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的司法观
1.任法、任道和任人
王夫之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为政不可缺少法律。他说,“天下将治,先有治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法未足以治天下,而天下分崩离析之际,则非法不足以定之”。一方面他看重法律所能发挥的稳定秩序的社会功用;另一方面,他又不是绝对的法律至上论者,认为治天下先要有制定良法的能人贤士,而且只依靠法律也无法治理好天下。据此,他提出了任法、任道和任人的三结合,目的是确立“天下之公”的法律,使君知有法,民知有守。
首先,“任法”应该和“任道”相结合,以“道”指导“法”的实施,即“治天下以道,未闻以法也。道也者,导之也,上导之而下遵以为路也”。如果任法不任道,就会导致法繁刑酷,弊端滋生。施政“一倚于法,天下皆重足而立”,而品质恶劣的执法官员也得以在繁密的法规中援引条款成就其私心,甚至掩奸匿恶、收受贿赂。王夫之主张以道(导)法来消除弊端,他所说的“道”是指引、教育之意,其寄托物是儒家的“德”与“礼”。这种立场使他同意正统的“德主刑辅”论,相信教化比刑罚更有效。任法与任道的结合是强调法律之上还应该有“为政”的“精意”,应该有传统的“德”“礼”教育的位置,法律的功效要在治理天下的基本大纲下得到实施。
“任法”与“任人”的结合是他论述的第二个要点。他认为片面强调任法或任人各有弊端。“任法而不任人”导致小人、酷吏的得势,一是因为君主不可能以一人操持法律,必须要委派执法之吏,而奸佞之徒乘机窃取大权,倚仗法令之具为害天下;二是酷吏们得以舞文弄法,以严酷的律令配合刻薄的天性,给人民造成无尽的灾难。至于另一极端“任人而废法”也同样不可取,没有了法律的制约,上下官员以个人的好恶为取舍的依据,恣意任行,抑良褒奸,导致政治的混乱和国家、社会的无序。王夫之提出的意见是“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即任法与任人的结合。所择之人是贤能之士,他们依法办事,却又不是头脑中只有法条的“文法之吏”。他对徒法而治的申韩之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把它们与老庄、浮屠并列为古今三大害,斥之为“乍劳长逸”之术,因为从国家大政的长远角度考虑它们毫无益处。
任法、任道和任人三结合的理论是王夫之司法观的基础,是他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独特见解。
2.严以治吏,宽以养民
王夫之法律思想的丰富性还体现于他主张的“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执法原则。他一反正统儒者主张的“宽猛相济”说,认为纠宽以猛和纠猛以宽都是极端化的办法,要恰如其分就只有在执法方面实行对官吏严和对百姓宽的结合。他说:“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
王夫之所强调的“严以治吏”,其一是要打击贪官污吏,特别是一些腐败的大官僚。其二是打击贪赃枉法的执法之吏。王夫之主张不问赃物的数量多少,以有无枉法行为定罪,以所犯之法的轻重性质量刑,对虽受赃但“非枉法”者可只处行政处分,不施加法律制裁。严惩受赃枉法官吏的目的是“问刑之吏,尚知所惩,而酷风衰止,贪亦无以济矣”。
王夫之主张创立法制以“保民”“爱民”为宗旨,在执法以及刑罚具体问题上以“宽以养民”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王夫之对法令的贯彻有一个总的要求,即“择折狱之吏,申画一之法,除条例之繁,严失入之罚”。除了考虑任法与任人的结合,要谨慎选择执法之人外,法令自身应该“简”、“定”和“画一”,也就是形式要疏简,原则要坚定,内容要统一。
关于法令之“简”,他认为,法令简约则人民容易遵从,能够做到纲举网疏即可。
关于法令之“定”,他认为,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关于法令之“画一”,他认为法律条文应该准确和统一,如果“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则只会导致“吏与有司争法,有司与廷尉争法,廷尉与天子争法,辨莫能折,威莫能制也”。
在这三点上,王夫之谈得最多的是“法贵简”。从“宽以养民”的要求出发,立法简明扼要,执法求法律的大旨而不求琐细,才能深达民意消除苛酷之法,而且人民也容易遵从。法令的“连章屡牍,援彼证此”最直接的后果是官吏的胡作非为,依附法律藏匿其奸心,“万端诡出而不可致诘”,而且“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重”,所以唯有“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由崇尚立法之简,他又在执法用刑的问题上有了法不可苛慎和法不可虐的推论,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不留狱和废淫刑。
传统社会的留狱不决一直是个重大问题,造成很多囚犯无处鸣冤,无处诉苦,各种大赦也都没有触及症结所在,而囚徒的来源正是饱受压榨之苦的穷苦百姓。王夫之数次引用《周易》中的一句话:“先王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他指出,法令繁密只会荼毒天下。他坚决反对断狱苛求明慎所造成的滞而不决,并感叹道:“明慎不知止而留狱,酷矣哉!”
在执法用刑上,王夫之并不反对诛杀,“夫恶者,不杀而不止,故杀之以绝其恶;大恶者,相袭而无所惩,故杀此而戒其余”;但是他又有反面的限制,反对滥施酷刑。他说,死刑是为了“止恶”“惩恶”,不得不用,但是用刑到了剥夺生命的程度已经足够了,统治者设计出各种残酷手段来执行死刑,只能令人民愤恨,并且“无裨于风化,而只令腥闻上彻于天”,可见以用刑为泄愤的工具是多么不当。
他强调司法中的“原情定罪”,即区别犯罪情节,依法定罪量刑。例如同为杀人,但因杀人的动机不同,情节的轻重有别,故不能一概而论。他说:“原情定罪岂可概之而无殊乎?”
王夫之主张的法贵简、不留狱、废酷刑和原情定罪是由他对司法用刑的详细思考而来,但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与他所主张的“宽以养民”有至关重要的联系。这些传统法制中的弊端是统治者人为的因素造成的,给人民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也反映出传统法制体系自身固有的缺陷。王夫之的批判性意见正是来自他认同的“天下之公”和“一代之治”,也同出于其“爱民”“养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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