规范,不但要加强自我修养和道德教育,还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靠制度来约束,真正使领导干部做到“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的新机制。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富有权威的干部监督新体制,大力改革现行监督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央集中领导、地方设立分局,纵向管理、横向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体制要确保监督职能部门不再因人权、财权的掣肘而受制于被监督者,解决人民群众“不敢监督”“不能监督”和领导干部“不让监督”“无视监督”的问题。重点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决策实效情况、履行职责情况、选人用人情况、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政情况等,实行综合监督,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障。
进一步形成干部监督的新格局。对干部监督的内容要规范化、公开化,开创一个工作透明、群众参与的干部监督新格局。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对于干部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这就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规范和公开干部监督内容,并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扩大政务公开,把群众比较关心的人事任免、项目工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群众公开,将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让群众有参与权,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当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处理及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防止打击报复、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举报制度;建立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各种举报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的公文处理制度;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义务监督员和报告员制度;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经常保持联系和信息反馈的反腐败问题恳谈会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群众参与查处的观察制度;建立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公开查询、质询制度等。
进一步构建干部监督的新风貌。正如医生是为人的生命服务一样,干部监督是为干部的政治生命服务。“祛病强身、除疾务尽”应当成为干部监督工作的“职业形象”。要从上到下建立干部监督结果与干部政治生命挂钩的制度。通过程序规范、严密细致的考察考核,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庸政及问题较大、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根据党委决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给予调整、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撤职等。充分运用各方面的监督渠道,着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办。对于群众举报和查办的所有案件,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雷厉风行,一查到底。对有问题的干部,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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